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6司考民法精讲: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捐助设立基金会等。

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区分:权利、义务的指向,是相对的,还是平行的。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区别点:行为结果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还是身份关系变化,可否适用代理。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3.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区别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物权性的,还是债权性的。

司法考试中的表述:订立合同——负担行为;

设定**物权——处分行为。

例:签订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处分行为。

4.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 —— 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 —— 行为成立

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 —— 定金条款生效。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延考-3-51)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项A说法错误。赠与或者慈善捐赠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设立遗嘱,将来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移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因此,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置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选项D说法错误。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与实践行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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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

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分: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双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捐助设立基金会等。

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的区分:权利、义务的指向,是相对的,还是平行的。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区别点:行为结果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还是身份关系变化,可否适用代理。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

3.处分行为、负担行为

区别点: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物权性的,还是债权性的。

司法考试中的表述:订立合同——负担行为;

设定**物权——处分行为。

例:签订买卖合同——负担行为;

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处分行为。

4.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区别点: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行为才成立。

(1)诺成行为:意思表示一致 —— 行为成立。

注意:赠与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

(2)实践行为:如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借用等。

公式:意思表示一致 + 交付标的物 —— 行为成立

注意:担保法规定定金条款是交付定金才“生效”。

公式:合同中的定金条款 + 交付定金 —— 定金条款生效。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延考-3-51)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选项A说法错误。赠与或者慈善捐赠是一种双方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设立遗嘱,将来引起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移转,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变动。因此,立遗嘱属于财产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置了限制,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选项D说法错误。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不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与实践行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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