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一、 假期
1、 年休假
2008年人事部9号令
满1-10年 5天
满10-20年 10天
满20年以上 15天
A:除特殊批准外,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B:婚假、看护假、产假不影响年休假
C:凡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
累计超30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D: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影响安排休假。
2、婚假: 5天 晚婚(男达到25周岁、女达到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粤人薪[1996]19号) 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假。
3、丧假: 5天 对象: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粤人薪[1996]19号) 以上三项假期不含法定假日在内的天数,以下各项目含法定假日在内。
4、看护假 粤人薪[1997]5号
独生子女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3个月后未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事假处理。注意:享受了看护假补贴的不能再休看护假。
5、探亲假(节假日不能团聚,相距400公里以上) 国发[1981]36号、粤人薪
[1996]19号、劳险司函[1989]1号
A:未婚职工每年20天;也可两年一次,假期45天。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由单位报销。
B:夫妻分居两地,每年30天(只能一方享受),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由单位报销。
C:已婚夫妻可四年一次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每次20天。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人薪发
[1994]11号)
D: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可四年一次选择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每次20天。报销返往路费标准(同上)
E:退休、退职人员不能享受。
上述假期含法定假日在内,不含正常路程天数。
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619号
A: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粤府[1989]16号);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晚婚、晚育的请咨询计生部门
C: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超过正常产假的工资按基本工资不低于75%计
发,各项补贴照发。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
D:国务院令[88]9号,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教人[1992]8号 以上四种情况,不影响正常调资。
7、流产假 劳险字[1988]2号
①、 不满4个月,15天
②、 4个月以上,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 超过时间仍不能上班,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有关规定,参照粤府[1989]16号文执行。
8、病假 粤人薪[1996]18号、粤工总字[1994]119号
⑴、机关:
A: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级
别工资发90%,满10年以上的,发100%。
B: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级别发70%,10~
20年的,发80%,20年以上发90%。
⑵、事业
A: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
(岗位和薪级)按90%以下发;工作满10年发100%。
B: 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70%(含70%)
以下发;10~20年,按80%发,20年以上的按90%发。
连续病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奖金停发。
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病假6个月内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基
本工资按90%发。
9、事假、旷工
A:按粤人发[2009]217号
21-30天按基本工资80%
31-50天按基本工资50%
累计超过50天,停发基本工资
B: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不发。
C: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发当年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并不累计为计发
教龄、护龄的年限。
D:旷工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10、工伤 粤人薪[1993]10号和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因
工受伤医疗未终结和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旧病复发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因公受伤医疗待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是本人的可视为工伤)
二、退休人员享受的退休费奖励计算(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公伤致残人员退休时退休百分比可提高5~10%。人函[1996]295号。
2、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加发5~10%的退休金。粤府[1989]114号
3、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前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百分之百领取退休金(高校除外)。粤教人字[1988]135号,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
4、工作满30年并在警察岗位上退休的人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期间可合并计算),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给。粤人函[1996]7号。(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此类人员,警衔津贴列入计算离退休费基数,粤人薪[1996]4号)
5、国家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下同),退休费可提高10~15%;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提高5~10%;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受到表彰的也可参照执行。粤人办
[1985]25号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5~15%。粤府办[1986]159号、国发[1983]141号
7、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14年,提高退休费标准5%,
15年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10%。劳人险[1982]32号
8、按最新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月发80元。
9、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退休的计生人员,退休时可保留其计生岗位津贴。粤计生委[2001]116号
10、 归侨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计发退休费。 粤府[1992]150号
三、死亡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费 按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
调整为(主要指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请咨询民政部门):
A、 标准:在职人员以本人的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含地区差、
教护龄、警衔工资)
批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的(须报政府批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B、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死亡后,其生前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增
加5个月 粤工总字[1994]119号
C、 凭死亡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
D、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指在社保领取离退休金的),按社保标准执
行。
E、 丧葬费按本地区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包干使用(粤人薪[1999]2号文),离
休人员适当给予报销(老干局文件)。
四、工龄的计算(工资工龄计算:现工作年-参加工作年+1)(粤人发[1999]165
号)
A、 2006年6月前经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等)批准临时用工(或招为民
办老师)的临时工(或民办老师)在本单位招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B、 2006年7月后,必须同时具备1.签订劳动合同;2.缴交社会保险的人
员,才能计算为工龄。
五、解除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
1. 1~5年,发年基本工资的60%;
2. 5~10年,发年基本工资的65%;
3. 满10年以上的发年基本工资的75%(人调发[1992]18号)。
福利待遇
一、 假期
1、 年休假
2008年人事部9号令
满1-10年 5天
满10-20年 10天
满20年以上 15天
A:除特殊批准外,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B:婚假、看护假、产假不影响年休假
C:凡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
累计超30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D: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影响安排休假。
2、婚假: 5天 晚婚(男达到25周岁、女达到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粤人薪[1996]19号) 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假。
3、丧假: 5天 对象: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粤人薪[1996]19号) 以上三项假期不含法定假日在内的天数,以下各项目含法定假日在内。
4、看护假 粤人薪[1997]5号
独生子女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3个月后未
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按事假处理。注意:享受了看护假补贴的不能再休看护假。
5、探亲假(节假日不能团聚,相距400公里以上) 国发[1981]36号、粤人薪
[1996]19号、劳险司函[1989]1号
A:未婚职工每年20天;也可两年一次,假期45天。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由单位报销。
B:夫妻分居两地,每年30天(只能一方享受),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由单位报销。
C:已婚夫妻可四年一次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每次20天。往返路费(列车硬卧标准)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人薪发
[1994]11号)
D: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可四年一次选择探望住在异地的父母、岳父母或公
婆,每次20天。报销返往路费标准(同上)
E:退休、退职人员不能享受。
上述假期含法定假日在内,不含正常路程天数。
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第619号
A: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粤府[1989]16号);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B:晚婚、晚育的请咨询计生部门
C: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超过正常产假的工资按基本工资不低于75%计
发,各项补贴照发。月平均年终岗位奖金停发。
D:国务院令[88]9号,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顺延,教人[1992]8号 以上四种情况,不影响正常调资。
7、流产假 劳险字[1988]2号
①、 不满4个月,15天
②、 4个月以上,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 超过时间仍不能上班,经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有关规定,参照粤府[1989]16号文执行。
8、病假 粤人薪[1996]18号、粤工总字[1994]119号
⑴、机关:
A: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 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级
别工资发90%,满10年以上的,发100%。
B: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级别发70%,10~
20年的,发80%,20年以上发90%。
⑵、事业
A: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
(岗位和薪级)按90%以下发;工作满10年发100%。
B: 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70%(含70%)
以下发;10~20年,按80%发,20年以上的按90%发。
连续病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奖金停发。
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病假6个月内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基
本工资按90%发。
9、事假、旷工
A:按粤人发[2009]217号
21-30天按基本工资80%
31-50天按基本工资50%
累计超过50天,停发基本工资
B: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当月奖金不发。
C: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发当年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并不累计为计发
教龄、护龄的年限。
D:旷工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当月奖金不发。
10、工伤 粤人薪[1993]10号和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因
工受伤医疗未终结和末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照发; 旧病复发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因公受伤医疗待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不是本人的可视为工伤)
二、退休人员享受的退休费奖励计算(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公伤致残人员退休时退休百分比可提高5~10%。人函[1996]295号。
2、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加发5~10%的退休金。粤府[1989]114号
3、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前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百分之百领取退休金(高校除外)。粤教人字[1988]135号,粤发[1988]8号、粤府[1989]24号。
4、工作满30年并在警察岗位上退休的人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期间可合并计算),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给。粤人函[1996]7号。(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此类人员,警衔津贴列入计算离退休费基数,粤人薪[1996]4号)
5、国家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下同),退休费可提高10~15%;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提高5~10%;对国家有特殊贡献受到表彰的也可参照执行。粤人办
[1985]25号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5~15%。粤府办[1986]159号、国发[1983]141号
7、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14年,提高退休费标准5%,
15年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10%。劳人险[1982]32号
8、按最新计生条例,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月发80元。
9、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并在该岗位退休的计生人员,退休时可保留其计生岗位津贴。粤计生委[2001]116号
10、 归侨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计发退休费。 粤府[1992]150号
三、死亡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费 按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
调整为(主要指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请咨询民政部门):
A、 标准:在职人员以本人的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含地区差、
教护龄、警衔工资)
批准为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的(须报政府批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B、 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死亡后,其生前如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增
加5个月 粤工总字[1994]119号
C、 凭死亡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
D、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指在社保领取离退休金的),按社保标准执
行。
E、 丧葬费按本地区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包干使用(粤人薪[1999]2号文),离
休人员适当给予报销(老干局文件)。
四、工龄的计算(工资工龄计算:现工作年-参加工作年+1)(粤人发[1999]165
号)
A、 2006年6月前经劳动部门(或教育部门等)批准临时用工(或招为民
办老师)的临时工(或民办老师)在本单位招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也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B、 2006年7月后,必须同时具备1.签订劳动合同;2.缴交社会保险的人
员,才能计算为工龄。
五、解除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
1. 1~5年,发年基本工资的60%;
2. 5~10年,发年基本工资的65%;
3. 满10年以上的发年基本工资的75%(人调发[199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