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案情简介】

黎小姐与陈先生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陈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了一套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产。婚后黎小姐偶然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已有半年,一番争吵后陈先生为表歉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黎小姐所有,其他财产也一并在协议中作了约定。2013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黎小姐多次与陈先生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沟通过户事宜,但陈先生均以出差、加班没时间等理由推辞。2014年6月黎小姐发现陈先生将上述房产低价挂售,遂委托金牌婚姻律师团律师代理其起诉陈先生要求配合黎小姐办理过户。诉讼中陈先生提出上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婚前个人房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黎小姐,但还未办理过户,其有任意撤销权,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其对黎小姐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的

赠与

【律师分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接受黎小姐委托后,立即整理相关证据、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诉房屋是否属陈先生个人财产;本案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黎小姐、陈先生协议离婚时对涉诉房屋的约定是否属赠与;对涉诉房屋的赠与可否撤销。针对上述问题,庭审中金牌婚姻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告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房产,且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产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房产。

第二、关于本案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文处理的房产赠与行为发生离婚前,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形。此时的房屋赠与,只是一般的财产赠与,对于该类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法定条件,房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对于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而本案被告所称的房产“赠与”,是被告与原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根据此《离婚协议》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即《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已非一般的、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而与协议中的身份关系条款有密切的关联,该《离婚协议》不仅导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也令双方的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故对于本案当事人对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反悔,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处理,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行处分该房屋。被告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把该房产与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一并进行分割处理,将涉案的房屋分割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依约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文规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本案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是2014年5月,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分割条款的时间是2015年6月,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期间,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不应予以撤销或变更,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转户手续,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又一经典成功案例,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金牌婚姻律师团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离婚协议系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协议,万不可草率对待,虽然离婚协议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实践中确存在很多老赖,特别在法律规定模糊,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此类情况的发生。离婚协议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若无专业人士把关,极可能离婚后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黎小姐的离婚协议就是由金牌婚姻律师团起草的,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团队快速作出反应立即起诉并保全房产,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这都得益于前期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团队律师的风险防控工作。

婚前房产约定归妻子但丈夫拒不过户,律师代理强制过户

【案情简介】

黎小姐与陈先生2011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陈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了一套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产。婚后黎小姐偶然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已有半年,一番争吵后陈先生为表歉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离婚后归黎小姐所有,其他财产也一并在协议中作了约定。2013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黎小姐多次与陈先生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沟通过户事宜,但陈先生均以出差、加班没时间等理由推辞。2014年6月黎小姐发现陈先生将上述房产低价挂售,遂委托金牌婚姻律师团律师代理其起诉陈先生要求配合黎小姐办理过户。诉讼中陈先生提出上述房产系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婚前个人房产,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黎小姐,但还未办理过户,其有任意撤销权,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其对黎小姐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的

赠与

【律师分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接受黎小姐委托后,立即整理相关证据、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诉房屋是否属陈先生个人财产;本案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黎小姐、陈先生协议离婚时对涉诉房屋的约定是否属赠与;对涉诉房屋的赠与可否撤销。针对上述问题,庭审中金牌婚姻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被告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为其购置房产,且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原告认可上述房产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房产。

第二、关于本案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文处理的房产赠与行为发生离婚前,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的情形。此时的房屋赠与,只是一般的财产赠与,对于该类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法定条件,房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对于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而本案被告所称的房产“赠与”,是被告与原告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其他财产的分割,双方并根据此《离婚协议》在有关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即《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已非一般的、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而与协议中的身份关系条款有密切的关联,该《离婚协议》不仅导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发生变化,也令双方的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故对于本案当事人对于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反悔,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处理,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被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行处分该房屋。被告在与原告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把该房产与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一并进行分割处理,将涉案的房屋分割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依约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文规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本案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是2014年5月,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分割条款的时间是2015年6月,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期间,故该《离婚协议书》依法不应予以撤销或变更,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转户手续,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是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又一经典成功案例,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金牌婚姻律师团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离婚协议系关系到夫妻双方财产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协议,万不可草率对待,虽然离婚协议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实践中确存在很多老赖,特别在法律规定模糊,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更容易滋生此类情况的发生。离婚协议条款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若无专业人士把关,极可能离婚后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黎小姐的离婚协议就是由金牌婚姻律师团起草的,在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团队快速作出反应立即起诉并保全房产,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这都得益于前期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团队律师的风险防控工作。


相关内容

  • 关于婚前房产公证流程费用效力百科大
  • 婚前房产公证流程费用效力百科大全 □◆婚前房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 ...

  • 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 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 主讲人:王芳 引言 (略) 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 (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 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 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 ...

  • 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方式
  •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方式 离婚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割,实际生活中有些夫妻为了不让对方分的财产,就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从而让自己取得全部财产.那么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方式有哪些呢? 该怎么处理 ...

  • 婚姻家庭继承维权法律知识大全
  • 不准离婚期间丈夫强奸妻子被判刑 无性婚姻法院该不该判离婚 四条妙计应对离婚冲动 离婚前该做哪些准备 婚外情怎样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认可-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各自的优缺点 有一方离开住所地或双方离开驻地的离婚该如何起诉- 律师提醒:不要绝对化理解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房产的规定- 自助离婚 律师教你开庭 ...

  • 在公证中如何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 在公证中如何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在法律中还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共有都是财产共有的常态.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在夫妻间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主要有: 1.工资.奖金[<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 ...

  • 丈夫出轨愿净身出户 离婚协议阻碍妻子再婚路-青岛新闻网
  • 丈夫出轨愿净身出户 离婚协议阻碍妻子再婚路 1 青岛新闻网 2010-08-06 11:37:21 舜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再婚得将房产过户给女儿,这个协议必须遵守吗 张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对方主动提出"净身出户",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张女士 ...

  • [1]关于赠与相关问题的律师工作备忘录
  • 律师工作备忘录 --关于赠与的相关问题 一.赠与的概念辨析 赠与是一个法学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赠与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概念: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 (一)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 ...

  • 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 夫妻间赠与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随着现代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间也会运用协议的方式去约定财产的权属.在通常情况下,除非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这类特殊情形,这种约定都是有效的.有一个争议的问题是夫妻间的赠与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6条的规定,夫妻间的 ...

  • 最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 最高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