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原则有: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在法律和理论上都有不同的分类,一般分为约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约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因此,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宜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导性标准,以案件的性质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辅助性标准。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具体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有:(1)、海事、海商案件,(2)、公益诉讼案件,(3)、专利纠纷案件,(4)、著作权纠纷案件,但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5)重大的涉及港、澳、台民事案件,(6)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管辖案件,(9)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0)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以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特殊与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具体有: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 4、公司设立、确定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 5、运输合同纠纷 6、侵权纠纷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事、海商纠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有: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纠纷 。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具备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不得移送的情况: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该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根据是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备的主要条件有: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且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将其已受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还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主要有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2、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原则有: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在法律和理论上都有不同的分类,一般分为约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约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4、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因此,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宜以争议标的额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主导性标准,以案件的性质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辅助性标准。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具体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有:(1)、海事、海商案件,(2)、公益诉讼案件,(3)、专利纠纷案件,(4)、著作权纠纷案件,但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5)重大的涉及港、澳、台民事案件,(6)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管辖案件,(9)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0)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以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特殊与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具体有: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 4、公司设立、确定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 5、运输合同纠纷 6、侵权纠纷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事、海商纠纷。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有: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3、继承纠纷 。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具备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不得移送的情况: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的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该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根据是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具备的主要条件有: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且对于上级人民法院将其已受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还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主要有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2、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