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

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特别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李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李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居住在A地,李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该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的例外。

例如:张男的户口在湖南省A地,李女户口在四川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张男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李女协商未果,拟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1、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超过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若张男一直在A地居住,而李女因结婚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与张男共同在A地生活,则该案的管辖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并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则该案有权管

辖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4、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5、若张男与李女结婚后,双方都外出工作,张男去了C地,李女去了D地,若李女离开B地超过一年,张男离开A地也超过一年,而且李女在D地连续居住未达到一年,则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特别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生活在A地,李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张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李女的踪影,张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张男居住在A地,李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张男户口在A地,李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张男、李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李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李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相关内容

  • 民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
  • 司法考试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 我国法律婚姻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人事诉讼(理论上对人事诉讼,也称身份关系诉讼)制度,但在婚姻等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上,仍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别规定.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婚姻诉讼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不适用自认等辩论 ...

  • 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 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 ...

  • 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 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律师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 ...

  •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 ...

  •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问之法律网 53分钟前 0赞 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

  • 离婚法律实务
  • 离婚法律实务 主讲人:徐霄燕律师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 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 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 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 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 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 ...

  •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法和技巧 已有 261 次阅读2012-4-9 17:49|个人分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系统分类:法规类|诉讼管辖技巧, 诉讼管辖原则, 诉讼专属管辖 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遇到案件,如何向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哪个法院对这个案件具有管辖权 ...

  • 如何打离婚官司
  • 代理离婚案子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一.了解争议焦点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 ...

  • 浅析我国离婚制度
  • 浅析我国离婚制度 纲要: 一.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 二.我国的离婚制度 (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三.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一) 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三)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四.离婚终止的赔偿问题 (一)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二)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