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预算单价讲义

第一讲

人工预算单价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工资是构成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测算,水利工程人工费一般约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8~15%。因此,正确计算人工预算单价,合理确定工资标准是确保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前提。

一、工资的基本概念

先看表格组成

1、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工资总额组成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做出的一种规定。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组成内容如

下:

(1)计时工资,是以工人的月工资按全月出勤天数和相应等级的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现行定额都是按计时工资标准计算的);

(2)计件工资,按所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直接计算劳动报酬所支付的工资;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4)各种经常性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奖金。

(5)加班加点津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包括节日、假日,其中法定假日不能用调休代替补贴)。

(6)夜班津贴

(7)非因工作过失而产生废品的工资;

(8)非因工作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9)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发给的津贴;

(10)地区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边疆补贴、风沙补贴等);

(11)在工作中女职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12)病、伤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

(13)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14)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15)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

(16)定期休假的工资;

(17)职工学习、培训、开会期间的工资;

(18)编制规定中规定的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19)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0)其他

3、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及各种技术安全设施的摊销和修理费等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水利工程人工工资组成

水利工程人工费中的人工工资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附加费三部分组成。该人工费不包括材料管理、采购及保管人员、材料到达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以前的搬运、装卸工人和其他由现场经费、间接费支付工资的人员的工资,这些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列入各相应的费用项目。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工资,是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构成。

①岗位工资:

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含职务、职位)从事的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是岗位效益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水利企业每一岗位设置若干工资档次,最少六档,最多为十二挡。如局长、董事长、总经理属1级岗位,六个工资档。初级工属8级岗,十二个工资档。按水利行业工资制,8级岗的一、二、三档为初级工工资,7级岗的四、五、六档为中级工工资,6级岗的七、八档为高级工工资。职工按所在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并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动。

②年功工资: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

按职工参加工作的社会工龄和进入水利(含水电)系统的工龄确定。社会工龄按职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进入水利系统后,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加发2元水利系统工龄工资,年工工资逐年累加发放,直至退出劳动岗位。

③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指职工学习、培训、开会、探亲假、六个月以内病假(职工病、伤、残六个月以上的假期工资,退休、退职、退养、失业等期间的工资列入工资附加费项内)、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等在年内应工作天数之内而未工作的工资,平均一年按16天摊销计算。 应计入工资总额并属于基本工资性质的奖金,施工单位应从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余资金中开支,不能因奖金而增加工程成本。因此,概算的人工费中不包括这部分奖金内容。

2、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地区津贴、施工津贴、夜餐津贴和节假日加班津贴等。

地区津贴:只有在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这种津贴的地区工作才能享有。

施工津贴:对在现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的补贴,不在现场的不计。一般占95%。 夜餐津贴:对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以晚上8点~12点为前夜,12点~早晨6点为后夜。补贴标准不一样,后夜班大于前夜班。一般占全员的20%~30%。

节日加班津贴:指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时,支付工作人员的加班费。节假日

分两种情况,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不能用补休来代替。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工资附加费

工资附加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上述费用。

(1)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

(2)工会经费:

根据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交纳工会经费。

(3)养老保险费:(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按工资的8%缴费。

(4)医疗保险费:(国发〔1998〕44号)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病假期间,可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6%。

(5)工伤保险费:(劳部发[1996]266号)

工伤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两项。

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待遇包括:①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工伤生活费;②医疗终结确定残废等级后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护理费、残废退休金和离岗退养费;③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①犯罪或违法;②自杀或自残;③斗殴;④酗酒;⑤蓄意违章;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生育保险费:(劳部发〔1994〕504号)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①生育津贴;②生育医疗费;③一次性分娩营养

补助费;④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生育保险费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职工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按照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失业救济金;②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③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④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一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7)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三、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因素

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建筑安装工人人工预算单价必然和社会平均工资趋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增长,社会平均工资也有大幅增长,从而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大幅提高。

2、生活费指数。生活费指数的提高会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提高,以减少生活水平的下降,或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生活费指数的变动取决于物价的变动,尤其决定于生活消费品物价的变动。

3、人工预算单价的组成内容。

4、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劳动力市场如果需求大于供给,人工预算单价就会提高;

供给大于需求,市场竞争激烈,人工预算单价就会下降。

5、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也会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变动。

四、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方法

根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人工预算单价按枢纽工程和引水及河道工程分别编制。

人工预算单价通用计算式如下: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元/月)×地区工资系数×12月÷年应工作天数×1.068

2、辅助工资

①地区津贴=津贴标准(元/月) ×12月÷年应工作天数×1.068

②施工津贴=津贴标准(元/天) ×365天×95%÷年应工作天数×1.068

③夜餐津贴=(中班津贴标准+夜班津贴标准) ÷2×(20%~30%)

④节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元/工日)×3×10天÷年有效工作天数×35%

注:此处不能再乘1.068系数,因为基本工资中已含该系数。

3、工资附加费

①职工福利基金=[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②工会经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③养老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④医疗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⑤工伤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⑦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

人工工时预算单价(元/工时)=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日工作时间(工时/工日)

计算式中有关系数(指标)的含义:

①年应工作天数

年应工作天数251天(365天-104天=251天)

②1.068系数(251天÷235天=1.068)

③施工津贴计算式中的95%

对在现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的补贴,不在现场的不计。一般占95%。

④夜餐津贴计算式中的20%~30%

对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以晚上8点~12点为前夜,12点~早晨6点为后夜。补贴标准不一样,后夜班大于前夜班。一般占全员的20%~30%。枢纽工程取30%,引水及河道工程取20%。

⑤节日加班津贴中的“3”、“10天”和“35%”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休假日为10天,加班人数一般占全员的35%。

⑥日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按8小时折算。

计算式中有关标准的计取:

①基本工资标准 (六类地区)

③辅助工资标准

注:初级工施工津贴按表中数值的50%计取。

注:养老保险费一般取20%以内,住房公积金费率一般取5%左右。

五、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举例

例1 某水利枢纽工程需编制设计概算,已知该工程位于八类工资区,海拔高程2800米,经调查,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95元/月,省政府规定地区津贴为20元/月,住房公积金8%,当地市政府规定生活费补贴10元/月,职工劳保补贴5元/月。要求:按水总[2002]116号文,计算该工程中级工人工预算单价。

解:根据题意,该工程属于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位于八类地区应乘以1.0522系数,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95元/月,应由其他直接费开支,省政府规定的地区津贴20元/月可计入人工预算单价,市政府规定的10元/月不能计入人工预算单价,劳保补贴5元/月属于劳动保护费,应由间接费开支。计算结果见下表:

类工资区,经调查,国家规定当地地区补贴费37.30元/月,地方县政府规定进洞津贴2.5元/天,住房公积金8%,施工津贴4元/天。要求:按水总[2002]116号文,

计算该工程初级工人工预算单价。

解:根据题意,该工程属于引水工程,应执行引水及河道工程工资标准。工程位于十一类地区应乘以1.1304系数,进洞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应由间接费开支。施工津贴初级工按50%计算。 计算结果见下表:

初级工人工预算单价(河道)

六、人工预算单价有关问题

1、人工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各行业计算方法、包含的内容不同。大部分为工日。如广东省编规。 3、工资类别的划分问题(11类划分已取消),正在修编。现主要受劳动力市场影响,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工资高。 4、左右岸的问题 特殊问题,一般按比例 5、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2008.1.11)

一、年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初级工 暗含50%民工

水电

工资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供给制,个别经批准的及国民政府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供给制1950年开始实行大灶、中灶、小灶待遇。如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伙食费6元。工人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制度。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 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 的数量折合,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28~29级。例如14级的工资分为460分,29级为90分。

1955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执行11类工资区等级工资标准。这种工资制度沿用30年。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八(七) 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十级工资制(后改为九级) ;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十一级工资制(后改为十级) 。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5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 ,工人5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 。

1993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资制度和事业工资制度脱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 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

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确定。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 、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 、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 、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

1956年工资改革开始。

1956年工资改革时,废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的物价津贴制度和企业职工仍在实行的“工资分”制度。在全国改为货币工资制的同时,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工资区类别是根据各地区之间的条件差异、物价高低而划分的。全国共划分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国家机关、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

确定工资类别的因素

工资区类别是边线地区之间工资差别的一种方法,目的是使职工在不同条件下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得到大体相等的消费品。主要考虑的义素:第一、消费品价格的差异;第二,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第三、生活必需品的差别;第四、历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第五、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到边远地区工作。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 (1986年11月8日劳人薪(1986)99号)取消前五类,剩六类至十一类。

1963、1969、1985、1986年进行调整,1993年取消工资类别,2001年发布艰苦补贴标准)

关于工资及福利的文件摘抄

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1993-11-15,从1993.10.1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主要内容: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

1、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 2、级别工资:按资历和能力确定。

3、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90元/人. 月

4、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到退休当年止。

二、建立正常增资制度

1、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优秀和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晋升一个级别。

3、 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三、实行地区津贴制度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 2、地区附加补贴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

四、整顿津贴

合理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取消。特殊岗位津贴,仍实行岗位津贴。

五、改革奖金制度

待具备条件时,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普通工人实行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2001]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 精神,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2001年1月28日),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包括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黑龙江、吉林)的634个县(市)(西藏地区执行国家另行规定)。按艰苦程度的不同共分为四类,津贴标准见下表。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全国各地区工资区类别 工资区类别 地 区

十一类工资区 新疆唯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四川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的壤塘县、若尔盖、阿坝二县;红原县的麦洼、阿木河河两个区和龙日区的大录乡马尔康县的日布乡,松潘县的毛尔盖区,南坪县日区的四寨、安曲两个乡。

云南省 临沧专区的双江、镇康、永德等三县、耿马佤族佤族和沧源佤族自治县。思茅专区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澜沧拉祜族、西盟佤族等三自治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景洪、勐腊、猛海等三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德钦县。

海南省 海口市,琼山、安安、万宁、澄迈、临高、文昌、琼海、屯昌、儋县等九县。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的保亭、琼中、崖县、东方、白沙、陵水、乐乐、昌江等八县。三亚市 甘肃省 兰州市。定西专区的定西、榆中、通渭、陇西、渭源、会宁、临洮、皋兰县。平凉专区的静宁县。天水专区的天水市,天水、西和、礼县、甘谷、武山、泰安、漳县等七县。武都专区的成县、武都、康县、文县、宕昌,岷县。武威专区的武威、永昌、永登、景泰、民勤、古浪等县。祝天藏族自治县. 张掖专区的张掖、临泽、山丹、民乐、高台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专区的玉门市、酒泉县安西、敦煌二县金塔县肃北蒙古族、阿克塞哈萨克族二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临夏市、临夏、永靖、和政、康乐、广河等五县;东乡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卓尼、迭部、舟曲、碌曲、夏河、玛曲县。

内蒙古自治区 伊克昭盟的海勃湾市。巴彦淖尔盟的乌达市,阿拉善左旗,额济纳旗。 十类工资区

四川省 阿坝藏族自治州的马尔康(除日布乡) 松潘(毛尔盖区) 、黑水等三县,金川县的下集、观音桥两个区和阿柯里乡、国营农场。阿坝藏族自治州红原县的龙日、刷金寺两个区。 云南省 东川市:曲靖专区会泽县原划归东川市的迤车、待补、者海、罗布等四个区:临沧专区钠临沧县;思茅专区的墨江、普洱二县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个旧市,金平、元阳、绿春、红河等四县和河口瑶族、屏边苗族二自治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陇川、盈江、梁河、瑞丽等五县,畹町镇;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碧江、福贡、泸水等三县和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陕西省 榆林专区的靖边、定边二县。 甘肃省 平凉专区的庄浪县。 广东省 广州市

九类工资区 黑龙江省 黑河专区的爱辉、逊克、嘉荫、孙吴、呼玛等五县。

吉林省 通化专区的抚松、靖宇二县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边朝鲜自治州安图县的老图山区。

四川省 阿坝藏族自治州的小金、南坪(除大录乡) 二县,金川县的安宇、城关两个区 甘肃省 定西专区的靖远县;天水专区的徽县、两当、清水等三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八类工资区

陕西省 西安市及其所辖长安县;咸阳专区的咸阳市和户县、兴平二县;渭南专区的铜川市;延安专区的延长县;宝鸡专区的宝鸡市、宝鸡、岐山、武功等三县。.

甘肃省 平凉专区的平凉、华亭、泾川、灵台、崇信等五县;庆阳专区的环县和庆阳县的

西风镇。

广东省 佛山专区的佛山市,海南、番禺二县及珠海县的万山群岛;汕头专区的汕头市;湛江专区的湛江、茂名二市,徐闻县。

四川省 雅安专区的宝兴县;阿坝藏族自治州汶川县的映秀区的卧龙乡,理县的米亚罗区,茂汶羌族自治县的沙坝、赤不苏、较场等三个区。 福建省 厦门市。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的磴口县,乌拉特中后联合旗。白云鄂博矿区。 上海市

七类工资区 辽宁省 旅大市的长海县。

福建省 福州市;厦门市同安县;闽侯专区的闽侯、平潭二县;晋江专区的泉州市,晋江、惠安、莆田、南安、安溪、永春、德化、仙游等八县;龙溪专区的漳州市,龙海、长泰、漳浦、东山、华安、诏安、云霄、平和、南靖等九县;三明专区的三明市。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的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四子王二旗;锡林郭勒盟的多伦、化德二县,阿巴嘎、西乌珠穆沁、东乌珠穆沁、苏尼特左、苏尼特右、太仆寺、正镶白、正蓝、镶黄、阿巴哈纳尔等十旗,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新巴尔虎右二旗、鄂伦春自治旗;伊克昭盟的东胜县、达拉特、准格尔、伊金霍洛、乌审、鄂托克、杭锦等六旗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石拐矿区。

陕西省 咸阳专区的乾县、彬县、旬邑、泾阳、高陵、周至、礼泉、永寿、长武、淳化、三原等十一县;渭南专区的渭南、富平、蒲城、澄城、合阳、华县、潼关、临潼、耀县、白水、韩城、大荔、华阴、蓝田等十四县;延安专区的子长、延川二县;榆林专区的榆林、府谷、吴堡、绥德、子洲、神木、佳县、米脂、清涧、横山等十县;商洛专区的商县、柞水、洛南、镇安等四县;宝鸡专区的千阳、扶凤、眉县、凤翔、陇县、麟游、太白等七县。 浙江省 舟山专区的定海、岱山、嵊泗、普陀等四县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的侯布列拖、柳洪打洛两个区,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泸定县。 甘肃省 庆阳专区的庆阳、合水、华池、宁县、正宁、镇原等六县。

广东省 广州市的花县、从化二县;佛山专区的江门市,顺德、珠海(除万山群岛) 、三水、中山、高鹤、台山、恩平、新会、开平等九县;韶关专区的韶关市,曲江、佛冈、仁化等三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汕头专区的澄海、南澳、惠来、揭阳、潮安、饶平、潮阳、普宁等八县;惠阳专区的惠阳市,东莞、惠阳、增城、宝安等四县;肇庆专区的肇庆市,高要县;湛江专区的阳江、海康、阳春、逐溪等四县。 其他地区均为六类工资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

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 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作以下补充规定。附:改革开放后的8次工资调整

第1次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始于1985年6月,从此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10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2次工资调整(1989年)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1级。

第3次工资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组成。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4次工资调整(1997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第5次工资调整(1999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

第6次工资调整(2001年1月)将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1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1166元。

第7次工资调整(2001年10月)将原来50元~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8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8次工资调整(2003年7月)将职务工资由100元~850元提高到130元~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目前工资

一、企业已无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2011年3月1日起广东最低工资调整

一类 1300 广州

二类 1100 东莞 珠海 佛山 中山

三类 950 汕头 惠州 江门

四类 850 韶关等

二、国家公务员工资,国家标准。(国发2006(22号))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事业单位工资,国家标准。(国人部发2006(56)号)、(58号)(59号)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表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

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提高。

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入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

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 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 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 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 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 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七)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九、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 所属京外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2006年工资改革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2006公务员工资改革标准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 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 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 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 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 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 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 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39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公务

员级

别工准表

资标

人工作业题

1、某新建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八类工资区。已知施工津贴5.3元/天,国家规定地区津贴20元/月,夜餐津贴3.5元/中班,4.5元/夜班,经常性奖金60元/月。职工福利基金14%,工会经费2%,养老保险费20%,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1.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2%,住房公积金8%。试根据水总[2002]116号文的规定,计算该工程中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某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十一类工资区。已知施工津贴4.0元/天,国家规定地区津贴37.3元/月,夜餐津贴3.5元/中班、4.5元/夜班。职工福利基金14%,工会经费2%,养老保险费20%,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1.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2%,住房公积金8%。试根据水总[2002]116号文的规定,计算该工程初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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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人工预算单价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工资是构成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测算,水利工程人工费一般约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8~15%。因此,正确计算人工预算单价,合理确定工资标准是确保概估算编制质量的前提。

一、工资的基本概念

先看表格组成

1、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工资总额组成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而做出的一种规定。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组成内容如

下:

(1)计时工资,是以工人的月工资按全月出勤天数和相应等级的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现行定额都是按计时工资标准计算的);

(2)计件工资,按所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直接计算劳动报酬所支付的工资;

(3)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4)各种经常性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奖金。

(5)加班加点津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包括节日、假日,其中法定假日不能用调休代替补贴)。

(6)夜班津贴

(7)非因工作过失而产生废品的工资;

(8)非因工作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9)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发给的津贴;

(10)地区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边疆补贴、风沙补贴等);

(11)在工作中女职工哺育婴儿时间的工资;

(12)病、伤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

(13)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14)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

(15)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

(16)定期休假的工资;

(17)职工学习、培训、开会期间的工资;

(18)编制规定中规定的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19)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0)其他

3、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剂、通风及各种技术安全设施的摊销和修理费等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水利工程人工工资组成

水利工程人工费中的人工工资由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附加费三部分组成。该人工费不包括材料管理、采购及保管人员、材料到达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以前的搬运、装卸工人和其他由现场经费、间接费支付工资的人员的工资,这些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列入各相应的费用项目。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工资,是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以及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构成。

①岗位工资:

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含职务、职位)从事的各项劳动要素测评结果确定的工资,

是岗位效益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水利企业每一岗位设置若干工资档次,最少六档,最多为十二挡。如局长、董事长、总经理属1级岗位,六个工资档。初级工属8级岗,十二个工资档。按水利行业工资制,8级岗的一、二、三档为初级工工资,7级岗的四、五、六档为中级工工资,6级岗的七、八档为高级工工资。职工按所在岗位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并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动。

②年功工资:指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工资,随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

按职工参加工作的社会工龄和进入水利(含水电)系统的工龄确定。社会工龄按职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进入水利系统后,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加发2元水利系统工龄工资,年工工资逐年累加发放,直至退出劳动岗位。

③年应工作天数内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指职工学习、培训、开会、探亲假、六个月以内病假(职工病、伤、残六个月以上的假期工资,退休、退职、退养、失业等期间的工资列入工资附加费项内)、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等在年内应工作天数之内而未工作的工资,平均一年按16天摊销计算。 应计入工资总额并属于基本工资性质的奖金,施工单位应从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余资金中开支,不能因奖金而增加工程成本。因此,概算的人工费中不包括这部分奖金内容。

2、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地区津贴、施工津贴、夜餐津贴和节假日加班津贴等。

地区津贴:只有在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这种津贴的地区工作才能享有。

施工津贴:对在现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的补贴,不在现场的不计。一般占95%。 夜餐津贴:对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以晚上8点~12点为前夜,12点~早晨6点为后夜。补贴标准不一样,后夜班大于前夜班。一般占全员的20%~30%。

节日加班津贴:指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工作时,支付工作人员的加班费。节假日

分两种情况,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不能用补休来代替。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3、工资附加费

工资附加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公司)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按一定比例计提的上述费用。

(1)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

(2)工会经费:

根据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交纳工会经费。

(3)养老保险费:(国发〔1997〕26号)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按工资的8%缴费。

(4)医疗保险费:(国发〔1998〕44号)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病假期间,可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6%。

(5)工伤保险费:(劳部发[1996]266号)

工伤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两项。

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待遇包括:①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工伤生活费;②医疗终结确定残废等级后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护理费、残废退休金和离岗退养费;③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①犯罪或违法;②自杀或自残;③斗殴;④酗酒;⑤蓄意违章;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生育保险费:(劳部发〔1994〕504号)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①生育津贴;②生育医疗费;③一次性分娩营养

补助费;④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生育保险费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职工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本人按照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失业救济金;②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③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④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一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7)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三、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因素

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建筑安装工人人工预算单价必然和社会平均工资趋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增长,社会平均工资也有大幅增长,从而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大幅提高。

2、生活费指数。生活费指数的提高会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提高,以减少生活水平的下降,或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生活费指数的变动取决于物价的变动,尤其决定于生活消费品物价的变动。

3、人工预算单价的组成内容。

4、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劳动力市场如果需求大于供给,人工预算单价就会提高;

供给大于需求,市场竞争激烈,人工预算单价就会下降。

5、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也会影响人工预算单价的变动。

四、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方法

根据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人工预算单价按枢纽工程和引水及河道工程分别编制。

人工预算单价通用计算式如下: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元/月)×地区工资系数×12月÷年应工作天数×1.068

2、辅助工资

①地区津贴=津贴标准(元/月) ×12月÷年应工作天数×1.068

②施工津贴=津贴标准(元/天) ×365天×95%÷年应工作天数×1.068

③夜餐津贴=(中班津贴标准+夜班津贴标准) ÷2×(20%~30%)

④节日加班津贴=基本工资(元/工日)×3×10天÷年有效工作天数×35%

注:此处不能再乘1.068系数,因为基本工资中已含该系数。

3、工资附加费

①职工福利基金=[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②工会经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③养老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④医疗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⑤工伤保险费=[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⑥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工资(元/工日) +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⑦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元/工日)+辅助工资(元/工日)]×费率(%) 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

人工工时预算单价(元/工时)=人工工日预算单价(元/工日)÷日工作时间(工时/工日)

计算式中有关系数(指标)的含义:

①年应工作天数

年应工作天数251天(365天-104天=251天)

②1.068系数(251天÷235天=1.068)

③施工津贴计算式中的95%

对在现场施工工地施工人员的补贴,不在现场的不计。一般占95%。

④夜餐津贴计算式中的20%~30%

对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以晚上8点~12点为前夜,12点~早晨6点为后夜。补贴标准不一样,后夜班大于前夜班。一般占全员的20%~30%。枢纽工程取30%,引水及河道工程取20%。

⑤节日加班津贴中的“3”、“10天”和“35%”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休假日为10天,加班人数一般占全员的35%。

⑥日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按8小时折算。

计算式中有关标准的计取:

①基本工资标准 (六类地区)

③辅助工资标准

注:初级工施工津贴按表中数值的50%计取。

注:养老保险费一般取20%以内,住房公积金费率一般取5%左右。

五、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举例

例1 某水利枢纽工程需编制设计概算,已知该工程位于八类工资区,海拔高程2800米,经调查,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95元/月,省政府规定地区津贴为20元/月,住房公积金8%,当地市政府规定生活费补贴10元/月,职工劳保补贴5元/月。要求:按水总[2002]116号文,计算该工程中级工人工预算单价。

解:根据题意,该工程属于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位于八类地区应乘以1.0522系数,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95元/月,应由其他直接费开支,省政府规定的地区津贴20元/月可计入人工预算单价,市政府规定的10元/月不能计入人工预算单价,劳保补贴5元/月属于劳动保护费,应由间接费开支。计算结果见下表:

类工资区,经调查,国家规定当地地区补贴费37.30元/月,地方县政府规定进洞津贴2.5元/天,住房公积金8%,施工津贴4元/天。要求:按水总[2002]116号文,

计算该工程初级工人工预算单价。

解:根据题意,该工程属于引水工程,应执行引水及河道工程工资标准。工程位于十一类地区应乘以1.1304系数,进洞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应由间接费开支。施工津贴初级工按50%计算。 计算结果见下表:

初级工人工预算单价(河道)

六、人工预算单价有关问题

1、人工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各行业计算方法、包含的内容不同。大部分为工日。如广东省编规。 3、工资类别的划分问题(11类划分已取消),正在修编。现主要受劳动力市场影响,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工资高。 4、左右岸的问题 特殊问题,一般按比例 5、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2008.1.11)

一、年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初级工 暗含50%民工

水电

工资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供给制,个别经批准的及国民政府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供给制1950年开始实行大灶、中灶、小灶待遇。如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伙食费6元。工人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制度。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 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 的数量折合,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28~29级。例如14级的工资分为460分,29级为90分。

1955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执行11类工资区等级工资标准。这种工资制度沿用30年。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八(七) 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十级工资制(后改为九级) ;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十一级工资制(后改为十级) 。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5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 ,工人5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 。

1993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资制度和事业工资制度脱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 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

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确定。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 、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 、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 、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

1956年工资改革开始。

1956年工资改革时,废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的物价津贴制度和企业职工仍在实行的“工资分”制度。在全国改为货币工资制的同时,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工资区类别是根据各地区之间的条件差异、物价高低而划分的。全国共划分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国家机关、文教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

确定工资类别的因素

工资区类别是边线地区之间工资差别的一种方法,目的是使职工在不同条件下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得到大体相等的消费品。主要考虑的义素:第一、消费品价格的差异;第二,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第三、生活必需品的差别;第四、历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第五、有利于鼓励劳动者到边远地区工作。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 (1986年11月8日劳人薪(1986)99号)取消前五类,剩六类至十一类。

1963、1969、1985、1986年进行调整,1993年取消工资类别,2001年发布艰苦补贴标准)

关于工资及福利的文件摘抄

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发文时间:1993-11-15,从1993.10.1实施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主要内容: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

1、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 2、级别工资:按资历和能力确定。

3、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90元/人. 月

4、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到退休当年止。

二、建立正常增资制度

1、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优秀和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晋升一个级别。

3、 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三、实行地区津贴制度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 2、地区附加补贴

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

四、整顿津贴

合理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取消。特殊岗位津贴,仍实行岗位津贴。

五、改革奖金制度

待具备条件时,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普通工人实行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

[2001]7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 精神,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2001年1月28日),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共有13个省(市、自治区)(包括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黑龙江、吉林)的634个县(市)(西藏地区执行国家另行规定)。按艰苦程度的不同共分为四类,津贴标准见下表。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全国各地区工资区类别 工资区类别 地 区

十一类工资区 新疆唯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四川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的壤塘县、若尔盖、阿坝二县;红原县的麦洼、阿木河河两个区和龙日区的大录乡马尔康县的日布乡,松潘县的毛尔盖区,南坪县日区的四寨、安曲两个乡。

云南省 临沧专区的双江、镇康、永德等三县、耿马佤族佤族和沧源佤族自治县。思茅专区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澜沧拉祜族、西盟佤族等三自治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景洪、勐腊、猛海等三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德钦县。

海南省 海口市,琼山、安安、万宁、澄迈、临高、文昌、琼海、屯昌、儋县等九县。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的保亭、琼中、崖县、东方、白沙、陵水、乐乐、昌江等八县。三亚市 甘肃省 兰州市。定西专区的定西、榆中、通渭、陇西、渭源、会宁、临洮、皋兰县。平凉专区的静宁县。天水专区的天水市,天水、西和、礼县、甘谷、武山、泰安、漳县等七县。武都专区的成县、武都、康县、文县、宕昌,岷县。武威专区的武威、永昌、永登、景泰、民勤、古浪等县。祝天藏族自治县. 张掖专区的张掖、临泽、山丹、民乐、高台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酒泉专区的玉门市、酒泉县安西、敦煌二县金塔县肃北蒙古族、阿克塞哈萨克族二自治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临夏市、临夏、永靖、和政、康乐、广河等五县;东乡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卓尼、迭部、舟曲、碌曲、夏河、玛曲县。

内蒙古自治区 伊克昭盟的海勃湾市。巴彦淖尔盟的乌达市,阿拉善左旗,额济纳旗。 十类工资区

四川省 阿坝藏族自治州的马尔康(除日布乡) 松潘(毛尔盖区) 、黑水等三县,金川县的下集、观音桥两个区和阿柯里乡、国营农场。阿坝藏族自治州红原县的龙日、刷金寺两个区。 云南省 东川市:曲靖专区会泽县原划归东川市的迤车、待补、者海、罗布等四个区:临沧专区钠临沧县;思茅专区的墨江、普洱二县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个旧市,金平、元阳、绿春、红河等四县和河口瑶族、屏边苗族二自治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潞西、陇川、盈江、梁河、瑞丽等五县,畹町镇;怒江僳僳族自治州的碧江、福贡、泸水等三县和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陕西省 榆林专区的靖边、定边二县。 甘肃省 平凉专区的庄浪县。 广东省 广州市

九类工资区 黑龙江省 黑河专区的爱辉、逊克、嘉荫、孙吴、呼玛等五县。

吉林省 通化专区的抚松、靖宇二县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边朝鲜自治州安图县的老图山区。

四川省 阿坝藏族自治州的小金、南坪(除大录乡) 二县,金川县的安宇、城关两个区 甘肃省 定西专区的靖远县;天水专区的徽县、两当、清水等三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八类工资区

陕西省 西安市及其所辖长安县;咸阳专区的咸阳市和户县、兴平二县;渭南专区的铜川市;延安专区的延长县;宝鸡专区的宝鸡市、宝鸡、岐山、武功等三县。.

甘肃省 平凉专区的平凉、华亭、泾川、灵台、崇信等五县;庆阳专区的环县和庆阳县的

西风镇。

广东省 佛山专区的佛山市,海南、番禺二县及珠海县的万山群岛;汕头专区的汕头市;湛江专区的湛江、茂名二市,徐闻县。

四川省 雅安专区的宝兴县;阿坝藏族自治州汶川县的映秀区的卧龙乡,理县的米亚罗区,茂汶羌族自治县的沙坝、赤不苏、较场等三个区。 福建省 厦门市。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的磴口县,乌拉特中后联合旗。白云鄂博矿区。 上海市

七类工资区 辽宁省 旅大市的长海县。

福建省 福州市;厦门市同安县;闽侯专区的闽侯、平潭二县;晋江专区的泉州市,晋江、惠安、莆田、南安、安溪、永春、德化、仙游等八县;龙溪专区的漳州市,龙海、长泰、漳浦、东山、华安、诏安、云霄、平和、南靖等九县;三明专区的三明市。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的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四子王二旗;锡林郭勒盟的多伦、化德二县,阿巴嘎、西乌珠穆沁、东乌珠穆沁、苏尼特左、苏尼特右、太仆寺、正镶白、正蓝、镶黄、阿巴哈纳尔等十旗,呼伦贝尔盟的额尔古纳、新巴尔虎右二旗、鄂伦春自治旗;伊克昭盟的东胜县、达拉特、准格尔、伊金霍洛、乌审、鄂托克、杭锦等六旗巴彦淖尔盟的乌拉特前旗。石拐矿区。

陕西省 咸阳专区的乾县、彬县、旬邑、泾阳、高陵、周至、礼泉、永寿、长武、淳化、三原等十一县;渭南专区的渭南、富平、蒲城、澄城、合阳、华县、潼关、临潼、耀县、白水、韩城、大荔、华阴、蓝田等十四县;延安专区的子长、延川二县;榆林专区的榆林、府谷、吴堡、绥德、子洲、神木、佳县、米脂、清涧、横山等十县;商洛专区的商县、柞水、洛南、镇安等四县;宝鸡专区的千阳、扶凤、眉县、凤翔、陇县、麟游、太白等七县。 浙江省 舟山专区的定海、岱山、嵊泗、普陀等四县

四川省 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的侯布列拖、柳洪打洛两个区,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泸定县。 甘肃省 庆阳专区的庆阳、合水、华池、宁县、正宁、镇原等六县。

广东省 广州市的花县、从化二县;佛山专区的江门市,顺德、珠海(除万山群岛) 、三水、中山、高鹤、台山、恩平、新会、开平等九县;韶关专区的韶关市,曲江、佛冈、仁化等三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汕头专区的澄海、南澳、惠来、揭阳、潮安、饶平、潮阳、普宁等八县;惠阳专区的惠阳市,东莞、惠阳、增城、宝安等四县;肇庆专区的肇庆市,高要县;湛江专区的阳江、海康、阳春、逐溪等四县。 其他地区均为六类工资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

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 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 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作以下补充规定。附:改革开放后的8次工资调整

第1次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始于1985年6月,从此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10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2次工资调整(1989年)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普调1级。

第3次工资调整(包括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10月)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组成。这次改革后的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4次工资调整(1997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第5次工资调整(1999年7月)将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

第6次工资调整(2001年1月)将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1级每人每月85元~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1166元。

第7次工资调整(2001年10月)将原来50元~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8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别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第8次工资调整(2003年7月)将职务工资由100元~850元提高到130元~1150元。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高低工资差为6倍多(不包括工龄工资).

目前工资

一、企业已无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2011年3月1日起广东最低工资调整

一类 1300 广州

二类 1100 东莞 珠海 佛山 中山

三类 950 汕头 惠州 江门

四类 850 韶关等

二、国家公务员工资,国家标准。(国发2006(22号))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三、事业单位工资,国家标准。(国人部发2006(56)号)、(58号)(59号)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资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表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

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新聘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提高。

其他新聘人员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二)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

(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 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窝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 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入事部备案。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人事部另行制定。

(二) 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一至三) 。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 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 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

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 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 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调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 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 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薄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 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

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 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3]74号) 的规定执行。

(三)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 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 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七)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九、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 所属京外的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批。

2006年工资改革

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2006公务员工资改革标准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 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 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 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 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 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 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 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39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公务

员级

别工准表

资标

人工作业题

1、某新建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八类工资区。已知施工津贴5.3元/天,国家规定地区津贴20元/月,夜餐津贴3.5元/中班,4.5元/夜班,经常性奖金60元/月。职工福利基金14%,工会经费2%,养老保险费20%,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1.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2%,住房公积金8%。试根据水总[2002]116号文的规定,计算该工程中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某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十一类工资区。已知施工津贴4.0元/天,国家规定地区津贴37.3元/月,夜餐津贴3.5元/中班、4.5元/夜班。职工福利基金14%,工会经费2%,养老保险费20%,医疗保险费4%,工伤保险费1.5%,职工失业保险基金2%,住房公积金8%。试根据水总[2002]116号文的规定,计算该工程初级工的人工预算单价(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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