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特点
答:(1)自愿性: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4)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或者再申请仲裁。(6)经济性: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仲裁与民诉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的混合制度。而民事诉讼是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机构,行政机构。而是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构。(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4)具体程序不同: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3. 自愿原则具体体现
答:(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4.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
答:(1)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A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而失效。B 。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C. 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D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无效情形:A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B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D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E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 仲裁反请求的特征
答:(1)当事人的特定性:只能由仲裁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提出。(2)独立性:依存于仲裁申请,但又有独立;被申请人的仲裁审理独立于申请人仲裁审理;即使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也不会影响基于仲裁反请求而继续进行的仲裁审理。(3)目的的对抗性:目的在于抵消,吞并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与仲裁请求依据的同一性:都必须基于同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均应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之类。
6. 仲裁法效力适用范围
答:(1)对人的效力范围:凡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不论其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2)对事的效力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是可进行仲裁的事项。(3)对
时间效力范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终止实施之日止。(4)对空间的效力范围:仲裁法只在我国内定地区发生效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
7.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
答:(1)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A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视为没有仲裁协议。B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C.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D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F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G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A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C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D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E.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F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G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8. 仲裁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不同
答:(1)仲裁机构或法院是否可自行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同:仲裁中,必须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仲裁机构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方可进行。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案情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2)是否在案件受理前提出财产保全不同:仲裁中,申请人只能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才可以提出,而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之分。(3)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而民事诉讼中是否提供担保。则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9.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答:(1)道德品质上应该是公道正派的人。(2)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A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B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 。曾任审判员满8年。D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E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和生效后,如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事由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的申请,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
权利的活动。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3、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除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外还应具备: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
1. 受案范围不同,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特别是刑事案件,均不适用仲裁方式。而民事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
2. 提起条件和管辖不同,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而民事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民事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不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后,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4. 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织不同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而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5. 审理方式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而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且允许旁听,但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6. 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提起诉讼。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适用仲裁简易程序的条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争议标的数额 2、案情简单 3、必须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 仲裁特点
答:(1)自愿性: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3)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4)保密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或者再申请仲裁。(6)经济性: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仲裁与民诉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和司法性的混合制度。而民事诉讼是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机构,行政机构。而是民间机构。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构。(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4)具体程序不同: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3. 自愿原则具体体现
答:(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4. 仲裁协议失效与无效情形
答:(1)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A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而失效。B 。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C. 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D 。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2)仲裁协议无效情形:A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B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D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E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5. 仲裁反请求的特征
答:(1)当事人的特定性:只能由仲裁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提出。(2)独立性:依存于仲裁申请,但又有独立;被申请人的仲裁审理独立于申请人仲裁审理;即使仲裁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也不会影响基于仲裁反请求而继续进行的仲裁审理。(3)目的的对抗性:目的在于抵消,吞并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与仲裁请求依据的同一性:都必须基于同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均应在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之类。
6. 仲裁法效力适用范围
答:(1)对人的效力范围:凡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不论其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2)对事的效力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是可进行仲裁的事项。(3)对
时间效力范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终止实施之日止。(4)对空间的效力范围:仲裁法只在我国内定地区发生效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
7.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
答:(1)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A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视为没有仲裁协议。B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C.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D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F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G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A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C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D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E.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F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G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8. 仲裁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不同
答:(1)仲裁机构或法院是否可自行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同:仲裁中,必须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仲裁机构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方可进行。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案情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2)是否在案件受理前提出财产保全不同:仲裁中,申请人只能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才可以提出,而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之分。(3)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而民事诉讼中是否提供担保。则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9.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答:(1)道德品质上应该是公道正派的人。(2)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A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B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 。曾任审判员满8年。D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E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可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 仲裁规则是指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时所遵循的程序规则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和生效后,如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事由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的执行也称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机构依债权人的申请,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为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
权利的活动。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3、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除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外还应具备: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
1. 受案范围不同,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特别是刑事案件,均不适用仲裁方式。而民事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
2. 提起条件和管辖不同,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而民事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实行协议管辖,而民事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不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后,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4. 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织不同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而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5. 审理方式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而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且允许旁听,但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6. 审理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提起诉讼。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
适用仲裁简易程序的条件
1、争议金额不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争议标的数额 2、案情简单 3、必须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