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
作者:宋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明确犯罪界限,强化司法认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贯彻了我国“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确保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该《解释》是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猛药但未必就能成为刑法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良药。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应对 重典
作者简介:宋念,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74-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对
“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能知天之天者,斯可矣。”而我国食品安全却丑闻不断,地沟油、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诱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焦虑甚至恐慌。刑法作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防线,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国民合理的安全诉求。那刑法就应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扩大其调整范围。
我国刑事立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的不断调整,刑事司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惩治,刑法理论界严打主张成为主流均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典”应对。
(一)刑事立法之修正案(八)之食品安全犯罪修改体现
降低了入罪门槛如将《刑法》第144条中“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是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修改为“足以造成”那么该罪就变为危险犯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惩处力度。《刑法》第143条的修改中将“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并处”实际上直接将起刑点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对罚金刑的修改143条、144条中“倍比罚金制”被取消了罚金刑的上限变为“无限额罚金”。此外还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我国食品监管的分段监管模式让监管部门职责出现交叉和空白是诱发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大因素之一。该罪的增设对于严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具有重大作用。
综上刑法修正案(八)在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时编制了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是“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体现并顺应了民众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诉求。但此次修改在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认定、143、144条具体量刑情节具化还存在不足致使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困难。但在“重典”惩
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下,“两高”最新《解释》的出台则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刑事司法之“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断变化并展现出不同特点司法实践对于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定性出现极大的争议。如对制售“地沟油”行为定性虽有“两高”关于《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但该《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故有学者认为其入罪是无效。而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却令人堪忧。最高法公布数据显示2011-2012年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分别增长179.88%、224.62%,生效判决分别为159.88%、257.48%。而《解释》出台则为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强化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解释》第一到第五条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明确《刑法》第143、144条关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其他严重情节”等含糊量刑情节让司法操作更具有可行性;第八至第九条从食品生产、流通到销售囊括食品安全犯罪全环节;第七条规定144条涉案金额达五十万元即可判处死刑;第二十条明确只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都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此外对添加剂的规制并畅通与其他罪名的衔接、强调了犯罪竞合时从重处理的立场。该《解释》每一条款均表明了国家“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三)刑法理论界之严打呼声高涨
食品安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学者指出还需要注意过失犯罪的运用,如应把负有检验义务的生产者凭借个人经验检验但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划入犯罪圈(刘志伟、柳忠卫)。客体方面有学者认为应把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认定为公共安全,理由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贾凌、郭洁)。客观方面有学者提出应该将持有危险食品纳入犯罪,否则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无法解决追究生产、销售危险食品犯罪取证难题(武晓红)。此外还有许多学者提出扩大犯罪主体致种植者、食品储存者、运输者等从事食品安全环节的各方主体。不可否认学者们研究观点有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但不难看出各种观点都表明严厉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态度。
然而从刑(八)到《解释》的出台及刑法理论界严打的理论探讨并没有让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得以缓解反而越演越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典”应对存在着应对缺陷再加之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原因的多元性。故我国“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达到治本之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应对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应对缺陷
1.过分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忽略其“宽”
2010年9月“两高”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明确表明从严控制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而我国自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从出现到相关犯罪高发,政府监管、食品行业自身发展缺陷等因素都具有不可免去之责。外加食品安全犯罪主体参差不齐。从食品知名企业如三鹿集团到为生存需要的农民。一味严惩对食品安全治理一定不是良方还难以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实际相契合。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从宽、严、济三个方面理解。储槐植教授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极端情况不能忽视“宽”的一面。故笔者赞同储教授的观点即就涉及具体食品安全犯罪个案来讲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应当从宽处罚,这样才能达到惩治预防犯罪的刑法作用。
2.过分强调“重典”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系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依据。该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要坚持排除习惯法、不能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等。而在“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适用刑法未能避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笔者以全国首例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为例,该案案发于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31日审理终结。由于对制售“地沟油”行为定性以及“地沟油”是否是有毒、有害产品定性出现争议。在控方证据缺乏又需“重典”惩治的要求下,该案裁判适用了“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定性依据故难免有适用“事后法”的嫌疑。
(二)缺陷原因分析
1.“重典之乱世”之刑事传统思维
朱元璋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继而“重典”治乱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治国的良策。我国经历了悠久的封建统治时期难以绝对的否认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让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法分子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至此再次申明了我国为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国家立场。我国历次严打无不体现出 “重典之乱”对我国现行各类犯罪惩治虽有效果但存在弊端也不小。
2.民意压力回应
对大多数食品均靠购买的现代民众而言食品安全自身存在大量的风险加上食品安全丑闻不断,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并需要国家给出相关回复。刑法固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恰好与此导向需求。从许霆、李昌奎案我们能小觑民意对司法的巨大作用。而刑法以“重典”治理食品安全基本刑事政策系对公众回应。
3.监管主体追责偏轻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除了为追逐经济利益而犯罪,食品监管体制的漏洞也为其提供了可趁之机。然而通过我国《刑法》立法以及司法实例中食品安全案件来看食品安全监管者责任不仅轻而且追责少。这显然与我国“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编制严密的刑事法网而背。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重典”应对惩治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必要性但也存在着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对保护公众的餐桌健康笔者将在第三部分提出具体策言。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应对完善策言
(一)寻求食品安全犯罪多方应对
刑法是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保障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由于刑法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再加之引发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经济、行政等领域。若一味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问题,不但不能治本反而会滋生更多问题。故笔者认为在其它部门法律能够解决的情形下,应尽量少的动用刑法,连接刑法和行政法的沟通桥梁以免行政案件刑法化从而扩大犯罪打击面。此外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均有有益的作用。
(二)兼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宽”
《解释》中将种植农民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主体若不坚持从“宽”的一面,在具体案件中缓刑和无罪的严厉控制。那么中国占人口比例一半以上的农民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在种植时由于农业技术限制都会不知的过度使用农药。那都可能成为罪犯,刑法就成为了厉法。故笔者认为在坚持从严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时不能忽视其从宽的一面。
(三)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制度
我国目前对食品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工商、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等部门。部门之间职权规定不清致使食品监管出现空白或多方涉足。从而不断诱发食品安全事故乃至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发生。可见食品监管急需理顺才能实现有力监管。
注释:
① 于第二大部分,第三小部分中提及的论者观点,均来自与注释15所收集的论文。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江献军.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刑法控制对策.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思鲁.解读对“地沟油”入罪之无效性.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69c 70b0102dvsa.html.2013-06-19.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
[5]谢望原、张小虎.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一辑//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储槐植、李莎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闫天舒.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食品安全犯罪.http://www.chinapeace.org.cn/ 2013-05/04/con.2013-06-15.
[8]张亚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略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9]杜菊、刘红.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2.
[10]王艳林、王兴运、齐虹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读本——食品企业指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1]文白石.李克强为何强调食品安全犯罪要重典之乱.http:
//opinion.people.com.cn/GB/14648557.html.2013-06-18.
[12]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3).
[13]许发民.犯罪本质层次论.甘肃社会科学.2010(1).
[14]刘伟.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中国刑法杂志.2011
(11).
[15]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
作者:宋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2013年5月2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应对,明确犯罪界限,强化司法认定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贯彻了我国“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确保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该《解释》是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猛药但未必就能成为刑法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良药。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应对 重典
作者简介:宋念,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74-02
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对
“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能知天之天者,斯可矣。”而我国食品安全却丑闻不断,地沟油、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诱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焦虑甚至恐慌。刑法作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防线,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国民合理的安全诉求。那刑法就应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扩大其调整范围。
我国刑事立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罪的不断调整,刑事司法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从严惩治,刑法理论界严打主张成为主流均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典”应对。
(一)刑事立法之修正案(八)之食品安全犯罪修改体现
降低了入罪门槛如将《刑法》第144条中“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是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修改为“足以造成”那么该罪就变为危险犯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惩处力度。《刑法》第143条的修改中将“并处或单处罚金”改为“并处”实际上直接将起刑点提高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再如对罚金刑的修改143条、144条中“倍比罚金制”被取消了罚金刑的上限变为“无限额罚金”。此外还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我国食品监管的分段监管模式让监管部门职责出现交叉和空白是诱发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大因素之一。该罪的增设对于严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具有重大作用。
综上刑法修正案(八)在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时编制了更为严密的刑事法网是“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体现并顺应了民众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诉求。但此次修改在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认定、143、144条具体量刑情节具化还存在不足致使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困难。但在“重典”惩
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下,“两高”最新《解释》的出台则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依据。
(二)刑事司法之“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断变化并展现出不同特点司法实践对于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定性出现极大的争议。如对制售“地沟油”行为定性虽有“两高”关于《严惩“地沟油”犯罪的通知》,但该《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故有学者认为其入罪是无效。而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却令人堪忧。最高法公布数据显示2011-2012年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分别增长179.88%、224.62%,生效判决分别为159.88%、257.48%。而《解释》出台则为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强化司法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解释》第一到第五条强化了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明确《刑法》第143、144条关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其他严重情节”等含糊量刑情节让司法操作更具有可行性;第八至第九条从食品生产、流通到销售囊括食品安全犯罪全环节;第七条规定144条涉案金额达五十万元即可判处死刑;第二十条明确只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都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此外对添加剂的规制并畅通与其他罪名的衔接、强调了犯罪竞合时从重处理的立场。该《解释》每一条款均表明了国家“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
(三)刑法理论界之严打呼声高涨
食品安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学者指出还需要注意过失犯罪的运用,如应把负有检验义务的生产者凭借个人经验检验但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划入犯罪圈(刘志伟、柳忠卫)。客体方面有学者认为应把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认定为公共安全,理由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贾凌、郭洁)。客观方面有学者提出应该将持有危险食品纳入犯罪,否则不利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无法解决追究生产、销售危险食品犯罪取证难题(武晓红)。此外还有许多学者提出扩大犯罪主体致种植者、食品储存者、运输者等从事食品安全环节的各方主体。不可否认学者们研究观点有利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完善但不难看出各种观点都表明严厉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态度。
然而从刑(八)到《解释》的出台及刑法理论界严打的理论探讨并没有让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得以缓解反而越演越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典”应对存在着应对缺陷再加之食品安全犯罪产生原因的多元性。故我国“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达到治本之效。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应对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应对缺陷
1.过分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忽略其“宽”
2010年9月“两高”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明确表明从严控制食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而我国自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食品安全问题从出现到相关犯罪高发,政府监管、食品行业自身发展缺陷等因素都具有不可免去之责。外加食品安全犯罪主体参差不齐。从食品知名企业如三鹿集团到为生存需要的农民。一味严惩对食品安全治理一定不是良方还难以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实际相契合。陈兴良教授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从宽、严、济三个方面理解。储槐植教授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极端情况不能忽视“宽”的一面。故笔者赞同储教授的观点即就涉及具体食品安全犯罪个案来讲被告人具有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应当从宽处罚,这样才能达到惩治预防犯罪的刑法作用。
2.过分强调“重典”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系我国《刑法》三大原则之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依据。该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要坚持排除习惯法、不能溯及既往、禁止类推等。而在“重典”治理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尤其是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适用刑法未能避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笔者以全国首例特大制售地沟油案为例,该案案发于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31日审理终结。由于对制售“地沟油”行为定性以及“地沟油”是否是有毒、有害产品定性出现争议。在控方证据缺乏又需“重典”惩治的要求下,该案裁判适用了“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定性依据故难免有适用“事后法”的嫌疑。
(二)缺陷原因分析
1.“重典之乱世”之刑事传统思维
朱元璋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继而“重典”治乱世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治国的良策。我国经历了悠久的封建统治时期难以绝对的否认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李克强总理强调“要让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法分子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至此再次申明了我国为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国家立场。我国历次严打无不体现出 “重典之乱”对我国现行各类犯罪惩治虽有效果但存在弊端也不小。
2.民意压力回应
对大多数食品均靠购买的现代民众而言食品安全自身存在大量的风险加上食品安全丑闻不断,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加剧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并需要国家给出相关回复。刑法固有的政治性与工具性恰好与此导向需求。从许霆、李昌奎案我们能小觑民意对司法的巨大作用。而刑法以“重典”治理食品安全基本刑事政策系对公众回应。
3.监管主体追责偏轻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除了为追逐经济利益而犯罪,食品监管体制的漏洞也为其提供了可趁之机。然而通过我国《刑法》立法以及司法实例中食品安全案件来看食品安全监管者责任不仅轻而且追责少。这显然与我国“重典”应对食品安全犯罪编制严密的刑事法网而背。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重典”应对惩治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必要性但也存在着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对保护公众的餐桌健康笔者将在第三部分提出具体策言。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法应对完善策言
(一)寻求食品安全犯罪多方应对
刑法是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保障但不是唯一的手段。由于刑法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再加之引发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经济、行政等领域。若一味用“重典”惩治食品安全问题,不但不能治本反而会滋生更多问题。故笔者认为在其它部门法律能够解决的情形下,应尽量少的动用刑法,连接刑法和行政法的沟通桥梁以免行政案件刑法化从而扩大犯罪打击面。此外畅通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均有有益的作用。
(二)兼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宽”
《解释》中将种植农民纳入食品安全犯罪主体若不坚持从“宽”的一面,在具体案件中缓刑和无罪的严厉控制。那么中国占人口比例一半以上的农民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在种植时由于农业技术限制都会不知的过度使用农药。那都可能成为罪犯,刑法就成为了厉法。故笔者认为在坚持从严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时不能忽视其从宽的一面。
(三)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制度
我国目前对食品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工商、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等部门。部门之间职权规定不清致使食品监管出现空白或多方涉足。从而不断诱发食品安全事故乃至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发生。可见食品监管急需理顺才能实现有力监管。
注释:
① 于第二大部分,第三小部分中提及的论者观点,均来自与注释15所收集的论文。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江献军.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刑法控制对策.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思鲁.解读对“地沟油”入罪之无效性.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69c 70b0102dvsa.html.2013-06-19.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
[5]谢望原、张小虎.中国刑事政策报告第一辑//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6]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储槐植、李莎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之思考.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7]闫天舒.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食品安全犯罪.http://www.chinapeace.org.cn/ 2013-05/04/con.2013-06-15.
[8]张亚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略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9]杜菊、刘红.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2.
[10]王艳林、王兴运、齐虹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读本——食品企业指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1]文白石.李克强为何强调食品安全犯罪要重典之乱.http:
//opinion.people.com.cn/GB/14648557.html.2013-06-18.
[12]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3).
[13]许发民.犯罪本质层次论.甘肃社会科学.2010(1).
[14]刘伟.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中国刑法杂志.2011
(11).
[15]赵秉志、张军.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下卷.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