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交易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利用网络,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商品的购买以及费用的支付。网络交易是在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的,由此滋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1-0202-01 一、网络交易的概述 网络交易是指消费者与卖家利用网络,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商品的购买以及所需费用的支付。网络交易由于其的便捷性,可购买物品的多样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年轻上网一族的青睐。根据CNNIC发布的“第二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上网用户数为2.53亿,位居世界第一位。国内网络交易的网站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迅速。阿里巴巴、淘宝、拍拍等一系列网站都越加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成为我们生活中所不可获缺的一部分。阿里巴巴、淘宝、拍拍等网络交易平台一天的交易额都是上千万甚至上亿。网络交易在给我们带来生活便捷、丰富的同时,由于网络交易并不在双方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其所体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网络交易由于是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又卖家将所要出售的产品信息发布在网上,买家根据卖家所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该物品。因此,就有可能带来卖家在出售物品时虚假描述。同时由于买家并不能在当面对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就有可能导致卖家在出售商品时,以加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直接性的诈骗;其次,由于网络交易中,买家需要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卖家和第三方平台就有可能获取买家的真实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网络交易所带来的弊端之一;最后,网络交易中还必须使用到支付宝、网银等支付工具,对相关费用进行支付,这就给黑客通过木马程序盗取买家帐户里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也是网络交易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综上,如此种种,就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成为必要。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 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具体包括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应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以上条款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都是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果手段。 三、完善对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如前所述,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不难看出,以上条款并不是专门针对网络交易行为所制定的,它所针对的是所有的交易行为,且以上条款所针对的仅仅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出现的纠纷,并未能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网络交易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有其独特性,所以仅靠以上部门法中散见法条进行规制是明显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果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极有可能会因为法律的缺失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 四、结语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正逐步的被人接受,也越来越广泛的与人民在生产生活紧密相联。网络交易所给人们带来的便捷性、生活多样性等好处不言而喻,但是网络交易所带来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所存在的缺点完全是通过有关法律规制所能够完善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我国与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对我国正在发展中的的网络交易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万卫红.网络消费利益与挑战[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
摘要:网络交易是指消费者与商家利用网络,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商品的购买以及费用的支付。网络交易是在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的,由此滋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1-0202-01 一、网络交易的概述 网络交易是指消费者与卖家利用网络,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商品的购买以及所需费用的支付。网络交易由于其的便捷性,可购买物品的多样性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特别是年轻上网一族的青睐。根据CNNIC发布的“第二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上网用户数为2.53亿,位居世界第一位。国内网络交易的网站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迅速。阿里巴巴、淘宝、拍拍等一系列网站都越加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成为我们生活中所不可获缺的一部分。阿里巴巴、淘宝、拍拍等网络交易平台一天的交易额都是上千万甚至上亿。网络交易在给我们带来生活便捷、丰富的同时,由于网络交易并不在双方见面的情况下完成,其所体现的弊端也逐渐显现。首先,网络交易由于是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又卖家将所要出售的产品信息发布在网上,买家根据卖家所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购买该物品。因此,就有可能带来卖家在出售物品时虚假描述。同时由于买家并不能在当面对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就有可能导致卖家在出售商品时,以加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直接性的诈骗;其次,由于网络交易中,买家需要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卖家和第三方平台就有可能获取买家的真实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是网络交易所带来的弊端之一;最后,网络交易中还必须使用到支付宝、网银等支付工具,对相关费用进行支付,这就给黑客通过木马程序盗取买家帐户里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也是网络交易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综上,如此种种,就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成为必要。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 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具体包括以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应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以上条款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都是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果手段。 三、完善对网络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如前所述,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但是,不难看出,以上条款并不是专门针对网络交易行为所制定的,它所针对的是所有的交易行为,且以上条款所针对的仅仅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出现的纠纷,并未能对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网络交易行为与一般交易行为有其独特性,所以仅靠以上部门法中散见法条进行规制是明显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如果对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制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极有可能会因为法律的缺失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 四、结语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正逐步的被人接受,也越来越广泛的与人民在生产生活紧密相联。网络交易所给人们带来的便捷性、生活多样性等好处不言而喻,但是网络交易所带来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所存在的缺点完全是通过有关法律规制所能够完善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完善我国与网络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样对我国正在发展中的的网络交易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万卫红.网络消费利益与挑战[M].江西高校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