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

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3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改革,促进领导部交能上能下,激励领导干部奋发进取和勤政廉政,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实绩、能上能下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指对海关系统实行委任制的领导干部的任职,明确规定任职年限的一种干部任用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任期制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

(二) 直属海关正副关长和纪检组长;

(三) 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

(四) 隶属处级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

(五) 隶属副厅局级海关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职年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年限为:

(一) 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关长、副关长、纪检组长、内设副厅局级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5年;

(二) 隶属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隶属副厅局级海关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3年;

(三) 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上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履行与所任职务相应的职责,享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职位职责要求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和目标,经关(局、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向全关(局、处)人员公布,并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接受群众监督、组织考察和评价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实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和届满考察。考核考察结果作为使用和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调动和交流。

第十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经组织考察符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条件或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应重新或以适当方式履行连任或交流任职手续。已任满两个任期的,

必须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工作出现失职、失误,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外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违纪,队伍建设发生严重问题的,应视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干部本人要引咎辞职或组织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或期满,经组织考核考察发现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随时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或期满,经组织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应予以免职或改任非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被调整或受纪律处分的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显著,得到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处分撤消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满接近退休年龄或不具备继续担任一个任期领导职务任职年限要求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享受原任职务的退休待遇。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八条 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应在党组领导下进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任期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总署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程序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直属海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3年7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改革,促进领导部交能上能下,激励领导干部奋发进取和勤政廉政,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实绩、能上能下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指对海关系统实行委任制的领导干部的任职,明确规定任职年限的一种干部任用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任期制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

(二) 直属海关正副关长和纪检组长;

(三) 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

(四) 隶属处级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

(五) 隶属副厅局级海关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职年限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年限为:

(一) 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关长、副关长、纪检组长、内设副厅局级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5年;

(二) 隶属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隶属副厅局级海关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3年;

(三) 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上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履行与所任职务相应的职责,享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职位职责要求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和目标,经关(局、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向全关(局、处)人员公布,并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接受群众监督、组织考察和评价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实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和届满考察。考核考察结果作为使用和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因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调动和交流。

第十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经组织考察符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条件或因工作需要继续任职的,应重新或以适当方式履行连任或交流任职手续。已任满两个任期的,

必须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工作出现失职、失误,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外造成恶劣影响;或违法违纪,队伍建设发生严重问题的,应视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干部本人要引咎辞职或组织责令其辞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或期满,经组织考核考察发现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随时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或期满,经组织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应予以免职或改任非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被调整或受纪律处分的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显著,得到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处分撤消后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满接近退休年龄或不具备继续担任一个任期领导职务任职年限要求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享受原任职务的退休待遇。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纪律

第十八条 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度,应在党组领导下进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任期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总署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程序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直属海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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