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 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结 合法律援助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津援助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和公证事务 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 政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仲裁代理、咨询代书等。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 一卷一号原则进行。
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编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津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卷宗由公证处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于公证处。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法律援助结案表、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法律援助诉讼程序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刑事辩护卷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一审判决书;
9、阅卷笔录;
10、会见被告人笔录;
11、调查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法律援助结案表;
(二)民事代理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代理词;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律师调查材料;
9、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文书;
10、法律援助结案表.
第八条 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公证业务卷依有关公证立卷的规定排列。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卷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须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 立卷人用碳素或篮黑墨水钢笔(签字笔) 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法律援助结案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具体、详尽。
第十二条 入卷材料应如实反映办案的全貌,对不规范和不符合存档要求的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1、传真件不得直接入卷,须对其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2、对破损材料须复制修补,修补后的复印件排在原件之后;
3、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须附上清晰抄件,主要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后附后;
4、对不足16开的纸张须用16开纸张粘贴衬底,反之折叠取齐。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须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每个案卷厚度以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若过厚可分开装订 成二册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业务卷宗,均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2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资料、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存档工作,提高法律 援助办案质量,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结 合法律援助业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本规定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工作人员、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津援助业务立卷分诉讼、非诉讼和公证事务 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 政代理;非诉讼类包括仲裁代理、咨询代书等。
第四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归档,按年度和一案一卷、 一卷一号原则进行。
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并开始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填写法律援助结案表,连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有关卷宗材料立卷。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在编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津援助中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存档于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卷宗由公证处按有关规定立卷存档于公证处。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法律援助结案表、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材料应按照法律援助诉讼程序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刑事辩护卷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上诉书、一审判决书;
9、阅卷笔录;
10、会见被告人笔录;
11、调查材料;
12、出庭通知书;
13、辩护词或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法律援助结案表;
(二)民事代理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起诉书、答辩状或上诉书,被上诉人答辩状;
9、调查材料;
10、出庭通知书;
11、代理词;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法律援助结案表;
(三)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文件;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3、询问申请人笔录;
4,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呈批表;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6、法律援助合同;
7、委托书;
8、律师调查材料;
9、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文书;
10、法律援助结案表.
第八条 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公证业务卷依有关公证立卷的规定排列。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终止委托的法律援助业务,仍应按上述各类卷宗排列顺序立卷。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法律援助人员对终止委托所作的说明,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业务立卷卷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须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 立卷人用碳素或篮黑墨水钢笔(签字笔) 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及法律援助结案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具体、详尽。
第十二条 入卷材料应如实反映办案的全貌,对不规范和不符合存档要求的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1、传真件不得直接入卷,须对其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
2、对破损材料须复制修补,修补后的复印件排在原件之后;
3、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须附上清晰抄件,主要外文材料须翻译成中文后附后;
4、对不足16开的纸张须用16开纸张粘贴衬底,反之折叠取齐。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日期以法律援助合同签定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须贴上法律援助中心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每个案卷厚度以不超过二百页为宜。若过厚可分开装订 成二册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业务卷宗,均应由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密卷,在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业务办结后2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随卷存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资料、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姓名、内容、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