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10-9-13 15:09:22 阅读次数:2250)

王福田 施俭俭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例背景:

某工程为改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主楼地上12层,附楼地上3层,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工程范围及内容:1、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拆除、改造、加层等) ;2、需要完成的管理、配合、协调任务有:安装工程(包括强电动力、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防排烟系统) 、加固工程、弱电系统、外装饰(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商标、广告、雨篷) 、内装饰(图纸中标明二次设计的部位) 、电梯、中央空调、图中标注需要暗敷的管线和预埋件等。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6781023.30元,其中含预留金30000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市场材料价格增减;2、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以外的所有风险。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导致每次分项工程价款增加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不做调整,超过2000元的,按通用条款执行。合同总工期540日历天(其中拆除、改造、加层部分90日历天) 。工程于2005年7月开始招标,与2005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2009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

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增加零星砌筑、零星抹灰、零星用工等,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要求脚手架实际于2006年9月搭设,于2008年6月拆除完毕,脚手架搭设使用周期远远

超过总工期540天,争议焦点针对脚手架使用周期超过合同规定540天是否能补偿。

4、本工程于2005年9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于2005年12月安装了塔吊, 2006年9月开始施工使用,直至2008年9月22日拆除。塔吊实际使用天数为746天,招标文件规定总工期为540天,其中土建工期按360天考虑,其余180天为分包单位所使用的工期。争议焦点对机械闲置和机械超期部分垂

直运输费是否能补偿、超期部分补偿天数、补偿方法等。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导致每次分项工程价款增加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不做调整,超过2000元的,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执行。签证单中零星砌筑、零星用工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且所有的零星砌筑、零星用工等合并同类项,可看做是每次分项的调整,且

增加的工程价款超过2000元,予以按专用条款调整

2、本工程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其中专用条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本工程为老楼改造工程,因原业主搬迁及交付时间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6年9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6年6月颁布“苏建价

[2006]27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期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而施工单位认为,根据通用条款8.1款约定:发包人完成约定工作的内容是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8.3款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期开工不应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因此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常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付。在咨询公司的调解下,双方通过协商,各退一步,建设单位愿意承担设计变更、甲方变更这部分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涨的费用,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原合同内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原

合同价不予调整。

3、该工程为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其他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起总承包责任,同时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建设单位认为既然合同规定“总承包单位提供脚手架,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那施工单位就得按合同执行,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总工期为540天,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脚手架搭设周期远远超出540天的周期,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最后双方通过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脚手架搭设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总工期以外的天数所产生的费用,钢管、扣件等个数按原投标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计算,价格按同期市

场租赁费计算,另外对安全网、竹笆片也做了相应的补偿,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

4、工程于2005年9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于2005年12月安装了塔吊,但一直闲置在工地上,直至2006年9月才开始施工使用,直至2008年9月22日拆除。塔吊开工前前期闲置时间为257天,实际使用天数为746天,招标文件规定总工期为540天,其中土建工期按360天考虑,其余180天为分包单位所使用的工期。建设单位认为1) 工程为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费,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那施工单位就得按合同执行,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2) 施工单位对每个分包工程都收了相应比例的总承包费,且每个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没变,机械垂直运输总量没变,则应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前期塔吊闲置,是由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则应按照当时的市场租赁价予以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后期塔吊使用周期超过合同工期则应当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规定来计算,因为计价表中垂直运输费的单位按天数来计算。后经双方协商,其中前期闲置塔吊257天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4年) 中规定来取,只计取机械台班定额

中的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超期部分的垂直运输费执行原投标时综合单价, 天数按总工期

1003-257-540=206天计算。

随着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的事件经常会翻身,但是从工程经济性考虑,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合理确定方案,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不要仓促招标,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合同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后在订立施工合

同条款时要注意词句严谨。

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发稿时间:2010-9-13 15:09:22 阅读次数:2250)

王福田 施俭俭 江苏爱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案例背景:

某工程为改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主楼地上12层,附楼地上3层,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工程范围及内容:1、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拆除、改造、加层等) ;2、需要完成的管理、配合、协调任务有:安装工程(包括强电动力、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防排烟系统) 、加固工程、弱电系统、外装饰(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商标、广告、雨篷) 、内装饰(图纸中标明二次设计的部位) 、电梯、中央空调、图中标注需要暗敷的管线和预埋件等。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6781023.30元,其中含预留金300000.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市场材料价格增减;2、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以外的所有风险。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导致每次分项工程价款增加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不做调整,超过2000元的,按通用条款执行。合同总工期540日历天(其中拆除、改造、加层部分90日历天) 。工程于2005年7月开始招标,与2005年9月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2009年10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

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增加零星砌筑、零星抹灰、零星用工等,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要求脚手架实际于2006年9月搭设,于2008年6月拆除完毕,脚手架搭设使用周期远远

超过总工期540天,争议焦点针对脚手架使用周期超过合同规定540天是否能补偿。

4、本工程于2005年9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于2005年12月安装了塔吊, 2006年9月开始施工使用,直至2008年9月22日拆除。塔吊实际使用天数为746天,招标文件规定总工期为540天,其中土建工期按360天考虑,其余180天为分包单位所使用的工期。争议焦点对机械闲置和机械超期部分垂

直运输费是否能补偿、超期部分补偿天数、补偿方法等。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导致每次分项工程价款增加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不做调整,超过2000元的,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执行。签证单中零星砌筑、零星用工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且所有的零星砌筑、零星用工等合并同类项,可看做是每次分项的调整,且

增加的工程价款超过2000元,予以按专用条款调整

2、本工程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其中专用条款31.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

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本工程为老楼改造工程,因原业主搬迁及交付时间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6年9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6年6月颁布“苏建价

[2006]276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6年6月1日期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而施工单位认为,根据通用条款8.1款约定:发包人完成约定工作的内容是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8.3款约定: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期开工不应作为施工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因此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常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付。在咨询公司的调解下,双方通过协商,各退一步,建设单位愿意承担设计变更、甲方变更这部分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涨的费用,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原合同内政策性调整的风险,原

合同价不予调整。

3、该工程为总承包工程,合同中规定“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其他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起总承包责任,同时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建设单位认为既然合同规定“总承包单位提供脚手架,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那施工单位就得按合同执行,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总工期为540天,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脚手架搭设周期远远超出540天的周期,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施工单位的损失。最后双方通过协商,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对脚手架搭设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总工期以外的天数所产生的费用,钢管、扣件等个数按原投标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计算,价格按同期市

场租赁费计算,另外对安全网、竹笆片也做了相应的补偿,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

4、工程于2005年9月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于2005年12月安装了塔吊,但一直闲置在工地上,直至2006年9月才开始施工使用,直至2008年9月22日拆除。塔吊开工前前期闲置时间为257天,实际使用天数为746天,招标文件规定总工期为540天,其中土建工期按360天考虑,其余180天为分包单位所使用的工期。建设单位认为1) 工程为总承包工程,合同规定“总承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费,以满足分包人的施工要求,提供时间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那施工单位就得按合同执行,直至所有分包工程完工为止。2) 施工单位对每个分包工程都收了相应比例的总承包费,且每个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没变,机械垂直运输总量没变,则应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前期塔吊闲置,是由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则应按照当时的市场租赁价予以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后期塔吊使用周期超过合同工期则应当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规定来计算,因为计价表中垂直运输费的单位按天数来计算。后经双方协商,其中前期闲置塔吊257天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4年) 中规定来取,只计取机械台班定额

中的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超期部分的垂直运输费执行原投标时综合单价, 天数按总工期

1003-257-540=206天计算。

随着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的事件经常会翻身,但是从工程经济性考虑,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合理确定方案,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不要仓促招标,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合同不规范容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以后在订立施工合

同条款时要注意词句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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