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1.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

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

张奖券。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分析:(P105)

1.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答题要点:

(1)奖金归李甲所有。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

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

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

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

四、分析题(每题17分,共34分)

1.甲从百货商店购得一台液晶彩电,拿回家中正常使用。不料,一日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彩电突然爆炸,所幸未伤及家人,但家具有一定程度损坏。„„„„..据检验,该彩电出厂时质量就有问题,而百货商店对此的确不知情。

问:(1)法院对甲诉百货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2分)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4分)

所以,甲诉销售者——百货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分)

(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4分)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3分)

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百货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2分)

2.赵某今年已75周岁,丧偶,有一独子,未立遗嘱。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的大地震令老人内心无比痛楚,虽年事已高,但老人有一个坚定的决心:一定要为灾区孩子出一份力。„„„„所以,小赵不同意父亲的这一决定。请问:(1)作为赵某唯一的亲人,小赵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财产?为什么?

(2)赵某的决定是否必须要征得小赵的同意?为什么?

答:(1)小赵有权继承赵某的财产(2分)。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赵某未立遗嘱的前提下,小赵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分)

(2)赵某的决定不需要征得小赵的同意。(2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赵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有权决定将财产捐赠给灾区的孩子,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4分)赵某虽是继承人,但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健在时,继承不发生,继承权也不能行使。(4分)所以,赵某完全可以独立处分自己的财产。(2分)

四、分析题(每题17分,共34分)

1.甲乙二人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为妥善解决纷争,双方各聘请了一位律师,并进行了艰难的协商、谈判,但终因分歧太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甲遂诉至法院,该案将于一周后开庭审理。甲聘请的是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双方已于一个月前签订了合同,甲还当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请问,(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吗?为什么?

(2)如果是,它是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为什么?

答 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2分)。因为,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界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3分)。在这一代理关系中,甲是被代理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代理人,张律师的在该代理关系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承担(3分)。

2.它属于委托代理(2分)。因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根据甲的委托授权而进行代理活动的(2分)。张律师将以甲的名义进行谈判、协商、诉讼等活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诉讼活动中维护甲的合法权益,而协商谈判的结果或法院的裁决结果则由甲承担(3分)。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来自甲的单方授权行为,是否聘请律师,聘请哪位律师,都取决于甲的意志(2分)。

2.某日深夜,甲独自下班回家。歹徒乙持三角刮刀欲抢劫甲财物,甲奋力反抗,终于夺下乙的三角刮刀,并将乙推倒在水泥地上,乙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甲气恼万分,不肯罢休,恐其醒来后继续作恶,遂持三角刮刀向乙左胸猛刺十数刀,致其死亡。

问:(1)甲导致乙昏迷的行为属什么性质?为什么?

(2)甲在乙昏迷后又将其刺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假设由于甲用力过猛,乙头部着地,当即就死亡,甲又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分)。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因该行为而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面对抢劫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分)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2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分)。抢劫犯乙在当时已经昏迷,正当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为了报复,甲实施了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对行为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2分)

(3)甲不承担刑事责任(2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且针对抢劫犯,可适用无限防卫权,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2分)

1. 2008年1月,甲刚过完17周岁生日,即用其在某企业工作一年的积蓄,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宝石项链。在交易中,双方意愿表达真实,项链也没有质量问题。目前,甲仍在该企业供职,收入稳定。 „„„..

问:(1)甲与百货公司实施的这一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是17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甲与百货公司实施的这一买卖行为是有效的(2分)。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企业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人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分)。所以,她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分)。从题目给出的条件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2分)。

(2)不能当然有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2分)。因为,17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

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3分)。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甲的父亲如拒绝追认,该行为即无效,应当退货还款(2分)。

2.案件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许霆和郭安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许霆递交过两次上诉书,分别针对无期徒刑和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加上第一审程序,似乎经历了“第三审”甚至“第四审”。请问:这是否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相矛盾?为什么?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重新审理许霆案时,为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可否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为什么?

(4)许霆可否就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继续提起上诉?为什么?

答 (1)许霆和郭安山构成共同犯罪。(1分)因为许、郭二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2分)

(2)该案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并不矛盾。(1分)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即提起上诉.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第二审程序,所作的“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也属一审判决。(4分)因此,许霆才可以继续提起上诉。广州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才是第二审裁决。所以,完全符合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3分)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2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目的是维护和保障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2分)

(4)不得上诉。此为终审裁判,案件审理已告终结,不得再行上诉。(2分)

1.2005年12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星巴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停止侵犯“星巴克”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请问:(1)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人身权还是知识产权?为什么?

(2)被告可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后继续上诉?为什么?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否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为什么?

(4)判决要求被告在《新民晚垠》上刊登致歉声明的意义何在7 .

1·答:(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2分)。知识产权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因其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所以不同于财产和人身权益,其特殊性还在于: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4分)

(2)不得继续上诉。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3分)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是指对不履行已经攀生法律效

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本案中原告即在被告迟迟不履

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4分)

(4)意义在于:①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对其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误导道歉;②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消除其对原告商标、声誉的不利影响;③公告社会各界,其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其他联系。(5分)

2.甲因有吸毒恶习,磊济上十分拮据。一日甲独自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其座位与乙相邻。见乙出手阔绰,衣着光鲜,便心起歹念。为达到目的,甲买来白酒盛邀乙与之共饮,并频频向乙劝酒,将乙灌醉。趁乙酒醉不清醒之际,甲偷偷地将乙随身携带的公文包拿走,提前下了火车。乙的公文包内有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

问:(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如果你不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犯哥,也请说明理由。

(2)如果当时甲已满16周岁但还未满l8周岁,对甲的定性是否会有所变化?为什么?

2.答:(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抢劫罪。(3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警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分)。甲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用酒将乙灌醉,使乙不知反抗,而劫走其财物,其与盗窃罪

秘密窃取的方式不同,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特征中关于“其他方法”的规定。(3分)

(2)不发生变化。

案例分析

1.小Y,男,16周岁。小Y与同学小Z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扭打中,小Y被打得鼻青脸肿,在极度恼怒之下,小Y掏出水果刀猛地向小Z腹部捅去,致小Z重伤倒地,小Y随后扬长而去。小Z经抢救后脱险。

问:小Y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什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小Y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小Y为了报复小Z,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Z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小Y已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2.某日王老汉在山坡上发现了一头走失的母牛,便牵回家暂时饲养。母牛在王老汉的喂养下,身体日渐壮硕。…………王老汉同意归还母牛,认为小牛应留下归自己。两人闹得不可开交。

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

答:1.小牛与母牛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因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应归谁所有。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归李老伯所有。不过,依据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

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某物不属于自己任然实施占有。王老汉起初虽然不知道母牛是谁的,但应该知道母牛不属于自己,所以,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恶意性质。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职工。200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某甲的父亲认为:某甲尚未成年,自己是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父亲来到百货公司,要求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经售出,而且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问:

(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甲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甲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答:符合。因为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小抄)

1、2001年12月23日、、、、、、将招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答:蒋某此举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招录正式职员的行为应被是为行政行为,蒋某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全力,称为平等权。它包含了以下基本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实施其行政行为时,存在着事实上的身高歧视,有差别对待的情况发生,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蒋某可以依据宪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平等的招工录用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利剥夺。

2、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双方争执不下。

答:(1)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明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符合。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上平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3)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以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3、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

(1)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表的物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并且照成较大损失。(2)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仲裁机关(5)依据法律,撤销权应该再上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1年内行使。2000年12月,已超过了该期限,法院对此不予受理。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当事人实体全力丧失。

4、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甲撤销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家没有将撤销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

5、某日王老汉、、、、、、、、、、、、、、、、、两人闹得不可开交。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答:(1)小牛与母牛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权利享有因缘无而产生的收益。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因归谁所有。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对李老伯所有。不过一句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2)王老汉对母牛的战友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某物不属于自己而仍然实施占有。王老汉起初虽然不知道母牛的谁的,但应该知道母牛不属于自己,所以,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恶意性质。

6、张三将1000公斤、、、、、、、、、、、、、、王五拒绝。问:张三能否要求王五偿还欠款?为什么?答:张三不能要求王五偿还欠款。因为保证合同不成立王五不是保证人。(2)保证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五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李四的债务,只是保证里斯的信用,即向张三说李四有钱,并未标明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没有保证责任的发生。

7、甲产向乙公司去函表示、、、、、、、、、、乙公司拒收。问:(1)乙公司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乙公司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乙公司的回函为新的要约。依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甲厂发向乙公司的函应为要约函,它具备了要约的成立条件,作为首要约人,乙公司在取得了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资格。由于乙公司在回函中对原要约中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因涉及合同的标的,故这一变更实质性的变更,该回函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2)乙公司的行为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本案中,乙公司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并且甲厂的发货行为并不符合新的要约的内容,因此,关于有附送领结要求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反行为的发生。

8、1998年5 月、、、、、、、、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2)甲、乙、丙行为属于何种性质?(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其一、本案主要涉及肖像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女儿虽然只有8岁,但是肖像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甲、乙、丙均不得侵犯其肖像权,其二,本案还涉及监护关系,王某依据监护关系有权代表女儿主张权利。其三,本案还设计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2)甲、乙、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其中,甲未经王某同意,尚自将肖像提供给乙方;乙、丙未经王某同意盈利为目的使用其女儿该肖像,在经王某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侵害,他们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女儿的肖像权。(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甲、乙、丙3单位均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9、某村从农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无奈甲诉至法院。问(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依据受害者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10、1998年4月2日、、、、、、、、但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问:(1)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2)如果是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赔偿责任如何承担?(3)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什么时间?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受害者应向百货公司或者厂家请求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甲500元的财产损失、甲和乙的医疗费、甲和乙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2)如果是因为运输者的责任,百货公司或者厂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部门追偿。(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1998年5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其实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竞合,受害人可择其一决定法律的适用,即受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自身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方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11、张先生与小李素来交情不错。、、、、、、、、、、小李也一直不还。问:(1)假设现在时2002年9月,张先生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张先生意味着什么?(2)如果小李于2002年9月欲如数将借款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可以接受吗?为什么?答(1)张先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因为

从2000年7月起算,至2002年7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已是2002年9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意味着,张先生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了,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款,张先生不可能胜诉。换句话说,小李在此情形下若欠债不还,也不违法,法律以不保护张先生的债权了,张先生在此时已丧失了胜诉权。(2)张先生完全可以收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张先生仍是债权人,小李仍是债务人,只是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李若自愿还款,张先生当然有权接受,即使事后小李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回的张先生也有权拒绝。

12、小Y,男,15岁、、、、、、、、、、、小经抢救后脱险。问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小Y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小Y为了报复小Z,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活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小Y已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13、被告人王某(男,24岁)、、、、、、、、、、、刘某将他放走。后事发。问: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王某在实施强奸犯罪实行行为前,基于其主观意志停止了强奸行为,并跪地求饶,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的特征。刘某的责骂,虽是一种阻碍因素,但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实施犯罪。

14、被告人小李(男、30岁)、、、、、、小李持刀抢劫了1200元。问小李是否构成犯罪?对小李应当如何处罚?答:小李属于累犯,以抢劫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小李被判刑9年,后减刑1年,其刑期应该是1998年,假释考验应在 1998年3月20日届满。小李犯抢劫罪在2002年1月5日,即前罪行罚执行完毕5年内所犯。其所犯抢劫罪也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5、一天中午,甲与乙、、、、、、、、、、、乙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因流血过多死亡。问: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答: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行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在与乙、丙发生口角、扭打后,已想脱身。但乙、丙二人仍紧追不舍。乙、丙二人均持有凶器,并刺伤甲多处。甲在受到暴力伤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采取防卫行为,使乙伤重致死,其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16、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0岁,农民、、、、、、、因流血过多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因收到刘的打骂而用手中的扁担打刘并造成刘的死亡,危害结果严重,其行为显已构成犯罪。李打刘只是气头上的报复之举,并无预谋和准备。从行为发生的情况来看,李挥打过去的扁担是刚好打中刘的头部,并不具备希望或者放任刘死亡的心理,因而当发现刘倒地且血流不止时,李急忙送刘去医院。显见李只是想伤害刘,而非杀害刘。刘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所以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17、被告人:金某,男,34岁,无业。1997年7月至12月、、、、、、、主动偷渡到我国来的,问: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犯罪,是什么罪?答:金某的行为以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金某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客观特征。金某实施以低价收买妇女,在以高价出卖给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特征。从主观上来看,金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以出

卖为目的,谋取不义之财。金某所侵害的是13名邻国妇女,从表面来看,这些妇女是同意的,而事实上她们处于困难境地。在此种情形下,金某乘人之危,将她们当成商品,应当视为侵害了妇女的人身自由。金某贩卖外国妇女达13人之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金某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

18、被追诉人:郭某,男36岁,农民。1998年6月15日上午、、、、、、、赵即到公安局报案。问:郭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答:郭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郭某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后编造谎言拒不交还,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地。赵某的手提包及其中的财物显然属于侵占罪中遗忘物的范畴,且数额较大。郭某拾到的遗忘物后,失主来寻找时加以否认,而后又虚构事实索要财物。这应当认定为拒不交还行为。因此,郭某构成了侵占罪。

19、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日晚8时许、、、、、、、、、、交待上述事实。试分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犯罪,是什么罪?请说明理由。答: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以暴力或者威迫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王某为强奸张某,将张某骗至孤立无援之处,然后再吓张某,使后者感到恐惧和绝望,再实强奸。其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20、甲、乙(均23岁)二人共租一房居住、、、、、、、、、二人遂逃走。问: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答: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虽未密谋,但二人在许多问题上均形成了默契。甲说了一句话“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即明白了。此时二人已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此后,二人又强行闯进商店,用暴力劫得800余元,所以二人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同时,甲、乙都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所述,甲、乙二人构成了共同抢劫罪。

21、方明(男)与黄海平(女)、、、、、、要求与黄海平离婚。问:方明应向何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方明应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1.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

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

张奖券。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分析:(P105)

1.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答题要点:

(1)奖金归李甲所有。李甲14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完全能以自己的行为承

担民事义务,取得民事权利,但他们进行的纯粹获得利益、不损害他人的行为是有效的。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5000元买一台电脑,

这个标的是很大的;而且李甲是在生气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他不可能完全理解他这种行

为的后果,他又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所以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无效。

四、分析题(每题17分,共34分)

1.甲从百货商店购得一台液晶彩电,拿回家中正常使用。不料,一日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彩电突然爆炸,所幸未伤及家人,但家具有一定程度损坏。„„„„..据检验,该彩电出厂时质量就有问题,而百货商店对此的确不知情。

问:(1)法院对甲诉百货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2分)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4分)

所以,甲诉销售者——百货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分)

(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4分)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3分)

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百货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2分)

2.赵某今年已75周岁,丧偶,有一独子,未立遗嘱。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的大地震令老人内心无比痛楚,虽年事已高,但老人有一个坚定的决心:一定要为灾区孩子出一份力。„„„„所以,小赵不同意父亲的这一决定。请问:(1)作为赵某唯一的亲人,小赵是否有权继承赵某的财产?为什么?

(2)赵某的决定是否必须要征得小赵的同意?为什么?

答:(1)小赵有权继承赵某的财产(2分)。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赵某未立遗嘱的前提下,小赵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而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分)

(2)赵某的决定不需要征得小赵的同意。(2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赵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有权决定将财产捐赠给灾区的孩子,不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4分)赵某虽是继承人,但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健在时,继承不发生,继承权也不能行使。(4分)所以,赵某完全可以独立处分自己的财产。(2分)

四、分析题(每题17分,共34分)

1.甲乙二人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为妥善解决纷争,双方各聘请了一位律师,并进行了艰难的协商、谈判,但终因分歧太大,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甲遂诉至法院,该案将于一周后开庭审理。甲聘请的是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双方已于一个月前签订了合同,甲还当场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

请问,(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代理关系吗?为什么?

(2)如果是,它是属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还是指定代理?为什么?

答 1.甲与张律师(或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2分)。因为,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界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3分)。在这一代理关系中,甲是被代理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代理人,张律师的在该代理关系中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甲承担(3分)。

2.它属于委托代理(2分)。因为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根据甲的委托授权而进行代理活动的(2分)。张律师将以甲的名义进行谈判、协商、诉讼等活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诉讼活动中维护甲的合法权益,而协商谈判的结果或法院的裁决结果则由甲承担(3分)。这属于典型的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来自甲的单方授权行为,是否聘请律师,聘请哪位律师,都取决于甲的意志(2分)。

2.某日深夜,甲独自下班回家。歹徒乙持三角刮刀欲抢劫甲财物,甲奋力反抗,终于夺下乙的三角刮刀,并将乙推倒在水泥地上,乙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甲气恼万分,不肯罢休,恐其醒来后继续作恶,遂持三角刮刀向乙左胸猛刺十数刀,致其死亡。

问:(1)甲导致乙昏迷的行为属什么性质?为什么?

(2)甲在乙昏迷后又将其刺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3)假设由于甲用力过猛,乙头部着地,当即就死亡,甲又该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分)。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因该行为而对

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面对抢劫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2分)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2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分)。抢劫犯乙在当时已经昏迷,正当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为了报复,甲实施了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对行为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2分)

(3)甲不承担刑事责任(2分)。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且针对抢劫犯,可适用无限防卫权,致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2分)

1. 2008年1月,甲刚过完17周岁生日,即用其在某企业工作一年的积蓄,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宝石项链。在交易中,双方意愿表达真实,项链也没有质量问题。目前,甲仍在该企业供职,收入稳定。 „„„..

问:(1)甲与百货公司实施的这一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甲是17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甲与百货公司实施的这一买卖行为是有效的(2分)。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企业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人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分)。所以,她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分)。从题目给出的条件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2分)。

(2)不能当然有效,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2分)。因为,17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

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3分)。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甲的父亲如拒绝追认,该行为即无效,应当退货还款(2分)。

2.案件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许霆和郭安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许霆递交过两次上诉书,分别针对无期徒刑和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加上第一审程序,似乎经历了“第三审”甚至“第四审”。请问:这是否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相矛盾?为什么?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重新审理许霆案时,为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可否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为什么?

(4)许霆可否就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继续提起上诉?为什么?

答 (1)许霆和郭安山构成共同犯罪。(1分)因为许、郭二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2分)

(2)该案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并不矛盾。(1分)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即提起上诉.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而不是第二审程序,所作的“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也属一审判决。(4分)因此,许霆才可以继续提起上诉。广州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才是第二审裁决。所以,完全符合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3分)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2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目的是维护和保障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2分)

(4)不得上诉。此为终审裁判,案件审理已告终结,不得再行上诉。(2分)

1.2005年12月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星巴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停止侵犯“星巴克”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请问:(1)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人身权还是知识产权?为什么?

(2)被告可否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后继续上诉?为什么?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否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为什么?

(4)判决要求被告在《新民晚垠》上刊登致歉声明的意义何在7 .

1·答:(1)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2分)。知识产权兼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属性,因其保护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所以不同于财产和人身权益,其特殊性还在于: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4分)

(2)不得继续上诉。我国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3分)

(3)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它是指对不履行已经攀生法律效

力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本案中原告即在被告迟迟不履

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4分)

(4)意义在于:①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对其对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误导道歉;②在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以公开致歉的方式,消除其对原告商标、声誉的不利影响;③公告社会各界,其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其他联系。(5分)

2.甲因有吸毒恶习,磊济上十分拮据。一日甲独自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其座位与乙相邻。见乙出手阔绰,衣着光鲜,便心起歹念。为达到目的,甲买来白酒盛邀乙与之共饮,并频频向乙劝酒,将乙灌醉。趁乙酒醉不清醒之际,甲偷偷地将乙随身携带的公文包拿走,提前下了火车。乙的公文包内有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

问:(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如果你不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犯哥,也请说明理由。

(2)如果当时甲已满16周岁但还未满l8周岁,对甲的定性是否会有所变化?为什么?

2.答:(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抢劫罪。(3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警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分)。甲虽然没有使用暴力,但用酒将乙灌醉,使乙不知反抗,而劫走其财物,其与盗窃罪

秘密窃取的方式不同,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特征中关于“其他方法”的规定。(3分)

(2)不发生变化。

案例分析

1.小Y,男,16周岁。小Y与同学小Z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起来。扭打中,小Y被打得鼻青脸肿,在极度恼怒之下,小Y掏出水果刀猛地向小Z腹部捅去,致小Z重伤倒地,小Y随后扬长而去。小Z经抢救后脱险。

问:小Y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什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小Y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小Y为了报复小Z,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Z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小Y已满14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2.某日王老汉在山坡上发现了一头走失的母牛,便牵回家暂时饲养。母牛在王老汉的喂养下,身体日渐壮硕。…………王老汉同意归还母牛,认为小牛应留下归自己。两人闹得不可开交。

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

答:1.小牛与母牛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因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应归谁所有。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归李老伯所有。不过,依据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

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某物不属于自己任然实施占有。王老汉起初虽然不知道母牛是谁的,但应该知道母牛不属于自己,所以,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恶意性质。

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职工。2009年1月,某甲在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一条价值15000元的镶钻白金项链。回家后,某甲的父亲认为:某甲尚未成年,自己是监护人,孩子未经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因此,父亲来到百货公司,要求退货。百货公司认为,货已经售出,而且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问:

(1)甲可否与百货公司进行这一买卖行为?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甲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甲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

(2)在此买卖关系中,百货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什么?

答:符合。因为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

(3)如果甲是15周岁的在校学生,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及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小抄)

1、2001年12月23日、、、、、、将招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答:蒋某此举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招录正式职员的行为应被是为行政行为,蒋某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全力,称为平等权。它包含了以下基本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实施其行政行为时,存在着事实上的身高歧视,有差别对待的情况发生,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蒋某可以依据宪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平等的招工录用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利剥夺。

2、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双方争执不下。

答:(1)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明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符合。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上平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3)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以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3、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

(1)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表的物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并且照成较大损失。(2)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仲裁机关(5)依据法律,撤销权应该再上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1年内行使。2000年12月,已超过了该期限,法院对此不予受理。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当事人实体全力丧失。

4、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甲撤销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家没有将撤销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

5、某日王老汉、、、、、、、、、、、、、、、、、两人闹得不可开交。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答:(1)小牛与母牛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权利享有因缘无而产生的收益。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因归谁所有。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对李老伯所有。不过一句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2)王老汉对母牛的战友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某物不属于自己而仍然实施占有。王老汉起初虽然不知道母牛的谁的,但应该知道母牛不属于自己,所以,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恶意性质。

6、张三将1000公斤、、、、、、、、、、、、、、王五拒绝。问:张三能否要求王五偿还欠款?为什么?答:张三不能要求王五偿还欠款。因为保证合同不成立王五不是保证人。(2)保证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五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李四的债务,只是保证里斯的信用,即向张三说李四有钱,并未标明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没有保证责任的发生。

7、甲产向乙公司去函表示、、、、、、、、、、乙公司拒收。问:(1)乙公司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

(2)乙公司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乙公司的回函为新的要约。依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甲厂发向乙公司的函应为要约函,它具备了要约的成立条件,作为首要约人,乙公司在取得了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资格。由于乙公司在回函中对原要约中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因涉及合同的标的,故这一变更实质性的变更,该回函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2)乙公司的行为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本案中,乙公司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并且甲厂的发货行为并不符合新的要约的内容,因此,关于有附送领结要求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反行为的发生。

8、1998年5 月、、、、、、、、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2)甲、乙、丙行为属于何种性质?(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其一、本案主要涉及肖像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女儿虽然只有8岁,但是肖像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甲、乙、丙均不得侵犯其肖像权,其二,本案还涉及监护关系,王某依据监护关系有权代表女儿主张权利。其三,本案还设计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2)甲、乙、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其中,甲未经王某同意,尚自将肖像提供给乙方;乙、丙未经王某同意盈利为目的使用其女儿该肖像,在经王某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侵害,他们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女儿的肖像权。(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甲、乙、丙3单位均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9、某村从农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无奈甲诉至法院。问(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依据受害者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10、1998年4月2日、、、、、、、、但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问:(1)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2)如果是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赔偿责任如何承担?(3)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什么时间?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受害者应向百货公司或者厂家请求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甲500元的财产损失、甲和乙的医疗费、甲和乙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2)如果是因为运输者的责任,百货公司或者厂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部门追偿。(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1998年5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其实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竞合,受害人可择其一决定法律的适用,即受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自身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方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11、张先生与小李素来交情不错。、、、、、、、、、、小李也一直不还。问:(1)假设现在时2002年9月,张先生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张先生意味着什么?(2)如果小李于2002年9月欲如数将借款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可以接受吗?为什么?答(1)张先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因为

从2000年7月起算,至2002年7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已是2002年9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意味着,张先生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了,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款,张先生不可能胜诉。换句话说,小李在此情形下若欠债不还,也不违法,法律以不保护张先生的债权了,张先生在此时已丧失了胜诉权。(2)张先生完全可以收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张先生仍是债权人,小李仍是债务人,只是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李若自愿还款,张先生当然有权接受,即使事后小李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回的张先生也有权拒绝。

12、小Y,男,15岁、、、、、、、、、、、小经抢救后脱险。问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小Y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小Y为了报复小Z,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活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小Y已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13、被告人王某(男,24岁)、、、、、、、、、、、刘某将他放走。后事发。问: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王某在实施强奸犯罪实行行为前,基于其主观意志停止了强奸行为,并跪地求饶,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的特征。刘某的责骂,虽是一种阻碍因素,但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实施犯罪。

14、被告人小李(男、30岁)、、、、、、小李持刀抢劫了1200元。问小李是否构成犯罪?对小李应当如何处罚?答:小李属于累犯,以抢劫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小李被判刑9年,后减刑1年,其刑期应该是1998年,假释考验应在 1998年3月20日届满。小李犯抢劫罪在2002年1月5日,即前罪行罚执行完毕5年内所犯。其所犯抢劫罪也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5、一天中午,甲与乙、、、、、、、、、、、乙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因流血过多死亡。问: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答: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行为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在与乙、丙发生口角、扭打后,已想脱身。但乙、丙二人仍紧追不舍。乙、丙二人均持有凶器,并刺伤甲多处。甲在受到暴力伤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为求自保,采取防卫行为,使乙伤重致死,其行为并无不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16、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0岁,农民、、、、、、、因流血过多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答: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因收到刘的打骂而用手中的扁担打刘并造成刘的死亡,危害结果严重,其行为显已构成犯罪。李打刘只是气头上的报复之举,并无预谋和准备。从行为发生的情况来看,李挥打过去的扁担是刚好打中刘的头部,并不具备希望或者放任刘死亡的心理,因而当发现刘倒地且血流不止时,李急忙送刘去医院。显见李只是想伤害刘,而非杀害刘。刘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所以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

17、被告人:金某,男,34岁,无业。1997年7月至12月、、、、、、、主动偷渡到我国来的,问: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犯罪,是什么罪?答:金某的行为以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本案金某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客观特征。金某实施以低价收买妇女,在以高价出卖给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特征。从主观上来看,金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即以出

卖为目的,谋取不义之财。金某所侵害的是13名邻国妇女,从表面来看,这些妇女是同意的,而事实上她们处于困难境地。在此种情形下,金某乘人之危,将她们当成商品,应当视为侵害了妇女的人身自由。金某贩卖外国妇女达13人之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金某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

18、被追诉人:郭某,男36岁,农民。1998年6月15日上午、、、、、、、赵即到公安局报案。问:郭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答:郭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郭某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后编造谎言拒不交还,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地。赵某的手提包及其中的财物显然属于侵占罪中遗忘物的范畴,且数额较大。郭某拾到的遗忘物后,失主来寻找时加以否认,而后又虚构事实索要财物。这应当认定为拒不交还行为。因此,郭某构成了侵占罪。

19、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日晚8时许、、、、、、、、、、交待上述事实。试分析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犯罪,是什么罪?请说明理由。答: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以暴力或者威迫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王某为强奸张某,将张某骗至孤立无援之处,然后再吓张某,使后者感到恐惧和绝望,再实强奸。其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20、甲、乙(均23岁)二人共租一房居住、、、、、、、、、二人遂逃走。问: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答: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虽未密谋,但二人在许多问题上均形成了默契。甲说了一句话“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即明白了。此时二人已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此后,二人又强行闯进商店,用暴力劫得800余元,所以二人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同时,甲、乙都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所述,甲、乙二人构成了共同抢劫罪。

21、方明(男)与黄海平(女)、、、、、、要求与黄海平离婚。问:方明应向何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方明应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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