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括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BBC),成立于1948年。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职能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1)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2)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3)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2.职责
(1)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蓄;
(8) 经理国库;
(9)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上海总部的建设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中心”,即:成为总行公开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的管制措施。
1.1.2 监管机构
1.历史前沿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监管职责(见P8)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 监管理念
1) “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
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2) “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排查和
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3) “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
控防线。
4) “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
制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 监管目标
1)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 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
4) 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 监管标准
1) 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 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3)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 高效、节约的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 监管方法
遵循“准确分类—提足拔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思路。
4.监管措施
(1) 市场准入
1) 机构准入: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2) 业务准入: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
3) 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 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相关的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
(4) 监管谈话
监管谈话: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 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1.1.3 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1.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3.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2.1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主要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融资的任务。国家开发银行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努力保持和发展国际先进的市场业绩,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增强国力,改善民生”的使命。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办理以下业务:
1) 办理出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2) 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3)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与企业存款业务;
4)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
5) 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6)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7) 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要任务是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进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进行内部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为进行全面改革创造条件,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取得的积极的进展:
(1) 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工作稳步推进。
(2)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平稳推进。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和内部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
面改革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稳步推进。
1.2.2 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前四者并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后来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ICBC )
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 中国农业银行( ABC )
1979年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9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3. 中国银行( BOC )
1912年成立;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中国建设银行( CCB )
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曾隶属于财政部;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 交通银行( BOCOM )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 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截至2012年6月,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均未上市。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起来的优点:
(1)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制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的满足了中小企
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
(2) 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
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在全面化解历史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转变业务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取得显著的发展成效;同时,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动市场竞争、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2.4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城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最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于2006年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义务:
(1)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2)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 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会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2012年1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开办的,
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6 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依据2000年11月1日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目标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整顿。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货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6.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产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7.贷款公司
2009年8月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
一行三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括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BBC),成立于1948年。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1.职能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1)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2)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3)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2.职责
(1)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蓄;
(8) 经理国库;
(9)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 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上海总部的建设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中心”,即:成为总行公开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的管制措施。
1.1.2 监管机构
1.历史前沿与监管对象
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机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监管职责(见P8)
3.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1) 监管理念
1) “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
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
2) “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排查和
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3) “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
控防线。
4) “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
制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2) 监管目标
1)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2)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3) 通过宣传教育和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银行业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和相应风险的识别;
4) 努力减少银行业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3) 监管标准
1) 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 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3)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 高效、节约的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4) 监管方法
遵循“准确分类—提足拔备—充分核销—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的思路。
4.监管措施
(1) 市场准入
1) 机构准入: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2) 业务准入: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
3) 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2) 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通过收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相关的数据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研究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稳健性进行评价。
(3)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监管人员通过实地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档案等各种资料和座谈询问等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的一种监管手段。
(4) 监管谈话
监管谈话: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 信息披露监管
信息披露监管: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
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1.1.3 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
1.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3.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1.2.1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主要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融资的任务。国家开发银行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努力保持和发展国际先进的市场业绩,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增强国力,改善民生”的使命。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4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办理以下业务:
1) 办理出口信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2) 提供对外担保;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3) 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与企业存款业务;
4) 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筹集资金;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
5) 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
6) 从事自营外汇资金交易和经批准的代客外汇资金交易;
7) 办理与本行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和见证业务;经批准或受委托的其他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主要任务是承担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进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进行内部改革,增强资本实力,为进行全面改革创造条件,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取得的积极的进展:
(1) 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工作稳步推进。
(2)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平稳推进。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调整和内部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
面改革的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稳步推进。
1.2.2 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前四者并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行”,后来交通银行的发展壮大,五家银行统一归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并称为“大型商业银行”或“五大行”。
1. 中国工商银行( ICBC )
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 中国农业银行( ABC )
1979年得以恢复,成为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2009年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3. 中国银行( BOC )
1912年成立;197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 中国建设银行( CCB )
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曾隶属于财政部;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 交通银行( BOCOM )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3 中小商业银行
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截至2012年6月,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均未上市。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起来的优点:
(1)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制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的满足了中小企
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
(2) 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
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2.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近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在全面化解历史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转变业务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产品创新和科技创新,取得显著的发展成效;同时,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动市场竞争、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2.4 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城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挂牌成立。
目前,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最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于2006年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并正式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义务:
(1)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2)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 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会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2012年1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在邮政储蓄的基础上组建的,我国邮政储蓄是在1986年开办的,
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6 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9年,我国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依据2000年11月1日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目标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信托公司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先后经过五次大规模的整顿。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依据2004年7月27日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母公司有义务在所属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下,负责提供资金,满足支付需要。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货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信贷业务。
6.货币经纪公司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产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7.贷款公司
2009年8月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8.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成立。
一行三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