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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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定义务告知如下,请予遵守:

一、安全管理

1、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2、制度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⑴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人员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培训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5、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应急措施

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适时组织演练;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救援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设备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非法制造的、报废的、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失灵的、有明显故障或者有异常情况等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委托也不得自行组织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1、购置

新特种设备购置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二手特种设备购买应首先索取相关技术文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前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安装、改造、维修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核对施工单位是否已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4、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妥“注册登记表”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材料: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单位组织代码证;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文件(含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技术文件及安全附件校验合格文件);安全规章制度(含应急预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书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另行提交安装竣工图(单线图);电梯使用单位另行提交有效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5、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以上活动的记录均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在电梯显著位置应张贴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宣传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6、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填写检验申请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压力表: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电梯限速器:一般每2年校验一次。

7、停用

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封存停用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的,仍按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进行定期检验。

重新启用时应当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

8、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交回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解体后报废。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上交车辆牌照。

9、设备转让(或更名)

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到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新接收单位重新按“注册登记”办

理程序申请注册登记。

三、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如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⑴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⑵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⑶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⑹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⑺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⑻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⑴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⑵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⑴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⑵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⑶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小品剧本http:///article/xiaopinjuben.htm。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

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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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定义务告知如下,请予遵守:

一、安全管理

1、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

2、制度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⑴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人员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培训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5、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应急措施

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适时组织演练;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等,确保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救援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设备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使用非法制造的、报废的、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失灵的、有明显故障或者有异常情况等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不得委托也不得自行组织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1、购置

新特种设备购置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二手特种设备购买应首先索取相关技术文件,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投入使用前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安装、改造、维修

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核对施工单位是否已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4、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妥“注册登记表”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材料: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单位组织代码证;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文件(含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技术文件及安全附件校验合格文件);安全规章制度(含应急预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书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另行提交安装竣工图(单线图);电梯使用单位另行提交有效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

5、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以上活动的记录均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维护保养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在电梯显著位置应张贴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宣传安全使用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

6、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填写检验申请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压力表: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电梯限速器:一般每2年校验一次。

7、停用

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封存停用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的,仍按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进行定期检验。

重新启用时应当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

8、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交回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解体后报废。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上交车辆牌照。

9、设备转让(或更名)

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到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新接收单位重新按“注册登记”办

理程序申请注册登记。

三、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如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⑴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⑵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⑶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⑸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⑹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⑺ 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⑻ 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⑴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⑵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⑴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⑵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⑶ 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小品剧本http:///article/xiaopinjuben.htm。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

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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