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劳动者撑腰
本报记者 蔡萌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施行了两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记者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节内容及劳动者在使用该法正当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专门走访了有关部门和司法界人士。
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我国政府2007年出台了多部劳动方面的法条、法规,有关部门对劳动者越来越重视。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解决了以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劳动仲裁在6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3个途径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最长60天须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纵观法律全文,其中所用“结束”一语,即应包括作出仲裁裁决,亦应包括和解撤诉、调解结案。
第四,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其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举证方面更倾向于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仲裁委不受理或逾期不答复可直接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劳动者撑腰
本报记者 蔡萌
劳动者可拿着“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裁终局”让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施行了两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记者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节内容及劳动者在使用该法正当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专门走访了有关部门和司法界人士。
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我国政府2007年出台了多部劳动方面的法条、法规,有关部门对劳动者越来越重视。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解决了以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劳动仲裁在6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3个途径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最长60天须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纵观法律全文,其中所用“结束”一语,即应包括作出仲裁裁决,亦应包括和解撤诉、调解结案。
第四,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制度,其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举证方面更倾向于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仲裁委不受理或逾期不答复可直接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