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所 在 班 级 08春会本
学 号 081110526
姓 名 张 静
指 导 教 师 李德福
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内容提纲: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采用购进扣税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三)、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
增值税税负
(四) 、进项税额与税收征管不协调
(五) 、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
(六) 、“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
(七)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较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
息的利用价值
(八) 、坏账费用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问题
二、 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二)、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三)、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学号:071110526 姓名:吕静
[内容摘要]: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是为了配合税制改革而多次进行补充
逐渐形成的,虽然这样,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存货缺乏可比性,采用购进扣税法,
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歪曲了收入费用的会计定义。更主要的是不能如实
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对应交税金不能够
进行明晰的核算等。
[关键词]: 增值税 问题 处理 改进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流转税。自实施以来,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商品流通领域
的税收管理都发挥了积极地作用。经过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在这里仅就增值税
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
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法
规,从内容上看,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
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1、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情况下,
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
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的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的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
部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企
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构成不同,从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存货
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职工福利等),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
项税额转出”贷方栏转到商品成本中去。这也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
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于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
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
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2、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货物成本,从
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3、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收入都是100万元,
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是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是97.09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二)、采用购进扣税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但由于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
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导致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确认原则的差异。销项税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进项税的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进项税的依据是购货成本而不是销售成本,这就造成同一时期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不能相配比,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就会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
(三)、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概念,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相应地,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而事实上,“价内税”和“价外税”仅仅是一种计税方法,商品价格的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应该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按照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似乎仅仅是一个代收代缴增值税的中间环节,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四)、进项税额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了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长期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和“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符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用红字冲销,待抵扣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五)、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
1、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即会计工作为应纳税会计核算,仅作预收货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做会造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一方面填报时必须分析有哪些业务在本期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另一方面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中有多少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要予以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导致帐表脱节。
2、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张报表的编制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即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六)、“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
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抵扣的增值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也属于企业的资产。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企业,将有本环节的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消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较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随着增值税法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日趋繁琐,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经济事项之一,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趋复杂的增值税会计信息除了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作用之外,对企业的 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却毫无帮助。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准备足够的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这样,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八)、坏账费用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赊销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只要是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就应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时,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当中包含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两部分。在会计期末时,纳税人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 应收账款
对于发生的坏账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额就计入了纳税人的当期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纳税人一方面要增加费用,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纳税义务,无形之中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如纳税人年末应收账款余
额为468万元,其中就包含了应收的增值税款(468/(1+17%)*17%=68万元,如年末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损失,则应提取23.4万元的坏账准备,其中就包含了3.4(68*5%)万元的增值税款,这部分税款,在纳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已缴纳,即使发生了坏账,这部分税款也不退还,所以就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而对于购买者来说,既不支付负债又可抵扣税款,则得到双重收益,使得纳税人在纳税时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改进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无论是改革增值税税制,还是在财税合一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更加繁琐,从而增加企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遵从成本。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会计服从税法,还是税法服从会计,显然都不是现实的。因此,会计和税法应相互分离,即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是完善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必然结果。
(一)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当局和税务机关的一门专门会计。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以增值税法为依据,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增值税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增值税会计作为连接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应立足于三个方面:
1、遵循基本会计原则,提供真实、可比、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税务部门征税的信息需要,降低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成本;
2、通过核算企业整体价值增值税及其形成过程,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内部管理信息;
3、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有关会计事项处理上的差异,并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和税务机关的信息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增值税会计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增值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要求。增值税会计的核算程序为: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并根据增值额计算企业的当期增值税费用。
(1)、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将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货物和劳务成本。
(2)、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利用增值税表计算增值税额,并根据增值税额计算企业当期负担的增值税费用。
2、确认和计量差异
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认理论增值税额和法定增值税额的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并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做出调整分录,确认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差异可以按照形成环节分为购进差异、销售差异和纳税差异。购进差异可以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财务会计按实耗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税法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的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转回;永久性差异主要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例如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销售差异指销售实现的确认时间不同和确认的金额不同形成的差异,销售差异也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销售确认时间不同形成的差异,例如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永久性差异主要指销售确认的金额不同形成的差异,例如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纳税差异是指在税款交纳环节形成的差异,例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
3、向税务机关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纳税人税金的形成、计算、交纳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1)、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在利润表中增加“增值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当期按增值税额计算应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反映暂时性差异的增值税资产或负债项目。报表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均为含税金额。增加一张“增值税表”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和分配情况,可同时和利润表中的“增值税费用”形成勾稽关系。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调整计算表。按照税法规定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项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缴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以及增值税差异的调整计算过程。
每个企业都有发生坏账的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将应收账款中销售额和增值税分开,提取坏账准备时只就销售额提取,实际发生坏账时,将不能收回的增值税对应的应纳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部分转入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中,如发生坏账损失时,在冲销坏账时就可以这样处理:
借:坏账准备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坏账转入)
贷:应收帐款
这样,对不能收回的增值税不计入费用中,也不用缴纳税款了,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的主要目标示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增值的形成过程,在增值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1、反映企业价值链的形成
企业的投入产出活动是有一项项作业构成的,表现为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企业每完成一项作业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作业的产出又形成一定的价值,转移到下一个作业,直到最终把产品提供给企业外部的顾客,这样“作业链”最终就表现为“价值链”。企业总体价值增值是指顾客支付价值超过企业对供应商支付价值的差额。要实现企业的总体价值增值,只有通过业务流程的协调运作才能完成,因此,总体价值增值可分解为各流程的增值,即流程产出价值减流程投入成本。流程的运作是以作业为对象的,流程增值又可分为各作业的增值,即作业产出价值减作业投入成本。因此,通过对业务流程和作业进行定量的价值增值核算,通过作业产出减作业投入计量流程内各作业的增值,再将流程内各作业的增值汇总为流程增值,各流程增值的汇总最终成为企业的总体价值增值,以此来反映价值链的形成过程。管理者可据此信息动态的掌握总体价值增值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和积累的具体过程,对流程及作业实施管理和改进。
2、进行增值税筹划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筹划,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争取最佳的增值税税负水平。
以上仅是笔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些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建立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按照会计基本原则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重新设计,减少以至消除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影响,但是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必须满足征纳税的信息需求。
参考文献:
1.盖地.增值税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盖地.税务会计(第4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2009年1月1日实施)
5.《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5日修订)
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所 在 班 级 08春会本
学 号 081110526
姓 名 张 静
指 导 教 师 李德福
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内容提纲: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二)、采用购进扣税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三)、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
增值税税负
(四) 、进项税额与税收征管不协调
(五) 、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
(六) 、“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
(七)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较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
息的利用价值
(八) 、坏账费用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问题
二、 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一)、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二)、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三)、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浅谈增值税会计处理的问题
学号:071110526 姓名:吕静
[内容摘要]: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是为了配合税制改革而多次进行补充
逐渐形成的,虽然这样,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存货缺乏可比性,采用购进扣税法,
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歪曲了收入费用的会计定义。更主要的是不能如实
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对应交税金不能够
进行明晰的核算等。
[关键词]: 增值税 问题 处理 改进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流转税。自实施以来,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商品流通领域
的税收管理都发挥了积极地作用。经过实践,有许多问题逐渐呈现出来。在这里仅就增值税
会计处理上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
了税法的要求,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主要法
规,从内容上看,过多地考虑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征管的需要,人为地扩大了税收法
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1、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等合法情况下,
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
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的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的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
部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是不可分离的。这就导致了企
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构成不同,从而缺乏可比性。当购进存货
改变用途(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职工福利等),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
项税额转出”贷方栏转到商品成本中去。这也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其存货成
本产生差异,而缺乏可比性。此外,由于新的差率退税出口政策打破了原有等率退税格局,
对于出口退税差额(未退税部分)也是结转到商品销售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出口货物与非出口
货物的成本缺乏可比性。
2、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按价税合一核算货物成本,从
而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3、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收入都是100万元,
将其核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是85.47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是97.09万元,可见不同类型的企业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二)、采用购进扣税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但由于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
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导致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确认原则的差异。销项税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进项税的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进项税的依据是购货成本而不是销售成本,这就造成同一时期的销项税和进项税不能相配比,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就会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
(三)、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概念,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相应地,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而事实上,“价内税”和“价外税”仅仅是一种计税方法,商品价格的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应该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按照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似乎仅仅是一个代收代缴增值税的中间环节,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四)、进项税额与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最初采用的“票到扣税法”。此法的运行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发票违章案件严重,导致了税款大量流失;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资金被长期占用等。于是,1995年将“票到扣税法”改进为“货到扣税法”和“付款扣税法”。无疑,这对解决上述负面影响起到了作用,但同时与增值税会计产生了不协调。如果待允许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如果按取得专用发票时进行账务处理,又会出现超前抵扣,不符合税法要求。目前,许多企业月末将取得发票的商品价款暂时入账,下月初再用红字冲销,待抵扣时再进行正常账务处理,这无疑又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五)、交纳税金的会计核算有违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
1、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并且预收货款,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如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收入准则规定不能确认收入实现,但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应税销售额并计税,即会计工作为应纳税会计核算,仅作预收货款和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会计上确认收入,这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这样做会造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难度,一方面填报时必须分析有哪些业务在本期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依据税法规定又必须在本期纳税;另一方面还必须分析本期会计收入中有多少已于前期申报纳过税,要予以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导致帐表脱节。
2、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
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张报表的编制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也未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和内容,即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涉税理财活动的了解。
(六)、“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
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抵扣的增值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若有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也属于企业的资产。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企业,将有本环节的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一级科目反映的是其所辖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消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
(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较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随着增值税法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日趋繁琐,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经济事项之一,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趋复杂的增值税会计信息除了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作用之外,对企业的 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却毫无帮助。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准备足够的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这样,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八)、坏账费用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在赊销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只要是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就应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时,纳税人的应收账款当中包含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两部分。在会计期末时,纳税人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冲减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 应收账款
对于发生的坏账当中包含的增值税额就计入了纳税人的当期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纳税人一方面要增加费用,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纳税义务,无形之中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如纳税人年末应收账款余
额为468万元,其中就包含了应收的增值税款(468/(1+17%)*17%=68万元,如年末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损失,则应提取23.4万元的坏账准备,其中就包含了3.4(68*5%)万元的增值税款,这部分税款,在纳税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已缴纳,即使发生了坏账,这部分税款也不退还,所以就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而对于购买者来说,既不支付负债又可抵扣税款,则得到双重收益,使得纳税人在纳税时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信用会更加频繁,这样将会严重影响赊销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改进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无论是改革增值税税制,还是在财税合一的基础上完善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导致增值税会计处理更加繁琐,从而增加企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遵从成本。在这个问题上,不论是会计服从税法,还是税法服从会计,显然都不是现实的。因此,会计和税法应相互分离,即建立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是完善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必然结果。
(一)增值税会计的定位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当局和税务机关的一门专门会计。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以增值税法为依据,通过货币计量,对企业增值税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增值税会计作为连接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应立足于三个方面:
1、遵循基本会计原则,提供真实、可比、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税务部门征税的信息需要,降低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成本;
2、通过核算企业整体价值增值税及其形成过程,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内部管理信息;
3、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对外报告的增值税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有关会计事项处理上的差异,并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和税务机关的信息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增值税会计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增值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要求。增值税会计的核算程序为: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并根据增值额计算企业的当期增值税费用。
(1)、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将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货物和劳务成本。
(2)、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利用增值税表计算增值税额,并根据增值税额计算企业当期负担的增值税费用。
2、确认和计量差异
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认理论增值税额和法定增值税额的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并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做出调整分录,确认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的会计差异可以按照形成环节分为购进差异、销售差异和纳税差异。购进差异可以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财务会计按实耗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而税法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的差异,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转回;永久性差异主要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例如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销售差异指销售实现的确认时间不同和确认的金额不同形成的差异,销售差异也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指销售确认时间不同形成的差异,例如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永久性差异主要指销售确认的金额不同形成的差异,例如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纳税差异是指在税款交纳环节形成的差异,例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
3、向税务机关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纳税人税金的形成、计算、交纳等方面的会计信息。
(1)、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在利润表中增加“增值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当期按增值税额计算应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反映暂时性差异的增值税资产或负债项目。报表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均为含税金额。增加一张“增值税表”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和分配情况,可同时和利润表中的“增值税费用”形成勾稽关系。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调整计算表。按照税法规定全面反映当期各种销项税额、当期抵扣的各项进项税额、上期留底的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上期未缴税额、当期已交税额、期末未交税额或留待下期抵扣税额等信息以及增值税差异的调整计算过程。
每个企业都有发生坏账的可能,为解决这一问题,企业应将应收账款中销售额和增值税分开,提取坏账准备时只就销售额提取,实际发生坏账时,将不能收回的增值税对应的应纳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部分转入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当中,如发生坏账损失时,在冲销坏账时就可以这样处理:
借:坏账准备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坏账转入)
贷:应收帐款
这样,对不能收回的增值税不计入费用中,也不用缴纳税款了,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三)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
对内报告的增值税会计的主要目标示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增值的形成过程,在增值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
1、反映企业价值链的形成
企业的投入产出活动是有一项项作业构成的,表现为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企业每完成一项作业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作业的产出又形成一定的价值,转移到下一个作业,直到最终把产品提供给企业外部的顾客,这样“作业链”最终就表现为“价值链”。企业总体价值增值是指顾客支付价值超过企业对供应商支付价值的差额。要实现企业的总体价值增值,只有通过业务流程的协调运作才能完成,因此,总体价值增值可分解为各流程的增值,即流程产出价值减流程投入成本。流程的运作是以作业为对象的,流程增值又可分为各作业的增值,即作业产出价值减作业投入成本。因此,通过对业务流程和作业进行定量的价值增值核算,通过作业产出减作业投入计量流程内各作业的增值,再将流程内各作业的增值汇总为流程增值,各流程增值的汇总最终成为企业的总体价值增值,以此来反映价值链的形成过程。管理者可据此信息动态的掌握总体价值增值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形成和积累的具体过程,对流程及作业实施管理和改进。
2、进行增值税筹划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筹划,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争取最佳的增值税税负水平。
以上仅是笔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些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建立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需要按照会计基本原则对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重新设计,减少以至消除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影响,但是新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必须满足征纳税的信息需求。
参考文献:
1.盖地.增值税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2.盖地.税务会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盖地.税务会计(第4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修订,2009年1月1日实施)
5.《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 ,(2008年11月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