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练习题
第二章
1. 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是哪几种?
答: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2. 与FOB相比,CFR条件下卖方增加的责任是什么?
答:CFR条件下卖方增加的责任是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3. 为什么说CIF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又说CIF是“到岸价”,你是怎么理解的?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
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因此,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4. 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哪种变形? 答:如果CFR条件成交,可选用CFR舱底交货,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如果CIF条件成交,卖方不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5. 按《通则》解释,采用FCA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标志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分别是什么?
答: 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风险转移 界限在货交承运人处,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和风险界限问题 FCA 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 人处置时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 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洋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但 FCA 术语是由买方负责 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任务。但 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只要货物已划归买方,那么风险转移的时 间可以前移。 6. 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答:相同点 :
1) 适用的运输方式: 三个术语均适用于各种运输 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其承运 人可
以是船公司、 铁路局、 航 空公司, 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 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 均需要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 不同的约定而定, 至于货物灭 失
或损坏的风险, 则于卖方交 由承运人保管时, 自卖方转移 至买方
3) 装卸费用的负担: 如涉及海洋运输, 并使用程租 船装运,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 人
时所支付的运费(CPT、 CIP)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FCA) ,已经包含承运人接 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 和目的港的卸货费。
4) 运输单据方面: 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应该视不 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不同点 :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PT、CIP 适合于各种运 输方式,而 FOB、CFR、ClF, 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FCA、CPT、 CIP 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 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 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 则以"船舷"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CA、CPT 、 CIP 由承运人负 责装卸, 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 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
(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 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 不 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 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 FCA、CPT、CIP 看成是 FOB、 CFR、CIF 方式从海运向各种 运输方式的延伸。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练习题
第二章
1. 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是哪几种?
答: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 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 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 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2. 与FOB相比,CFR条件下卖方增加的责任是什么?
答:CFR条件下卖方增加的责任是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3. 为什么说CIF是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又说CIF是“到岸价”,你是怎么理解的?
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
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因此,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
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4. 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哪种变形? 答:如果CFR条件成交,可选用CFR舱底交货,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如果CIF条件成交,卖方不负担卸货费,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5. 按《通则》解释,采用FCA条件成交时,风险转移标志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分别是什么?
答: 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风险转移 界限在货交承运人处,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和风险界限问题 FCA 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交承运 人处置时为界。这不仅是在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下如此,即使在海洋运输方式下,卖方 也是在将货物交给海洋承运人时即算完成交货,风险就此转移。但 FCA 术语是由买方负责 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才能如约完成交货任务。但 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完成交货,只要货物已划归买方,那么风险转移的时 间可以前移。 6. 请比较FCA,CPT和CIP的异同点。
答:相同点 :
1) 适用的运输方式: 三个术语均适用于各种运输 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其承运 人可
以是船公司、 铁路局、 航 空公司, 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联 运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 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 均需要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 不同的约定而定, 至于货物灭 失
或损坏的风险, 则于卖方交 由承运人保管时, 自卖方转移 至买方
3) 装卸费用的负担: 如涉及海洋运输, 并使用程租 船装运,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 人
时所支付的运费(CPT、 CIP)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 (FCA) ,已经包含承运人接 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 和目的港的卸货费。
4) 运输单据方面: 卖方提交的运输单应该视不 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不同点 :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FCA、CPT、CIP 适合于各种运 输方式,而 FOB、CFR、ClF, 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点不同。FCA、CPT、 CIP 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 费用的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 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 则以"船舷"为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FCA、CPT 、 CIP 由承运人负 责装卸, 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 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
(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 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而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 不 具有这一性质。 所以,除了 风险点不同之外,可以把 FCA、CPT、CIP 看成是 FOB、 CFR、CIF 方式从海运向各种 运输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