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C(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条款)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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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定义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样本 送样、审批、封样 专利权和使用费 材料、设备供应 包装及保护 检验 试验 验收 所有权 保修 指定分包人代表 其他责任 计价基础 分包合同总价 设计变更 增减费的计算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运输、仓贮保险 工程保险 履约保证书 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间 延误的赔偿 工期延长 证书与付款 结算 分包/转让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目录(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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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附录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诉讼 语言 维修保养 法律 在总承包合同中属于指定分包人权利和利益的索赔 发包人的扣除和抵消权利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有进入指定分包工程区域的权利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总承包人提供现成设备、设施 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工程缺陷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1.

2.

2. 1 定义 指定分包人确认已经了解总承包合同文件中除单价表内涉及具体报价外的一切条款。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人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

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需达到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

提出的进度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

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指定分包工程的

规定。在总承包合同下指定分包人必须:

在只要是与本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 有关或适用而

且与本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

注意、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总承包人所必须注意、

执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

包合同内阐述的一样,及 2. 1. 1

2. 1. 2 承担以下责任以保障总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 1. 2. 1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

不服从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

2. 1. 2. 2 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

而造成的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对发包人负的责

任;及

2. 1. 2. 3 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

(包括不当使用本分包合同条款第42条所述之脚手架

及总承包人的其它设施) 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

支;及

2. 1. 2. 4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引用当时有效法令

对因雇佣所引起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而招致总

承包人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惟规定本分包合同不应使指定分包人承担任何因发包

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单位或他们的雇员或代理人

的疏忽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与赔偿。

2.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续)

2. 2 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指定分包人应完成合同图纸

所显示、单价表及本招标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

所需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并在各方面令发

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所做的所有工作满意。

2. 3 指定分包人在其负责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中

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发包人负有技

术和经济责任。

3. 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指定分包人必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

包工程,在各方面达到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

同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

指令,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

规定。

4.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4. 1 指定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

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对工程具有

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

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及所发出的一切通知或要求。因

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做出任何变更前,指定分包

人应向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和提出

理由。同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就此发出指令,如在发

出上述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上述事项的任何指

令,指定分包人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

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变更

应被视为按总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4. 2 指定分包人应支付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支付根据政府法令

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

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

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

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 。

4.

4. 3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续)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

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 现行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营

业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

指定分包人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赋税的收

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

项。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

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

续。对于指定分包人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

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总承包人/发包人

将不予以补偿。

指定分包人还应负责支付一切关税的外贸费用、商检费

用以及质量监督检查、质监、防雷检测、人防检测等费

用。 4. 4 4. 5 4. 6

5.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5. 1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

a. 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种类及标准,及

b. 符合经发包人代表提供或审批合格的样本/样品,及

c. 符合有关要求/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

和图纸上所规定的设计和功能要求与标准,及

d. 在任何情况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法定的

有关要求和标准,及

e. 具备商业质量,适合供货之目的,及

5.

5. 1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续) :

f. 符合当地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市政配套

部门认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减压阀组、浮球阀等) 须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点

采购,并将采购凭据发票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发包

人发备案,经核实后,发票原件返还指定分包人。

5. 2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不论台、式、套,

都已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本体、群控或控制设备、

B A 系统接口设备(若有) 、附属材料/设备、配套材料/设

备、附件、配件、备品、备件、以及安装维修手册、接

口软件、应用程序、合格证、检测资料等。

6. 样本

6. 1 在定购材料或展开工作前,指定分包人要免费提供样本

或说明书或样品作审批之用。指定分包人须把审批合格

的样本或说明书或样品,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材料、

设备的标准。

6. 2 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物料撤离工地。

6. 3 发包人代表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指定分包人

按本分包合同须履行的责任。

6. 4 发包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先做一层的样板房,指定分

包人不得拒绝。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续)

7.

7. 1 送样、审批、封样 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在订购前,须按发

包人要求的程序送审。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

对部分指定材料(设备) 送样,在获得发包人代表批准后

方可订购。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须在制

造厂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要求测试、检验,并

取得合格资料后,方可安排进场。经审定封样后的材料

(设备) 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变动。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

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

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发包人代表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对于单价表内暂定单价之设备或材料,指定分包人须按

要求之标准提供三种或三种以上品牌产品及供应单价供

发包人选择批准,经批准之单价将作为结算依据。未经

批准的设备或材料不能采购进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指定分包人自行承担。 7. 2 7. 3

8. 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己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

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指定分包人若触犯或

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人

蒙受索赔、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指定分包人须予

以赔偿。

9. 材料、设备供应

9. 1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指定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代表提供的

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材料、设备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

式订货。

9. 2 指定分包人使用图纸时,须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

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订购物料及展开制造前,指

定分包人须核实所有尺寸,审核图与图之间是否有不符,

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

发包人代表给予指令。发包人不负责指定分包人未有充

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9. 3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若指定分包人无法采购或

使用合同中所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

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发包人代表或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可用高于/不低于原设备或材料的代用品。由此所引起的

施工周期或造价的增加将由指定分包人自理。发包人代

表或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不减轻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

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10. 包装及保护

10.1 材料、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适合

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免

受搬运、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况引起之损毁。材料、设备

在未使用时,须保存在原有之包装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

护。由于指定分包人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

造成的损坏,指定分包人负责一切损失及费用。

10.2 指定分包人应遵守一切有关的包装及检验证书的程序,

确保材料,设备能进入到货口岸及工地现场。

10.3 任何在运送途中受损的材料、设备,都会被拒绝使用,

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替换受损之材料、设备。上述之拒绝,

将不被接纳为不能依期交货的原因。

11. 检验

11.1 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以前,指定分包人须要求其制

造商就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

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材料、设备与本分包合同规

定相符的证明书和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

11.2 若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须安排发包人或获其授

权代表到制造材料、设备的厂房视察,发包人代表的食、

宿、旅费由发包人代表自负。

12. 试验

12.1 指定分包人须执行分包合同文件所要求进行的一切试

验,而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2.2 除指定分包合同条款第12. 1条已有规定的试验外,发包

人代表亦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人对任何材料、设

备(不论已安装与否) 进行附加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

后修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

的材料、设备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

(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 由指定

分包人承担。

13. 验收

13.1 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发包人代表及指定分包人

须派人员立即进行交收并在到达工地或发包人代表指定

地点后7天内进行开箱验收。若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

有权安排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13.2 在材料、设备符合本分包合同的一切条款下发包人代表

才会接收物料。如果存在潜在的缺陷或通过一般的检查

不能发现的缺陷,发包人代表或其他有关方应保留向指

定分包人或其他方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权力。

13. 验收(续)

13.3 任何材料、设备须经总承包人同意该等材料、设备己达

到本分包合同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要求,方可被视为验

收。指定分包人完成安装整个系统后,须进行测试、调

校、可正常运作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

由发包人发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后方可作为材料、

设备验收合格。

13.4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论是否已送抵工地,指定

分包人须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搬走该被拒绝

的材料、设备。

14. 所有权

已经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除非不再需要及已办妥有

关手续,否则指定分包人不能转作其他工程用。已经由

发包人代表接收的材料、设备,指定分包人不能擅自取

回。已经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15. 保修

15.1 指定分包人在投标时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

设备,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规范中说明的或是指定分包

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

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5.2 指定分包人将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安装的材料、设备是

用优质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并完全符合本分包合同文

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保证在正确安装、正常

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材料、设备在本分包合同所列保

修期内仍是良好的。

15.3 在本分包合同所列的“保修期”内,若发现材料、设备

有任何缺陷,指定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更换

的指令后合理时间内,须进行更换。材料、设备已获满

意的更换及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代表须发出“保修完成

证书”,以资证明。

15. 保修(续)

15.4 保修期由发包人以书面正式通知指定分包人安装及验收

合格后所定日期起计(合同文件中另有规定除外) 。

15.5 若上述的缺陷,乃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

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或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成

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起

的其他费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5.6 若上述的缺陷,不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

本分包合同的规定,亦不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

成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

起的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 若保修期内,发包人代表没有指出但保修完成证书已发

出,则代表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是满意的,其

保修责任己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

能发觉的缺陷则除外。

15.8 上述的保修期乃就整体材料、设备而言,若分包合同文

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个别材料、设备规

定有较长的保修期,则按第15. 3款所发出的“保修完成

证书”不影响该个别保修的责任。

15.9 指定分包人须存有足够给与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

货。

15.10 保修期满后所需的零配件,指定分包人须以合理的市场

价供应。

16. 指定分包人代表

指定分包人须委托一称职的代表负责行政管理并参与各

种会议及在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和施工现场处理一切

问题。总承包人代表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指

定分包人发出。

17.

17.1 其他责任 需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用于施工,

保证指定分包人充分满足规范、使用及安全要求,并能

通过政府部门验收。该设计中若存在设计缺陷,或不满

足有关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人须进一步完

善,增加的费用不予增补。

对土建施工单位所移交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质

量缺陷的,必须及时上报监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否

则指定分包人应负完全责任。

指定分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工、修复及

其他后果均由指定分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施工时必须先做施工样板,经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指定分包人所施工的项目在隐蔽前必须报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及监理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此部分项目未

按合同要求完成。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或监理可能随时到指定

分包人生产车间对生产工艺、质量进行检查,指定分包

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脱。

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在特定阶段(如售楼开盘前) 可能要

求指定分包人加班抢工,指定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

得提出异议及索赔要求。

指定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采购材料,发包

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出厂证明、产地证明、检验

证明等资料或者要求指定分包人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

试验费由指定分包人负责。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以次充

好、未按合同规定采购等现象,则发包人将对指定分包

人处以相应材料总价5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从分包合

同总价内予以扣除。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

17.9 其他责任(续) 若分包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

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

一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分包合同文件的含义,除非各

方同意并签认作为本分包合同的补充。

17.10. 指定分包人需从总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接驳至指定

分包人施工地点,所需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

中。

17.11 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协

议》,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符合工程项

目所在地市容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需费用已包

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2 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工程档案管理协议》,

移交工程档案并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所

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3 指定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必须签署《保修承诺书》承担

相应的保修责任,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4 指定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人及发

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并确

定进度控制指标,此设计和计划经发包人或及总承包人

认可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其他合同条款具有相同

的效力。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按此计划对指定分包人的

进度进行考核。如果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

必须加班方可完成进度要求,指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

行总承包人的指令,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5 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要求或肯定不能按分包合同要求的

日期完工,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权将指定分包人承包

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承包人完成,指定分

包人的分包合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单价表中的单

价调整。指定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 其他责任(续)

17.16 指定分包人须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互相配合。

17.17. 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标高点、测量基准点

提供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8 现场不允许住宿,也不提供加工场地,指定分包人须自

行解决现场人员的住宿及加工场地,有关的费用已包含

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9 指定分包人负责保持现场的清洁、文明、环保,满足总

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

总价内。

17.20 指定分包人须对其施工的安全性负责,合同总价中已包

括所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补救措施费、风险费等。

17.21 指定分包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必须签署《合约金额增减

变更帐目提交确认书》,确认此次付款前所有增减变更

帐目的申请已全部提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

价中。

17.22 对于超供的甲供材料、设备(若有) ,发包人将按采购价

的115%计价,并从本指定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中扣回。

18. 计价基础

18.1 若发包人代表在招标时提供的图纸或工料规范作为指定

分包人计算分包合同总价的基础,则该等资料将被确认

为本分包合同的有效部分。而材料、设备的单价表则作

为指定分包人投标参考,其中的数量包括分项说明的风

险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8.2 指定分包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本指定分包工程供应及安装

内容乃以招标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

为准。单价表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

增减及结算的依据。分包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单价

表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

内。

18. 计价基础(续)

18.3 若合同中的基本要求及技术要求相互之问有矛盾,则以

较严格的规定为准。若指定分包人发现矛盾或错误时,

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并按发包人

发出的指令执行,有关费用不作调整。

19. 分包合同总价

19.1 分包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 包工程承包

范围、包规范及技术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

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

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

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

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

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所产生的窝工费及免税进

口结关时所花的一切费用、通过政府有权主管部门(包括

且不限于质检站、防雷办、技防办、人防办、消防等部

门) 的检测、验收费用等,包括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

点采购由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减压阀组、浮球阀等) 费用,并且包括装饰对消火栓

箱的外形、式样、颜色、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而产生的费

用。分包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

式调整或变更。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

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总价中。

19.2 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符合技术要求中的性能要求,

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或安装新增加的材

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

要求。指定分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提

供这些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或其他项目,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及保险费。

19.3 除非另有规定,指定分包人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分

包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时所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

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本分包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

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否可以预见。

20. 设计变更

20.1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指定分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

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

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指定分包人应

于发出口头指令三天内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指

定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三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指定

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若指定分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

令不合理,应在接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

人代表在收到指定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

令或指定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继续执行

的指令,指定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

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2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以书

面形式向指定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

图纸和(或) 说明。指定分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

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并完成下列需要的工作:

20.2.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0.2.2 提交有关的费用变更申请报告;

20.2.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0.2.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而导

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指定分包人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 设计变更(续)

20.3 指定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

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指定分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

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对此给予补偿;如导致不能

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

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指定分包人相应费用;如更改不影

响设计意图或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指定分包

人和发包人平等分享。

20.4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签证为设计变更之一类,指定分包

人须按本分包合同附件所示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办法

及附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工程签证及索赔。

21. 增减费的计算

21.1 本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以下简称结算总价) 应为本

分包合同所确定的数额同其他应付的变更工程价款所计

算的款项之总额。所有经批准的变更的价款应由发包人

根据指定分包合同条款和指定分包协议中涉及如何确定

经批准变更项目的价格的相应条款来确定。

21.2 若因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而增加或减少材料、设备的数量,

而增加或减少是在同类材料,设备最后一批制造前确定,

则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计算。若增减的要求迟过

同类材料、设备最后一批制造前确定或新增了材料、设

备种类,则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若没有适当的

换算基础,则采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和

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分包合同总价及付款额按增减

费用调整。

22.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22.1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

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

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

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22.2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来

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主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

赔或诉讼。

22.3 如指定分包人或其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

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害时,无论是否有申

请赔偿,指定分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总承包人

和发包人。

23. 运输、仓贮保险

指定分包人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材料、设备在运送途

中直至运抵工地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中转场地。

24. 工程保险

24.1 发包人已为本项目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

任险”,其范围已包括本指定分包工程。但免赔额由指

定分包人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指定分包人

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办公室查阅。对发包人

保险条款中特别除外部分,指定分包人应以自己的义务

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指定分

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指定分包

人承担。

24. 工程保险(续)

24.2 指定分包人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24.2.1 指定分包人员工人身意外保险

指定分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保修期完结期间对所

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在必要

时,发包人应要求指定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的保险

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指定分包人须立即通知发包人/总承包人,并以书面形式

提供详细经过。

24.2.2 指定分包人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指定分包人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指定分包人的施工

机械及设备和其他东西,进行保险。

24.3 指定分包人应为本指定分包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

但不包含在发包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指定分包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

回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4.4 指定分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

权或可以向发包人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

24.5 指定分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根据合同要求

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指定分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

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保险单,保险单应与合同的

条款一致,指定分包人应向经发包人批准的保险公司投

保。

24.6 指定分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

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

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自行承担。

24. 工程保险(续)

24.7 如果指定分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

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则发包人

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

付保险金,并另加15%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后随时从支付

给或应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

务从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25. 履约保证书

25.1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已对工程之材料及工艺及安装完全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保证。假如由于指定分包人未

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他需负责免费修补任何可能在保

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并令总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完

全满意。

25.2 指定分包人须承担在任何证书发出前或后与工程有关的

诈骗,不诚实或欺诈、隐瞒的后果。

25.3 指定分包人须在接到本分包合同的书面委托后14天内,

按要求提交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本

指定分包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将此履约保函之有效

期维持到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条款发出实际竣工证书为

止,此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25.4 若材料、设备到达现场不是因第28条款所述的原因而延

长,则指定分包人须自费将担保期相应延长。

25.5 当发包人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或赔偿额达到本指定分包

合同要求之限额时,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

26. 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间

26.1 指定分包人须遵从发包人代表有关材料、设备到达现场

时间及程序的合理要求,以便总承包工程能在预定的完

工日之前完成。总承包工程是分阶段完成的,材料、设

备到达现场时间亦须在适当时间分阶段配合。

26.2 指定分包人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总承

包人代表协议材料、设备的具体到达现场时间表。若在

定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

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必须的或合同文件要求的

设计工作及供应所需的资料的准备须在接受合同的委托

后立刻进行。材料及设备送达现场的时间及数量须根据

安装的进度,材料、设备到达时间不能太早或太迟。

26.3 若指定分包人在供应材料、设备所需的细节(包括设计、

时间、数量等) 未解决清楚前自行预先订货,则任何损失

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26.4 指定分包人须在材料、设备送达现场前用电传或传真速

告发包人代表合同号、货名、数量或重量、装船提单号

或陆路运输公司承运收据号、发票号、发票价值、船次

或车辆班次、起运地点和日期及目的地点。工本装船提

单或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须在货到目的地点

最少7天前传送到发包人代表手中,以便提前办好手续。

若指定分包人未有给予适当的通知,使发包人代表未能

安排好必需的手续,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负

责。

26.5 材料、设备在协定的到达现场时间之前送来,而工地没

有贮存地方,指定分包人须负责工地外的贮存及购买有

关保险,并支付有关的运输费、贮存费及保险费。

27. 延误的赔偿

27.1 指定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所指明的期限内或

在根据本分包合同条件第28条款规定而获得的延长期

限内完成指定分包工程及其每一部分。若指定分包人未

能在合同施工期内完成或分阶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长的

施工期内完成本指定分包工程,则指定分包人须按附录

中列明的赔偿金额赔偿。

27.2 若指定分包人发觉因自己的责任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提交

材料、设备及技术资料,而安装进度可能受到影响,则

应预先提出补救办法,使安装进度能追回损失的时间。

若安装进度确能部分或全部追回损失的时间,则,减低

指定分包人可按追回的时间酌情减少按第27. 1条款所

应负责的赔偿。

27.3 若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延误,使总承包工程的进度受到严

重阻延,指定分包人应考虑使用永久或临时的代替物料。

临时的代替物料在原来的材料、设备送抵后以不妨碍建

筑物的使用的原则下在合理的时间内拆赊、更换。若有

关的延误属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则设计、供应及安装代

替物料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负责。有关的费用包括多付

的购买价、损坏费、运输费、临时物料的安装及拆除费、

永久物料的安装费、修补费及总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因

更换物料所引致的费用。若指定分包人按本条款赔偿则

不必再按第27. 1条款赔偿。

28. 工期延长

28.1 若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或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明显

的延迟了,指定分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代表延迟的原因。若发包人代表认为延迟乃由于下

列原因所造成:

a. 不可抗力,或

b. 发包人代表提供的订购材料、设备的资料有矛盾或

发包人代表的设计变更,或

c. 发包人代表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必

需的指令、图纸或规范而指定分包人会在适当日期

书面向发包人代表要求该等资料,或

d. 按第12. 2条款对任何物料执行附加检查或试验,除

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分包合同

要求,或

e. 民变,当地工人集结,罢工或闭厂而波及工程雇佣

的任何行业或工程所需的任何材料、设备或材料在

准备、制造或运输行业,则发包人须尽快以书面对

工期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惟指定分包人须时常

做出最大努力去预防延迟,并须在发包人/总承包人

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分包合同合理所需的一切

工作。

28.2 若总承包人认为分包合同很可能或已经因非第28. 1条

款所述的其他理由,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第28. 1条款

已延长了的时间之内履行本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可以指

令指定分包人对材料及设备的其中任何部分优先供应。

指定分包人须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迟地谨从指令。

29.

29.1 证书与付款 通常总承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申请付款证

明,其款额包括这期间就当时而言合理描述指定分包工

程及任何经批准并已施工的变更的总额。

总承包人应在申请付款证明前14天通知指定分包人,指

定分包人应在上述14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供付款证明申

请中描述的本指定分包工程细项及总额。

总承包人应把指定分包工程总额包括在申请付款总金额

中或指定分包人任何描述上述申请的附件中。

29.2 为付款而对已完成的材料、设备等的供应的核实(纯粹作

为付款用) ,不能视为材料,设备等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29.3 在中期付款证书期限内,发包人应发出证书注明发包人

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额。当指定分包人向发包人出示

任何该等证书时,应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内

获得支付。

29.4 发包人应支付本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和在其中的任何批

准的变更的、任何与相减数额有关的己批准的总额。确

定减少的金额是:

a. 保留金,是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人保留一定

比例的指定分包工程款,及

b. 先前己支付的金额。

29.5 发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为“保留金百分率”

的百分比可保留本条第29. 4款所提及的工作、材料和货

物总值作为保留金。

29. 证书与付款(续)

29.6 根据本条第29. 5款而保留的款额必须受下列所限:

29.6.1 发包人对任何此等款额的利益应属指定分包人的信托性

质(但无投资义务) ,而指定分包人的有关权益则只应受

制于本分包合同授予发包人允许其可随时从届期应付予

本指定分包人的款项扣回应得款项的有关权利。

29.6.2 上文提到的保留金应按下面方式处理:根据总承包合同

条款,由发包人扣留的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应由发包人扣

留的款额。

29.7 根据总承包合同,若在最后的中期付款证书发出之后但

在最终结算发出之前,指定分包人完成本指定分包工程

的任何工作,指定分包人要求总承包人面向发包人申请

批准本指定分包工程中已完工作价值的签证,则总承包

人须提出这样的申请。此条款适用于类似在总承包合同

中明确提出的付款证明。

29.8 如指定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已就本指定分包工程的付款作

出约定,则按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执行。

30. 结算

在本指定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时,指定分包人需将按本指

定分包工程的结算资料等一切文件(包括提交任何物料

或承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

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交给发包人。

本指定分包工程结算期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明确

的完工日起计18个月。

31. 分包/转让

指定分包人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指定分

包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转包,同时若指定分包人与发

包人意见不同时,则应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发包人可

以将本指定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另行指定分包人,

本指定分包人不得拒绝及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2.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32.1 若指定分包人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a. 指定分包人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b. 指定分包人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第28条款延长了

的时间之内进行指定分包工程的供应、安装、测试

及维修;或

c.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发包人/总承包人要求移走

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总承

包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d. 未能遵守第31条款之规定,而且,指定分包人在收

到总承包人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有关列明违约

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发包

人不放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的条件下,可用挂号邮

件或登记传送的方式,书面通知指定分包人终止本

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的通知书时,须

是非故意为难或不合理的,同时如发包人在发通知

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等通知应属无效。

32.2 若指定分包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

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后盘除外) 、或委

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

或其代表接管,则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将自

动停止,惟若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或其破产托管人、清

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指定分包人的雇佣可

以恢复及继续。

32.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续)

32.3 若指定分包人已经按本条款1或2被终止合同关系,则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发包人只须支

付至合同终止日任何已实际并正确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

工程费用,该等费用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9和21条计

算,以及任何拟用本指定分包工程已送抵工程现场尚未

安装的任何材料和货物的费用。发包人还有权索回,或

从上述任何款项内扣除或抵消因终止与指定分包人的合

同关系而令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所遭的损害、支出和费用

的价款。

33. 诉讼

无论是在本分包合同执行期间或在本分包合同完成或被

放弃之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对合

同的解释或与对合同的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有任何争议

或歧见,则有关争议或歧见须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处理。

34. 语言

在订定本分包合同后,双方所用的语言必须为中文,其

他语言必须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

35. 维修保养

35.1 材料、设备等在安装后须进行调试及保养维修,指定分

包人须供应调试及保养维修所需的物料及提交保养说明

书,并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和解决。

35.2 在保修期内所需更换的零配件由指定分包人免费供应,

并只能采用有关制造商的原装零配件。除一般的磨损外,

因其他人的疏忽或误用或因指定分包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导致的更换费用,指定分包人不必负责。

36. 法律

本分包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

37. 在总承包合同中属于指定分包人权利和利益的索赔

总承包人合法的要求和获得的他的任何权利或总承包合

同的利益,指定分包人能同样的应用于本指定分包工程

但不能超过或应用于其它。

38. 发包人的扣除和抵消权利

在本分包合同中,发包人有权从他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

任何金额(包括任何保留金) 中扣除或抵消任何按分包合

同中规定指定分包人有义务支付给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

金额。

39.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有进入分包工程区域的权利

在一切合理时间内,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及经他们或其中

任何一方正当授权的所有人士均应有权进出为指定分包

工程准备或用于指定分包工程的任何工作区域,除非指

定分包人书面证明他有合理原因拒绝上述行动。

40.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40.1 按总承包合同(但非其他) 规定,指定分包人应依据总承

包人的合理安排,自费从指定的地点引出其所需的施工

用水、电等设施。 指定分包人亦应就上述各事项作相

应的安排。总承包人承担指定分包人的施工、调试水电

费用。

40.2 除非在总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指定分包人应自费在总

承包人指定的工程现场区域内提供及建筑一切所需的车

间、工棚及为其雇员和工人而设的其他建筑物。总承包

人应同意为该等建造向指定分包人提供一切合理的配合

与协调服务。

41. 总承包人提供现成设备、设施

指定分包人、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

员,在进行本指定分包工程(其他工程除外) 时,有权使

用任何属于或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现成垂直运输设备。

惟在此明文规定在使用上述该等脚手架过程中,总承包

人或其分包单位对设备、设施的性能、状况或适用性不

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

42. 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和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误

用或干扰属于或由对方提供的施工机械、通道、脚手架、

临时设施、器材或其他财产,也不得触犯或违反政府、

地方行政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有关此等事项的任何

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定。惟规定不会因为本条款而损

及或限制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各自行履行其法定义务

或在本分包或总承包合同内规定的义务。

43. 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合同被终止(无论是由总承包人或

由发包人终止,或由于总承包人的任何过失或其他原回

终止) ,则指定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法律关系亦同时被终

止。

44. 工程缺陷

44.1 所有本指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缺陷或其他故障,其

性质如按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指定分包人必须修理、补充、

调校、更换或整改的(不论是否自费) ,指定分包人应在

收到发包人/总承包人书面指令(或有关副本) 后的合理

时间内负责修复、纠正、改良。

44.2 若由于本指定分包工程之材料、工艺等原因没有达到本

分包合同要求而形成缺陷或其他故障,且引起其他分包

单位/独立承包单位需要或按发包人指令进行任何额外

工程(不论是永久的或临时性的) ,指定分包人必须支付

其他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进行该类工程的费用。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附录

A . 延误赔偿金额:每日RM B10, 000. 00,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B . 指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期 :自本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上

明确的完工日起计十八个月

C. 保修期:自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明确的完工日起计二十四

个月

D. 保留金百分率:当月累计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天玺项目

一期消防指定分包工程

H :/6084. 4. 4 C /31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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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定义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样本 送样、审批、封样 专利权和使用费 材料、设备供应 包装及保护 检验 试验 验收 所有权 保修 指定分包人代表 其他责任 计价基础 分包合同总价 设计变更 增减费的计算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运输、仓贮保险 工程保险 履约保证书 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间 延误的赔偿 工期延长 证书与付款 结算 分包/转让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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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附录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诉讼 语言 维修保养 法律 在总承包合同中属于指定分包人权利和利益的索赔 发包人的扣除和抵消权利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有进入指定分包工程区域的权利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总承包人提供现成设备、设施 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工程缺陷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1.

2.

2. 1 定义 指定分包人确认已经了解总承包合同文件中除单价表内涉及具体报价外的一切条款。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人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

包工程,在各方面均需达到总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

提出的进度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

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指定分包工程的

规定。在总承包合同下指定分包人必须:

在只要是与本指定分包工程(或其部分) 有关或适用而

且与本分包合同明文规定并无抵触或矛盾的情况下,

注意、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合同内总承包人所必须注意、

执行和遵守的所有条款,一如所有此等条款是在本分

包合同内阐述的一样,及 2. 1. 1

2. 1. 2 承担以下责任以保障总承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 1. 2. 1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违反、不履行或

不服从相关的总承包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及

2. 1. 2. 2 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

而造成的总承包人按总承包合同须对发包人负的责

任;及

2. 1. 2. 3 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失职

(包括不当使用本分包合同条款第42条所述之脚手架

及总承包人的其它设施) 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赔偿或开

支;及

2. 1. 2. 4 任何因指定分包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引用当时有效法令

对因雇佣所引起或所受的人身损害提出索赔而招致总

承包人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惟规定本分包合同不应使指定分包人承担任何因发包

人、总承包人、其他分包单位或他们的雇员或代理人

的疏忽或失职所造成的损失与赔偿。

2. 指定分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续)

2. 2 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指定分包人应完成合同图纸

所显示、单价表及本招标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

所需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并在各方面令发

包人对指定分包人所做的所有工作满意。

2. 3 指定分包人在其负责的供应、安装、测试及保养维修中

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发包人负有技

术和经济责任。

3. 指定分包工程的实施

指定分包人必须根据本分包合同实施并完成全部指定分

包工程,在各方面达到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总承包合

同提出的进度方面的要求,并遵循总承包人发出的合理

指令,包括遵循总承包合同中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

规定。

4.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4. 1 指定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

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对工程具有

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

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及所发出的一切通知或要求。因

遵守上述规定而对合同图纸做出任何变更前,指定分包

人应向总承包人及发包人书面通知指明该项变更和提出

理由。同时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应就此发出指令,如在发

出上述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上述事项的任何指

令,指定分包人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法律文件、

规定、命令、规章或附则施工。因此而做出的任何变更

应被视为按总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4. 2 指定分包人应支付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支付根据政府法令

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

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

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

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 。

4.

4. 3 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续)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

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 现行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营

业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

指定分包人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赋税的收

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

项。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

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

续。对于指定分包人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

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总承包人/发包人

将不予以补偿。

指定分包人还应负责支付一切关税的外贸费用、商检费

用以及质量监督检查、质监、防雷检测、人防检测等费

用。 4. 4 4. 5 4. 6

5.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

5. 1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

a. 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种类及标准,及

b. 符合经发包人代表提供或审批合格的样本/样品,及

c. 符合有关要求/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

和图纸上所规定的设计和功能要求与标准,及

d. 在任何情况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法定的

有关要求和标准,及

e. 具备商业质量,适合供货之目的,及

5.

5. 1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须(续) :

f. 符合当地政府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市政配套

部门认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减压阀组、浮球阀等) 须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点

采购,并将采购凭据发票原件、复印件提供给发包

人发备案,经核实后,发票原件返还指定分包人。

5. 2 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不论台、式、套,

都已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本体、群控或控制设备、

B A 系统接口设备(若有) 、附属材料/设备、配套材料/设

备、附件、配件、备品、备件、以及安装维修手册、接

口软件、应用程序、合格证、检测资料等。

6. 样本

6. 1 在定购材料或展开工作前,指定分包人要免费提供样本

或说明书或样品作审批之用。指定分包人须把审批合格

的样本或说明书或样品,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材料、

设备的标准。

6. 2 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把任何被拒绝使用的物料撤离工地。

6. 3 发包人代表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指定分包人

按本分包合同须履行的责任。

6. 4 发包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先做一层的样板房,指定分

包人不得拒绝。 材料、设备和技术规格(续)

7.

7. 1 送样、审批、封样 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在订购前,须按发

包人要求的程序送审。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

对部分指定材料(设备) 送样,在获得发包人代表批准后

方可订购。指定分包人供应及安装的材料、设备须在制

造厂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要求测试、检验,并

取得合格资料后,方可安排进场。经审定封样后的材料

(设备) 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变动。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

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

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发包人代表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对于单价表内暂定单价之设备或材料,指定分包人须按

要求之标准提供三种或三种以上品牌产品及供应单价供

发包人选择批准,经批准之单价将作为结算依据。未经

批准的设备或材料不能采购进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指定分包人自行承担。 7. 2 7. 3

8. 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己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

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指定分包人若触犯或

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发包人

蒙受索赔、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指定分包人须予

以赔偿。

9. 材料、设备供应

9. 1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指定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代表提供的

最新资料复核及确定材料、设备的数量才与其制造商正

式订货。

9. 2 指定分包人使用图纸时,须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

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订购物料及展开制造前,指

定分包人须核实所有尺寸,审核图与图之间是否有不符,

若发现有任何偏差,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

发包人代表给予指令。发包人不负责指定分包人未有充

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

9. 3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若指定分包人无法采购或

使用合同中所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

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发包人代表或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可用高于/不低于原设备或材料的代用品。由此所引起的

施工周期或造价的增加将由指定分包人自理。发包人代

表或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不减轻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

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10. 包装及保护

10.1 材料、设备在运输过程中须有适当之包装及保护,适合

长途运输、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免

受搬运、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况引起之损毁。材料、设备

在未使用时,须保存在原有之包装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

护。由于指定分包人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

造成的损坏,指定分包人负责一切损失及费用。

10.2 指定分包人应遵守一切有关的包装及检验证书的程序,

确保材料,设备能进入到货口岸及工地现场。

10.3 任何在运送途中受损的材料、设备,都会被拒绝使用,

指定分包人须自费替换受损之材料、设备。上述之拒绝,

将不被接纳为不能依期交货的原因。

11. 检验

11.1 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以前,指定分包人须要求其制

造商就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

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材料、设备与本分包合同规

定相符的证明书和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

11.2 若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须安排发包人或获其授

权代表到制造材料、设备的厂房视察,发包人代表的食、

宿、旅费由发包人代表自负。

12. 试验

12.1 指定分包人须执行分包合同文件所要求进行的一切试

验,而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2.2 除指定分包合同条款第12. 1条已有规定的试验外,发包

人代表亦可发出指令,要求指定分包人对任何材料、设

备(不论已安装与否) 进行附加试验,而有关费用(包括事

后修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惟若该检查或试验证明有关

的材料、设备是不符合本分包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

(包括事后修补费用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 由指定

分包人承担。

13. 验收

13.1 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发包人代表及指定分包人

须派人员立即进行交收并在到达工地或发包人代表指定

地点后7天内进行开箱验收。若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

有权安排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13.2 在材料、设备符合本分包合同的一切条款下发包人代表

才会接收物料。如果存在潜在的缺陷或通过一般的检查

不能发现的缺陷,发包人代表或其他有关方应保留向指

定分包人或其他方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权力。

13. 验收(续)

13.3 任何材料、设备须经总承包人同意该等材料、设备己达

到本分包合同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要求,方可被视为验

收。指定分包人完成安装整个系统后,须进行测试、调

校、可正常运作及获取有关政府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并

由发包人发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后方可作为材料、

设备验收合格。

13.4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论是否已送抵工地,指定

分包人须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搬走该被拒绝

的材料、设备。

14. 所有权

已经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除非不再需要及已办妥有

关手续,否则指定分包人不能转作其他工程用。已经由

发包人代表接收的材料、设备,指定分包人不能擅自取

回。已经付款的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15. 保修

15.1 指定分包人在投标时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

设备,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规范中说明的或是指定分包

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

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5.2 指定分包人将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安装的材料、设备是

用优质材料和工艺制成、全新并完全符合本分包合同文

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保证在正确安装、正常

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材料、设备在本分包合同所列保

修期内仍是良好的。

15.3 在本分包合同所列的“保修期”内,若发现材料、设备

有任何缺陷,指定分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更换

的指令后合理时间内,须进行更换。材料、设备已获满

意的更换及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代表须发出“保修完成

证书”,以资证明。

15. 保修(续)

15.4 保修期由发包人以书面正式通知指定分包人安装及验收

合格后所定日期起计(合同文件中另有规定除外) 。

15.5 若上述的缺陷,乃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

本分包合同的规定,或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成

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起

的其他费用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5.6 若上述的缺陷,不是由于本分包合同材料或技术不符合

本分包合同的规定,亦不是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

成的,材料、设备本身的拆除和更换的费用及由此而引

起的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 若保修期内,发包人代表没有指出但保修完成证书已发

出,则代表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是满意的,其

保修责任己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

能发觉的缺陷则除外。

15.8 上述的保修期乃就整体材料、设备而言,若分包合同文

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分部分项工程、个别材料、设备规

定有较长的保修期,则按第15. 3款所发出的“保修完成

证书”不影响该个别保修的责任。

15.9 指定分包人须存有足够给与替换或紧急需要的零配件存

货。

15.10 保修期满后所需的零配件,指定分包人须以合理的市场

价供应。

16. 指定分包人代表

指定分包人须委托一称职的代表负责行政管理并参与各

种会议及在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和施工现场处理一切

问题。总承包人代表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指

定分包人发出。

17.

17.1 其他责任 需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用于施工,

保证指定分包人充分满足规范、使用及安全要求,并能

通过政府部门验收。该设计中若存在设计缺陷,或不满

足有关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人须进一步完

善,增加的费用不予增补。

对土建施工单位所移交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质

量缺陷的,必须及时上报监理、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否

则指定分包人应负完全责任。

指定分包人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返工、修复及

其他后果均由指定分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施工时必须先做施工样板,经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指定分包人所施工的项目在隐蔽前必须报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及监理书面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此部分项目未

按合同要求完成。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或监理可能随时到指定

分包人生产车间对生产工艺、质量进行检查,指定分包

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脱。

发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在特定阶段(如售楼开盘前) 可能要

求指定分包人加班抢工,指定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不

得提出异议及索赔要求。

指定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采购材料,发包

人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出厂证明、产地证明、检验

证明等资料或者要求指定分包人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

试验费由指定分包人负责。如发包人或监理发现以次充

好、未按合同规定采购等现象,则发包人将对指定分包

人处以相应材料总价5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从分包合

同总价内予以扣除。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

17.9 其他责任(续) 若分包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

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

一部分,其内容不能影响分包合同文件的含义,除非各

方同意并签认作为本分包合同的补充。

17.10. 指定分包人需从总承包人指定的电源、水源接驳至指定

分包人施工地点,所需接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

中。

17.11 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协

议》,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符合工程项

目所在地市容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所需费用已包

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2 总承包人需与指定分包人签署《工程档案管理协议》,

移交工程档案并保证本指定分包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所

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3 指定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后必须签署《保修承诺书》承担

相应的保修责任,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4 指定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人及发

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表,并确

定进度控制指标,此设计和计划经发包人或及总承包人

认可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其他合同条款具有相同

的效力。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将按此计划对指定分包人的

进度进行考核。如果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

必须加班方可完成进度要求,指定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执

行总承包人的指令,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中。

17.15 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认为指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要求或肯定不能按分包合同要求的

日期完工,则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权将指定分包人承包

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量划出,交其他承包人完成,指定分

包人的分包合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单价表中的单

价调整。指定分包人对此无异议。

17. 其他责任(续)

17.16 指定分包人须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互相配合。

17.17. 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指定分包人须对现场标高点、测量基准点

提供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8 现场不允许住宿,也不提供加工场地,指定分包人须自

行解决现场人员的住宿及加工场地,有关的费用已包含

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17.19 指定分包人负责保持现场的清洁、文明、环保,满足总

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

总价内。

17.20 指定分包人须对其施工的安全性负责,合同总价中已包

括所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补救措施费、风险费等。

17.21 指定分包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必须签署《合约金额增减

变更帐目提交确认书》,确认此次付款前所有增减变更

帐目的申请已全部提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总

价中。

17.22 对于超供的甲供材料、设备(若有) ,发包人将按采购价

的115%计价,并从本指定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中扣回。

18. 计价基础

18.1 若发包人代表在招标时提供的图纸或工料规范作为指定

分包人计算分包合同总价的基础,则该等资料将被确认

为本分包合同的有效部分。而材料、设备的单价表则作

为指定分包人投标参考,其中的数量包括分项说明的风

险由指定分包人承担。

18.2 指定分包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本指定分包工程供应及安装

内容乃以招标图纸所示或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品质和数量

为准。单价表内的单价将用作计算进度付款、设计变更

增减及结算的依据。分包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单价

表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

内。

18. 计价基础(续)

18.3 若合同中的基本要求及技术要求相互之问有矛盾,则以

较严格的规定为准。若指定分包人发现矛盾或错误时,

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并按发包人

发出的指令执行,有关费用不作调整。

19. 分包合同总价

19.1 分包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 包工程承包

范围、包规范及技术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

量、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

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

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

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

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所产生的窝工费及免税进

口结关时所花的一切费用、通过政府有权主管部门(包括

且不限于质检站、防雷办、技防办、人防办、消防等部

门) 的检测、验收费用等,包括向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

点采购由市政配套部门指定供应的设备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减压阀组、浮球阀等) 费用,并且包括装饰对消火栓

箱的外形、式样、颜色、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而产生的费

用。分包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

式调整或变更。

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

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总价中。

19.2 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符合技术要求中的性能要求,

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或安装新增加的材

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

要求。指定分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提

供这些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或其他项目,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运费及保险费。

19.3 除非另有规定,指定分包人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分

包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时所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

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本分包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

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是否可以预见。

20. 设计变更

20.1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指定分包人代表,指定分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

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

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指定分包人应

于发出口头指令三天内提出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指

定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三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指定

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若指定分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

令不合理,应在接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

人代表在收到指定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指定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指定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

令或指定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继续执行

的指令,指定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

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2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提前以书

面形式向指定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

图纸和(或) 说明。指定分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

知及有关要求实施变更,并完成下列需要的工作:

20.2.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0.2.2 提交有关的费用变更申请报告;

20.2.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0.2.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而导

致分包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指定分包人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0. 设计变更(续)

20.3 指定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

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指定分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指定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同意采纳后,如

导致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对此给予补偿;如导致不能

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

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指定分包人相应费用;如更改不影

响设计意图或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指定分包

人和发包人平等分享。

20.4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签证为设计变更之一类,指定分包

人须按本分包合同附件所示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办法

及附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工程签证及索赔。

21. 增减费的计算

21.1 本指定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以下简称结算总价) 应为本

分包合同所确定的数额同其他应付的变更工程价款所计

算的款项之总额。所有经批准的变更的价款应由发包人

根据指定分包合同条款和指定分包协议中涉及如何确定

经批准变更项目的价格的相应条款来确定。

21.2 若因发包人代表的要求而增加或减少材料、设备的数量,

而增加或减少是在同类材料,设备最后一批制造前确定,

则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计算。若增减的要求迟过

同类材料、设备最后一批制造前确定或新增了材料、设

备种类,则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若没有适当的

换算基础,则采用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和

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计算。分包合同总价及付款额按增减

费用调整。

22.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发包人/总承包人的保障

22.1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因

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

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

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22.2 指定分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免于承担来

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主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

赔或诉讼。

22.3 如指定分包人或其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受聘于工程或

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害时,无论是否有申

请赔偿,指定分包人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总承包人

和发包人。

23. 运输、仓贮保险

指定分包人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材料、设备在运送途

中直至运抵工地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中转场地。

24. 工程保险

24.1 发包人已为本项目购买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

任险”,其范围已包括本指定分包工程。但免赔额由指

定分包人自行承担。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指定分包人

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到发包人的办公室查阅。对发包人

保险条款中特别除外部分,指定分包人应以自己的义务

考虑加保与否,并承担加保费用。该项保险若因指定分

包人的过失而需延长,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指定分包

人承担。

24. 工程保险(续)

24.2 指定分包人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24.2.1 指定分包人员工人身意外保险

指定分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保修期完结期间对所

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在必要

时,发包人应要求指定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的保险

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指定分包人须立即通知发包人/总承包人,并以书面形式

提供详细经过。

24.2.2 指定分包人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指定分包人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指定分包人的施工

机械及设备和其他东西,进行保险。

24.3 指定分包人应为本指定分包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

但不包含在发包人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保险。指定分包人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

回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4.4 指定分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

权或可以向发包人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

24.5 指定分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根据合同要求

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指定分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

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保险单,保险单应与合同的

条款一致,指定分包人应向经发包人批准的保险公司投

保。

24.6 指定分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

其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

保险,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自行承担。

24. 工程保险(续)

24.7 如果指定分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

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则发包人

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有权使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

付保险金,并另加15%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后随时从支付

给或应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

务从指定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25. 履约保证书

25.1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已对工程之材料及工艺及安装完全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保证。假如由于指定分包人未

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他需负责免费修补任何可能在保

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并令总承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完

全满意。

25.2 指定分包人须承担在任何证书发出前或后与工程有关的

诈骗,不诚实或欺诈、隐瞒的后果。

25.3 指定分包人须在接到本分包合同的书面委托后14天内,

按要求提交项目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本

指定分包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将此履约保函之有效

期维持到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条款发出实际竣工证书为

止,此项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25.4 若材料、设备到达现场不是因第28条款所述的原因而延

长,则指定分包人须自费将担保期相应延长。

25.5 当发包人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或赔偿额达到本指定分包

合同要求之限额时,上述的银行可解除履约保证责任。

26. 材料、设备到达现场时间

26.1 指定分包人须遵从发包人代表有关材料、设备到达现场

时间及程序的合理要求,以便总承包工程能在预定的完

工日之前完成。总承包工程是分阶段完成的,材料、设

备到达现场时间亦须在适当时间分阶段配合。

26.2 指定分包人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总承

包人代表协议材料、设备的具体到达现场时间表。若在

定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

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必须的或合同文件要求的

设计工作及供应所需的资料的准备须在接受合同的委托

后立刻进行。材料及设备送达现场的时间及数量须根据

安装的进度,材料、设备到达时间不能太早或太迟。

26.3 若指定分包人在供应材料、设备所需的细节(包括设计、

时间、数量等) 未解决清楚前自行预先订货,则任何损失

由指定分包人负责。

26.4 指定分包人须在材料、设备送达现场前用电传或传真速

告发包人代表合同号、货名、数量或重量、装船提单号

或陆路运输公司承运收据号、发票号、发票价值、船次

或车辆班次、起运地点和日期及目的地点。工本装船提

单或收据、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须在货到目的地点

最少7天前传送到发包人代表手中,以便提前办好手续。

若指定分包人未有给予适当的通知,使发包人代表未能

安排好必需的手续,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负

责。

26.5 材料、设备在协定的到达现场时间之前送来,而工地没

有贮存地方,指定分包人须负责工地外的贮存及购买有

关保险,并支付有关的运输费、贮存费及保险费。

27. 延误的赔偿

27.1 指定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所指明的期限内或

在根据本分包合同条件第28条款规定而获得的延长期

限内完成指定分包工程及其每一部分。若指定分包人未

能在合同施工期内完成或分阶段完成或在按合同延长的

施工期内完成本指定分包工程,则指定分包人须按附录

中列明的赔偿金额赔偿。

27.2 若指定分包人发觉因自己的责任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提交

材料、设备及技术资料,而安装进度可能受到影响,则

应预先提出补救办法,使安装进度能追回损失的时间。

若安装进度确能部分或全部追回损失的时间,则,减低

指定分包人可按追回的时间酌情减少按第27. 1条款所

应负责的赔偿。

27.3 若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延误,使总承包工程的进度受到严

重阻延,指定分包人应考虑使用永久或临时的代替物料。

临时的代替物料在原来的材料、设备送抵后以不妨碍建

筑物的使用的原则下在合理的时间内拆赊、更换。若有

关的延误属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则设计、供应及安装代

替物料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负责。有关的费用包括多付

的购买价、损坏费、运输费、临时物料的安装及拆除费、

永久物料的安装费、修补费及总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因

更换物料所引致的费用。若指定分包人按本条款赔偿则

不必再按第27. 1条款赔偿。

28. 工期延长

28.1 若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或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明显

的延迟了,指定分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总承

包人代表延迟的原因。若发包人代表认为延迟乃由于下

列原因所造成:

a. 不可抗力,或

b. 发包人代表提供的订购材料、设备的资料有矛盾或

发包人代表的设计变更,或

c. 发包人代表未能在适当的时间向指定分包人提供必

需的指令、图纸或规范而指定分包人会在适当日期

书面向发包人代表要求该等资料,或

d. 按第12. 2条款对任何物料执行附加检查或试验,除

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分包合同

要求,或

e. 民变,当地工人集结,罢工或闭厂而波及工程雇佣

的任何行业或工程所需的任何材料、设备或材料在

准备、制造或运输行业,则发包人须尽快以书面对

工期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惟指定分包人须时常

做出最大努力去预防延迟,并须在发包人/总承包人

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分包合同合理所需的一切

工作。

28.2 若总承包人认为分包合同很可能或已经因非第28. 1条

款所述的其他理由,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第28. 1条款

已延长了的时间之内履行本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可以指

令指定分包人对材料及设备的其中任何部分优先供应。

指定分包人须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迟地谨从指令。

29.

29.1 证书与付款 通常总承包人应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申请付款证

明,其款额包括这期间就当时而言合理描述指定分包工

程及任何经批准并已施工的变更的总额。

总承包人应在申请付款证明前14天通知指定分包人,指

定分包人应在上述14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供付款证明申

请中描述的本指定分包工程细项及总额。

总承包人应把指定分包工程总额包括在申请付款总金额

中或指定分包人任何描述上述申请的附件中。

29.2 为付款而对已完成的材料、设备等的供应的核实(纯粹作

为付款用) ,不能视为材料,设备等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29.3 在中期付款证书期限内,发包人应发出证书注明发包人

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款额。当指定分包人向发包人出示

任何该等证书时,应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内

获得支付。

29.4 发包人应支付本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和在其中的任何批

准的变更的、任何与相减数额有关的己批准的总额。确

定减少的金额是:

a. 保留金,是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人保留一定

比例的指定分包工程款,及

b. 先前己支付的金额。

29.5 发包人按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为“保留金百分率”

的百分比可保留本条第29. 4款所提及的工作、材料和货

物总值作为保留金。

29. 证书与付款(续)

29.6 根据本条第29. 5款而保留的款额必须受下列所限:

29.6.1 发包人对任何此等款额的利益应属指定分包人的信托性

质(但无投资义务) ,而指定分包人的有关权益则只应受

制于本分包合同授予发包人允许其可随时从届期应付予

本指定分包人的款项扣回应得款项的有关权利。

29.6.2 上文提到的保留金应按下面方式处理:根据总承包合同

条款,由发包人扣留的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应由发包人扣

留的款额。

29.7 根据总承包合同,若在最后的中期付款证书发出之后但

在最终结算发出之前,指定分包人完成本指定分包工程

的任何工作,指定分包人要求总承包人面向发包人申请

批准本指定分包工程中已完工作价值的签证,则总承包

人须提出这样的申请。此条款适用于类似在总承包合同

中明确提出的付款证明。

29.8 如指定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已就本指定分包工程的付款作

出约定,则按分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执行。

30. 结算

在本指定分包工程实际竣工时,指定分包人需将按本指

定分包工程的结算资料等一切文件(包括提交任何物料

或承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

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交给发包人。

本指定分包工程结算期为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明确

的完工日起计18个月。

31. 分包/转让

指定分包人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指定分

包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转包,同时若指定分包人与发

包人意见不同时,则应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发包人可

以将本指定分包工程的部分甚至全部另行指定分包人,

本指定分包人不得拒绝及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2.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

32.1 若指定分包人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a. 指定分包人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或

b. 指定分包人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第28条款延长了

的时间之内进行指定分包工程的供应、安装、测试

及维修;或

c. 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发包人/总承包人要求移走

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总承

包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d. 未能遵守第31条款之规定,而且,指定分包人在收

到总承包人用挂号邮件或登记传送的有关列明违约

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继续该等违约行为,则发包

人不放弃其本身之其他权益的条件下,可用挂号邮

件或登记传送的方式,书面通知指定分包人终止本

分包合同;惟规定在实施该项条款的通知书时,须

是非故意为难或不合理的,同时如发包人在发通知

时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则该等通知应属无效。

32.2 若指定分包人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

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后盘除外) 、或委

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浮动抵押物业已由接受抵押人

或其代表接管,则指定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将自

动停止,惟若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或其破产托管人、清

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指定分包人的雇佣可

以恢复及继续。

32. 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终止本分包合同(续)

32.3 若指定分包人已经按本条款1或2被终止合同关系,则

指定分包人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分包合同,发包人只须支

付至合同终止日任何已实际并正确完成的而尚未支付的

工程费用,该等费用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9和21条计

算,以及任何拟用本指定分包工程已送抵工程现场尚未

安装的任何材料和货物的费用。发包人还有权索回,或

从上述任何款项内扣除或抵消因终止与指定分包人的合

同关系而令总承包人及发包人所遭的损害、支出和费用

的价款。

33. 诉讼

无论是在本分包合同执行期间或在本分包合同完成或被

放弃之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对合

同的解释或与对合同的有关的任何问题,若有任何争议

或歧见,则有关争议或歧见须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处理。

34. 语言

在订定本分包合同后,双方所用的语言必须为中文,其

他语言必须提供中文的翻译文本。

35. 维修保养

35.1 材料、设备等在安装后须进行调试及保养维修,指定分

包人须供应调试及保养维修所需的物料及提交保养说明

书,并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和解决。

35.2 在保修期内所需更换的零配件由指定分包人免费供应,

并只能采用有关制造商的原装零配件。除一般的磨损外,

因其他人的疏忽或误用或因指定分包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导致的更换费用,指定分包人不必负责。

36. 法律

本分包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解释。

37. 在总承包合同中属于指定分包人权利和利益的索赔

总承包人合法的要求和获得的他的任何权利或总承包合

同的利益,指定分包人能同样的应用于本指定分包工程

但不能超过或应用于其它。

38. 发包人的扣除和抵消权利

在本分包合同中,发包人有权从他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

任何金额(包括任何保留金) 中扣除或抵消任何按分包合

同中规定指定分包人有义务支付给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

金额。

39.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有进入分包工程区域的权利

在一切合理时间内,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及经他们或其中

任何一方正当授权的所有人士均应有权进出为指定分包

工程准备或用于指定分包工程的任何工作区域,除非指

定分包人书面证明他有合理原因拒绝上述行动。

40. 提供指定分包工程的用水、用电及保安等

40.1 按总承包合同(但非其他) 规定,指定分包人应依据总承

包人的合理安排,自费从指定的地点引出其所需的施工

用水、电等设施。 指定分包人亦应就上述各事项作相

应的安排。总承包人承担指定分包人的施工、调试水电

费用。

40.2 除非在总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外,指定分包人应自费在总

承包人指定的工程现场区域内提供及建筑一切所需的车

间、工棚及为其雇员和工人而设的其他建筑物。总承包

人应同意为该等建造向指定分包人提供一切合理的配合

与协调服务。

41. 总承包人提供现成设备、设施

指定分包人、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

员,在进行本指定分包工程(其他工程除外) 时,有权使

用任何属于或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现成垂直运输设备。

惟在此明文规定在使用上述该等脚手架过程中,总承包

人或其分包单位对设备、设施的性能、状况或适用性不

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

42. 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不得误用或干扰对方的财产

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和其各自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误

用或干扰属于或由对方提供的施工机械、通道、脚手架、

临时设施、器材或其他财产,也不得触犯或违反政府、

地方行政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有关此等事项的任何

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定。惟规定不会因为本条款而损

及或限制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各自行履行其法定义务

或在本分包或总承包合同内规定的义务。

43. 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合同被终止(无论是由总承包人或

由发包人终止,或由于总承包人的任何过失或其他原回

终止) ,则指定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的法律关系亦同时被终

止。

44. 工程缺陷

44.1 所有本指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缺陷或其他故障,其

性质如按指定分包合同属于指定分包人必须修理、补充、

调校、更换或整改的(不论是否自费) ,指定分包人应在

收到发包人/总承包人书面指令(或有关副本) 后的合理

时间内负责修复、纠正、改良。

44.2 若由于本指定分包工程之材料、工艺等原因没有达到本

分包合同要求而形成缺陷或其他故障,且引起其他分包

单位/独立承包单位需要或按发包人指令进行任何额外

工程(不论是永久的或临时性的) ,指定分包人必须支付

其他分包单位/独立承包单位进行该类工程的费用。

指定分包合同条款

附录

A . 延误赔偿金额:每日RM B10, 000. 00,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B . 指定分包工程最终结算期 :自本指定分包工程竣工证书上

明确的完工日起计十八个月

C. 保修期:自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上明确的完工日起计二十四

个月

D. 保留金百分率:当月累计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

天玺项目

一期消防指定分包工程

H :/6084. 4. 4 C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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