社区工作知识10篇

社区工作知识之一

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比较

农村社区的形成,受自然进化的影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血缘为纽带的自然起源,即一个农业家族按自然进化过程扩大为一个农村社区;或者由若干独立的农业家庭迁移、组合而形成的村落;或者群体运动的推动下形成的一个新社区。

城市社区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出现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步的结果。从经济活动方面来看,城市社区是以工商业和服务业为主,城市的经济活动特点促进了人口集中,加速了人际间的交流,促进了社会分工,加快了专业化生产、服务行业的

社区工作知识之二

城市社区建设之上海模式

该模式借鉴了新加坡的社区管理与建设经验,是政府主导型的典型代表。

该模式的特点。把社区建设与“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市区两级政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

对社区的定位。上海模式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优缺点:该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便于管理,但也存在对财政依赖程度高等缺陷,不便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我国来推广。

社区工作知识之三

城市社区建设之沈阳模式

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该模式特点:“沈阳模式”的目的是要把城市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社区自治管理为主,还权于民。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将社区管理的职权包括自治权、初审权、协管权和监督权交给社区。为了解决社区经费,政府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确实需要社区组织协调处理的事务,实行“有偿服务、费随事转”的原则。公众参与也是沈阳模式的

鲜明特色,社区组织机构由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内权威人士和代表人士还通过专业咨询机构表达社区的社情民意,并以此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

设立机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为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社区的重大事项;社区管理委员会,是完全由居民自主投票选举而产生的社区“管家”,它代替了原有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社区党委保障和支持社区自治。

优缺点:该模式充分发扬民主自治的精神,利于调动广大民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但这对于公民社会的要求比较高,在我国现有的发展基础上不利于管理。

社区工作知识之四

城市社区建设之江汉模式

武汉市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有江汉特色的“合作型”社区建设模式,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该模式特点:社区建设以自治为主,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该模式明确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政府对社区工作和社区建设加以规划、指导、划拨相应经费,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宽松,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

对社区的定位: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民委员会”的范畴。

设立机构: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优缺点:整合了政府和社区各自的优势,即利于管理,有利于发挥居民的力量,利于公民社会的培养,但也容易导致政事不分,会加重社区的负担,不利于社区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社区工作知识之五

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它的组织形式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其特点是: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社区工作知识之六

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社区工作知识之七

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方式作了规定,但对选举形式没有规定。

(1)关于选举方式的选择。《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选举;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选举;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的选举。

(2)关于选举形式的选择。所谓选举形式,是指是采取开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还是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或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技术进行投票。如何选择选举形式,《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直接选举是民主发展方向和趋势,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尽量采取这种方式。

关于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

[ 2009] 43号)要求,组织搞好投票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采用大会形式进行选举投票的,要维持好会场秩序。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社区工作知识之八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的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4.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5.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7.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社区工作知识之九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工作知识之十

社区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社区各个组织之间有职能交叉的地方,平时工作内容分工也没有职能部门如此明确,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往往显得扑朔迷离。我们在这里将各个组织间的关系简单的做一个梳理。

首先,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项管理和服务事物的领导核心,对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进行领导和监督。

其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拥有多项对社区的自治事权(详见前文社区居委会部分)。它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在编公职人员。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社区居委会接受基层政府和街道的监督。同时,社区居委会有权对社区服务站、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再者,社区服务站是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性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服务机构。其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

最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明显的经济雇佣关系,业主委员会通过雇佣将社区业主们所拥有的共同区域的管理权交予物业公司,实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社区工作知识之一

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比较

农村社区的形成,受自然进化的影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血缘为纽带的自然起源,即一个农业家族按自然进化过程扩大为一个农村社区;或者由若干独立的农业家庭迁移、组合而形成的村落;或者群体运动的推动下形成的一个新社区。

城市社区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出现的,是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步的结果。从经济活动方面来看,城市社区是以工商业和服务业为主,城市的经济活动特点促进了人口集中,加速了人际间的交流,促进了社会分工,加快了专业化生产、服务行业的

社区工作知识之二

城市社区建设之上海模式

该模式借鉴了新加坡的社区管理与建设经验,是政府主导型的典型代表。

该模式的特点。把社区建设与“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市区两级政府,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

对社区的定位。上海模式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优缺点:该模式最大的优点是便于管理,但也存在对财政依赖程度高等缺陷,不便于在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我国来推广。

社区工作知识之三

城市社区建设之沈阳模式

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该模式特点:“沈阳模式”的目的是要把城市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社区自治管理为主,还权于民。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将社区管理的职权包括自治权、初审权、协管权和监督权交给社区。为了解决社区经费,政府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确实需要社区组织协调处理的事务,实行“有偿服务、费随事转”的原则。公众参与也是沈阳模式的

鲜明特色,社区组织机构由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内权威人士和代表人士还通过专业咨询机构表达社区的社情民意,并以此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影响。

设立机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为社区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社区的重大事项;社区管理委员会,是完全由居民自主投票选举而产生的社区“管家”,它代替了原有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社区党委保障和支持社区自治。

优缺点:该模式充分发扬民主自治的精神,利于调动广大民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但这对于公民社会的要求比较高,在我国现有的发展基础上不利于管理。

社区工作知识之四

城市社区建设之江汉模式

武汉市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有江汉特色的“合作型”社区建设模式,对我国的社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该模式特点:社区建设以自治为主,它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该模式明确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政府对社区工作和社区建设加以规划、指导、划拨相应经费,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宽松,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

对社区的定位: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民委员会”的范畴。

设立机构: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优缺点:整合了政府和社区各自的优势,即利于管理,有利于发挥居民的力量,利于公民社会的培养,但也容易导致政事不分,会加重社区的负担,不利于社区服务的专业化发展。

社区工作知识之五

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它的组织形式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其特点是: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社区工作知识之六

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社区工作知识之七

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方式作了规定,但对选举形式没有规定。

(1)关于选举方式的选择。《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选举;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选举;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的选举。

(2)关于选举形式的选择。所谓选举形式,是指是采取开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还是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或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技术进行投票。如何选择选举形式,《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直接选举是民主发展方向和趋势,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尽量采取这种方式。

关于居民会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

[ 2009] 43号)要求,组织搞好投票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采用大会形式进行选举投票的,要维持好会场秩序。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公开唱票、计票。每个统计组由一个唱票员、一个计票员和两个监票员组成,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民主裁定。

社区工作知识之八

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的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4.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5.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7.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社区工作知识之九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助、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工作知识之十

社区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社区各个组织之间有职能交叉的地方,平时工作内容分工也没有职能部门如此明确,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往往显得扑朔迷离。我们在这里将各个组织间的关系简单的做一个梳理。

首先,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项管理和服务事物的领导核心,对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组织进行领导和监督。

其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拥有多项对社区的自治事权(详见前文社区居委会部分)。它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在编公职人员。基层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社区居委会接受基层政府和街道的监督。同时,社区居委会有权对社区服务站、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

再者,社区服务站是承担政府在社区的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性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的专业性综合服务机构。其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

最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明显的经济雇佣关系,业主委员会通过雇佣将社区业主们所拥有的共同区域的管理权交予物业公司,实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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