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城建北方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空间气体的主要危害因素:氧气不足或过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硫化氢、磷化氢、一氧化碳、粉尘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 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 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深基坑、肥槽等;
(三)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垃圾站、冷库、料仓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部、分公司。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三)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列入危险源作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准入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者逐一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九条 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挡案,对有限空间的危害进行分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向建设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总包项目部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包项目部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和方案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 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 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 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总包项目部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做预防性防护。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内部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和无遗忘工具、器具、材料等,确认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拆除各种警示标志。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强制通风一定时间后,必须对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气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规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第二十四条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地点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作业中断达 1 小时以上,再次恢复作业时,必须再次进行有限空间内空气检查,重新确认空间内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 30 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六条 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在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合格后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和监护人签字方可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有限空间气体浓度必须符合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份,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标准。
氧气(O2)最小允许浓度 18%。 (二) 其它化学物质允许浓度: 二氧化硫(SO2) 5mk/m3 二氧化碳(CO2) 9000mk/m3 二氧化氮(NO2) 5mk/m3 一氧化氮(NO) 15mk/m3
硫化氢(H2S)最高允许浓度 10mk 氨(CH3)20mk/m3 氯(CI2)最高允许浓度 1mk
第二十八条 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十九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三十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 分钟,作业中持续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三十二条 封闭场所防水作业前应清除场所内配电线路、用电设备和设施,或切断电源和火源,并进行持续强制通风至施工结束、无异常气体。
第三十三条 各类管道、污水池(井)、化粪池作业前除按规定进行检测、持续强制进行通风外,不得输入纯氧气。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现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在无防护措施,不清中毒原因的情况下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件: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城建北方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空间气体的主要危害因素:氧气不足或过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硫化氢、磷化氢、一氧化碳、粉尘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 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 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深基坑、肥槽等;
(三)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垃圾站、冷库、料仓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部、分公司。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三) 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 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列入危险源作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 各项目经理部对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进行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学习,实行有限空间作业准入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作业者逐一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九条 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挡案,对有限空间的危害进行分类、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
第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向建设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总包项目部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包项目部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规范和方案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四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 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 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 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总包项目部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做预防性防护。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必须确认内部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和无遗忘工具、器具、材料等,确认作业结束,作业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拆除各种警示标志。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气进行通风换气。强制通风一定时间后,必须对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气体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规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第二十四条 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地点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作业中断达 1 小时以上,再次恢复作业时,必须再次进行有限空间内空气检查,重新确认空间内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 30 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六条 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在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合格后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和监护人签字方可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有限空间气体浓度必须符合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份,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标准。
氧气(O2)最小允许浓度 18%。 (二) 其它化学物质允许浓度: 二氧化硫(SO2) 5mk/m3 二氧化碳(CO2) 9000mk/m3 二氧化氮(NO2) 5mk/m3 一氧化氮(NO) 15mk/m3
硫化氢(H2S)最高允许浓度 10mk 氨(CH3)20mk/m3 氯(CI2)最高允许浓度 1mk
第二十八条 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二十九条 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三十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要求。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扩)孔桩作业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 分钟,作业中持续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三十二条 封闭场所防水作业前应清除场所内配电线路、用电设备和设施,或切断电源和火源,并进行持续强制通风至施工结束、无异常气体。
第三十三条 各类管道、污水池(井)、化粪池作业前除按规定进行检测、持续强制进行通风外,不得输入纯氧气。
第四章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和安全梯等基本装备。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现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在无防护措施,不清中毒原因的情况下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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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注:该审批表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