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争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者,管理着一些有关劳动者的书面文件,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根本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因此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做了特殊要求,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在程序法上的倾斜保护。
——来源《易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争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般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者,管理着一些有关劳动者的书面文件,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根本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因此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做了特殊要求,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在程序法上的倾斜保护。
——来源《易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