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 17时04分 260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机关事务 “土地档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39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等有关土地登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全面为社会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条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立卷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建一卷盒,每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立一权属登记卷,权属登记卷均装入本宗地卷盒内,共用宗多个使用者登记装入一个卷盒,装不下时再装入另一卷盒。 订卷的方法:按第四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文件材料,编页号、填写卷皮、卷内目录、最后整理装订成卷。 第三条 每一宗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完结后,应及时对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立卷条件:立卷前应对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各项目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各种表、卡、图之间必须相符一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方能进行立卷,对幅面小于A4纸的文件材料,应裱糊到A4纸的幅面再入卷。 第四条 立卷的内容及顺序:按照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和工作的顺序立卷。 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地籍调查表、界址表草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建筑面积成果表、拟登记权属公告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证书附图、其他材料。 初始土地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变更相关文件及图件、税费票据或款齐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界址表、宗地面积计算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证书附图、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地役权登记产生的材料并入原宗地档案卷盒存档,组卷顺序为:他项权利申请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主合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地役权合同、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存根、他项权利登记调查审批表、他项权利证附图。 第五条 备考表放在卷内材料尾页之后,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材料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卷盒、卷皮的填写要求。 一律用碳素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土地座落:详细填写土地座落的区(县)、街道马路(乡、镇)、胡同里巷(村)的名称及门牌号,不得省略。 地籍号:有地籍号的填,暂无地籍号的不填。 图幅号:宗地所在图幅号,若宗地跨在数幅图的则将图幅号按顺序写全。 权属类别:填写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卷盒背脊填写下列内容:地籍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 第七条 归档。 1.完成土地总登记地区,按地籍号顺序,以街(乡、镇)为单位归档,并建案卷索引,待土地登记完成后按规定归档。 2.未完成土地总登记的地区,可暂按街道、马路、胡同里巷和门牌号归档,并建立案卷索引。 为查阅方便,档案柜应编号,并标明内装档案的起止地籍号(街道、胡同、门牌号),再将每个柜内的档案按地籍号(街道、胡同、门牌号)顺序编成目录,互相对照使用。 第八条 土地登记卡按照归档的顺序装订成册或存入卡片箱保管,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使用者的,登记卡后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此卡按盒内装材料顺序填写。 土地登记收件簿和领取土地证书签收簿,分别由地籍科专人保管,并定期归档。 第九条 地籍档案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县可根据需要设立地籍档案分库。 第十条 已办理权属登记建立档案的,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及时做好档案的变动,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发生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宗地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原宗地档案卷盒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按新地籍号顺序归档。 2.地籍号不变的,独立宗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入原卷盒内,原卷皮加盖变更章;共用宗中某一使用者发生变更时,原卷皮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在卷盒内原卷后。 第十二条 未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1.地籍号不变的,新产生的文件材料按组卷顺序订卷放入卷内原登记卷后,原卷加盖“变更”章。 2.宗地进行合并或分割的,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宗地合并的,原卷加盖“变更”章,并入新卷;宗地分割的,原卷材料加盖“变更”章,并入地籍号小的卷盒内。 第十三条 档案索引按以下顺序建立: 案卷号:以街为单位排序。 地籍号:填写宗地籍号(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地区填写土地座落名称) 名称:填写该宗地的详细地址。 发证日期:填写土地证号。 用途:填写土地实际用途。 建档时间:按建档日期填写。 保存期限:永久。 备注:当一宗地发生变更时,原宗地索引备注栏加盖“变更”章,注明变更后索引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料的存档。 1、控制测量产生资料,控制点网图、外业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书、控制测量计算成果表、点之记,以街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 2、地籍勘丈的界址点勘丈记录手簿、界址点计算书、地籍勘丈成果表、界址点号对照簿,以坊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 3、街坊划分图、图幅结合表以街为单位存放; 4、1:500清绘宗地图以街为单位存放; 5、1:500、1:2000工作底图、1:2000拨地图、1:500铅笔地籍图、1:500着墨二底图分象限存放; 6、各类图纸要按类别设专柜、专人、平放保管,不准折叠、卷曲、薄膜图要先平放装入牛皮纸袋后再存入图柜。 7、各类图纸按图幅号分别编成目录,目录中注明每幅图所包括的区域,该图存放的图柜号。图柜及每层隔板要标明存放图纸的起止图幅号。调阅图纸时,先从目录中查找所在图柜号,再找出所需图纸。 8、宗地发生变更后,图纸需做相应变动的,按照《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规定,与档案同时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技术设计书、工作总结、验收成果按年度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地籍档案应建立专用档案室,按专柜、专人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并与其他文书档案分离;健全档案管理、借阅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管理设施,确保土地登记档案的完整、真实、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存放档案的库房要符合“八防”(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要求。 第十八条 除档案管理人员外,禁止他人进入库房。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找调卷,并插入代理卡,以免放还时错位。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理核对,要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条 登记发证与档案管理人员之间要建立交接手续,材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地籍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随着各项地籍管理档案的逐步建立健全,应设立档案资料组负责管理地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地籍档案材料的接收、归档、管理、调阅等项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地籍档案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离工作岗位,确需调动的,要办理好管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档案的利用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档案调阅制度,建立查档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外传、外借、复印、复制档案内容,违者要严肃处理。本部门(包括市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应进行登记,借阅人签字,确须借出使用的,要经批准,借出时间不超过一周,借出和退还时要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查阅档案,不得将案卷拆散,不得在档案中随意勾画、涂改、损坏、丢失档案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地籍字[1997]28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 17时04分 260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机关事务 “土地档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39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等有关土地登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全面为社会和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条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立卷的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建一卷盒,每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立一权属登记卷,权属登记卷均装入本宗地卷盒内,共用宗多个使用者登记装入一个卷盒,装不下时再装入另一卷盒。 订卷的方法:按第四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文件材料,编页号、填写卷皮、卷内目录、最后整理装订成卷。 第三条 每一宗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完结后,应及时对所产生的文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立卷条件:立卷前应对文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各项目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各种表、卡、图之间必须相符一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方能进行立卷,对幅面小于A4纸的文件材料,应裱糊到A4纸的幅面再入卷。 第四条 立卷的内容及顺序:按照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和工作的顺序立卷。 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图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地籍调查表、界址表草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建筑面积成果表、拟登记权属公告相关材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证书附图、其他材料。 初始土地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变更相关文件及图件、税费票据或款齐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收件单(收据及存根)、界址表、宗地面积计算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审核表、土地证书附图、其他材料。 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地役权登记产生的材料并入原宗地档案卷盒存档,组卷顺序为:他项权利申请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主合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地役权合同、土地登记收件单及存根、他项权利登记调查审批表、他项权利证附图。 第五条 备考表放在卷内材料尾页之后,备考表要标明卷内材料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卷盒、卷皮的填写要求。 一律用碳素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土地座落:详细填写土地座落的区(县)、街道马路(乡、镇)、胡同里巷(村)的名称及门牌号,不得省略。 地籍号:有地籍号的填,暂无地籍号的不填。 图幅号:宗地所在图幅号,若宗地跨在数幅图的则将图幅号按顺序写全。 权属类别:填写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卷盒背脊填写下列内容:地籍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 第七条 归档。 1.完成土地总登记地区,按地籍号顺序,以街(乡、镇)为单位归档,并建案卷索引,待土地登记完成后按规定归档。 2.未完成土地总登记的地区,可暂按街道、马路、胡同里巷和门牌号归档,并建立案卷索引。 为查阅方便,档案柜应编号,并标明内装档案的起止地籍号(街道、胡同、门牌号),再将每个柜内的档案按地籍号(街道、胡同、门牌号)顺序编成目录,互相对照使用。 第八条 土地登记卡按照归档的顺序装订成册或存入卡片箱保管,一宗地内有两个以上使用者的,登记卡后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卡,此卡按盒内装材料顺序填写。 土地登记收件簿和领取土地证书签收簿,分别由地籍科专人保管,并定期归档。 第九条 地籍档案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区、县可根据需要设立地籍档案分库。 第十条 已办理权属登记建立档案的,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时,应及时做好档案的变动,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完成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发生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立卷归档: 1.宗地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原宗地档案卷盒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按新地籍号顺序归档。 2.地籍号不变的,独立宗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入原卷盒内,原卷皮加盖变更章;共用宗中某一使用者发生变更时,原卷皮加盖“变更”章,新产生的材料,按建档顺序重新订卷放在卷盒内原卷后。 第十二条 未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地区,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按以下方法进行立卷归档: 1.地籍号不变的,新产生的文件材料按组卷顺序订卷放入卷内原登记卷后,原卷加盖“变更”章。 2.宗地进行合并或分割的,新产生的资料,按建档顺序重新立卷。宗地合并的,原卷加盖“变更”章,并入新卷;宗地分割的,原卷材料加盖“变更”章,并入地籍号小的卷盒内。 第十三条 档案索引按以下顺序建立: 案卷号:以街为单位排序。 地籍号:填写宗地籍号(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地区填写土地座落名称) 名称:填写该宗地的详细地址。 发证日期:填写土地证号。 用途:填写土地实际用途。 建档时间:按建档日期填写。 保存期限:永久。 备注:当一宗地发生变更时,原宗地索引备注栏加盖“变更”章,注明变更后索引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料的存档。 1、控制测量产生资料,控制点网图、外业观测记录手簿、平差计算书、控制测量计算成果表、点之记,以街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 2、地籍勘丈的界址点勘丈记录手簿、界址点计算书、地籍勘丈成果表、界址点号对照簿,以坊为单位整理成卷存放; 3、街坊划分图、图幅结合表以街为单位存放; 4、1:500清绘宗地图以街为单位存放; 5、1:500、1:2000工作底图、1:2000拨地图、1:500铅笔地籍图、1:500着墨二底图分象限存放; 6、各类图纸要按类别设专柜、专人、平放保管,不准折叠、卷曲、薄膜图要先平放装入牛皮纸袋后再存入图柜。 7、各类图纸按图幅号分别编成目录,目录中注明每幅图所包括的区域,该图存放的图柜号。图柜及每层隔板要标明存放图纸的起止图幅号。调阅图纸时,先从目录中查找所在图柜号,再找出所需图纸。 8、宗地发生变更后,图纸需做相应变动的,按照《天津市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规定,与档案同时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技术设计书、工作总结、验收成果按年度立卷存档。 第十六条 地籍档案应建立专用档案室,按专柜、专人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并与其他文书档案分离;健全档案管理、借阅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设施和管理设施,确保土地登记档案的完整、真实、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存放档案的库房要符合“八防”(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要求。 第十八条 除档案管理人员外,禁止他人进入库房。查阅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找调卷,并插入代理卡,以免放还时错位。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理核对,要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修补或复制。 第二十条 登记发证与档案管理人员之间要建立交接手续,材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由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各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地籍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随着各项地籍管理档案的逐步建立健全,应设立档案资料组负责管理地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地籍档案材料的接收、归档、管理、调阅等项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地籍档案的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熟悉《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离工作岗位,确需调动的,要办理好管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档案的利用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档案调阅制度,建立查档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自外传、外借、复印、复制档案内容,违者要严肃处理。本部门(包括市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应进行登记,借阅人签字,确须借出使用的,要经批准,借出时间不超过一周,借出和退还时要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查阅档案,不得将案卷拆散,不得在档案中随意勾画、涂改、损坏、丢失档案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地籍字[1997]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