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评审收费标准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 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

第二十一条 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 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 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

(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项目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安全、节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项目总投资;

(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

(五)对评估、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馈意见;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评估、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以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设规划;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项目实施;

(四)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安全、经济适用;

(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

(七)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八)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评审应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

(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第五章 评估、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计划,向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行现场踏勘、调研,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节能性等逐项进行论证,提出项目评估、评审初步报告。

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概况;

(2)评估、评审依据;

(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

(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

(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

(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

(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二十条 评估、评审单位收到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

第二十一条 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

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1.1-1.3系数增加计取。

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0.8-0.9系数计取。

第二十三条 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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