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限定了条
件。具体包括授权决定的内容、授权
期限、授权停止或续授权、授权终
止,以及授权禁止行为作了规定。第
十条规定:“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
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
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
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
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
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
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
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这些规定对于纠正过去授权立法的偏差,发挥授权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备案审查
新修改的《立法法》为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规定了新的审查程序。 《立法法》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
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
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
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
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
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
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
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
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
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进
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另外,还应完善行政立法适用的裁决制度,以及异议审查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3.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能力
要端正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基本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符合国家社会发展的大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立法是对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从社会发展过程而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立法活动不仅仅是简单的“造法”,而是根据社会发展“表述”法;也就是说法要适应发展的规律。在认真研究发现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的规律的同时,以规则的形式把规律确认下来,为社会和政府管理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提供合理、有效、科学可行的规则。
要把行政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起来,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比如,行政立法要全面体现政府改革的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市场和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和社会。
行政立法所确定的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有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能够提出防止、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和新办法。
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对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建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另外,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限定了条
件。具体包括授权决定的内容、授权
期限、授权停止或续授权、授权终
止,以及授权禁止行为作了规定。第
十条规定:“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
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
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
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
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
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
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
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二条规定:“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这些规定对于纠正过去授权立法的偏差,发挥授权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备案审查
新修改的《立法法》为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规定了新的审查程序。 《立法法》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
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
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
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
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
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
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
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
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
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
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进
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另外,还应完善行政立法适用的裁决制度,以及异议审查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
3.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能力
要端正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从基本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符合国家社会发展的大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立法是对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从社会发展过程而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立法活动不仅仅是简单的“造法”,而是根据社会发展“表述”法;也就是说法要适应发展的规律。在认真研究发现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的规律的同时,以规则的形式把规律确认下来,为社会和政府管理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提供合理、有效、科学可行的规则。
要把行政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起来,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比如,行政立法要全面体现政府改革的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市场和社会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和社会。
行政立法所确定的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有操作性,便于遵守、执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比如,能够提出防止、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和新办法。
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对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建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的定期清理制度。另外,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