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乙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招用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招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动信息情况。
八、乙方应做好招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工作,督促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乙方协同甲方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十、乙方发现育龄流动人口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配合甲方为有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十一、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协助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二O一 年 月 日 二O一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一、甲方负责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责,明确乙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
三、甲方为乙方招用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孕情检查、生殖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甲方指导、监督乙方做好招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乙方招用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甲方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乙方在甲方的指导下,按规定做好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流动人口的婚育变动信息情况。
八、乙方应做好招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查验工作,督促交验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九、乙方协同甲方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
十、乙方发现育龄流动人口有怀孕的,要及时向甲方通报;属政策外怀孕的,要配合甲方为有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十一、乙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协助违反计划生育人员逃匿、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国家、省、市及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二O一 年 月 日 二O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