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建字〔2007〕40号

各区(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规范“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根据鲁建发〔2006〕2号《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需求,更好地在供水事业中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和《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10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以下简称户表改造)是指对一户居民在住宅以外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户表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愿,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以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愿为前提,对暂不愿进行户表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仍按原计量收费方式缴纳水费。户表改造工程申请受理,以原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基本受理单位,不受理缺户或单一住户的改造申请。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和市民需求,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费用,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用水户共同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受理程序

第四条 已建成尚未出售和在建的住宅,达不到户表改造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实施改造后方可出售。否则,当地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五条 枣庄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结算方式,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水户,均可实施户表改造:

(一)直供压力能够满足顶层用户用水要求(不含二次加压供水)。

(二)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三)无违章用水或违章用水已处结。

非单元式住宅、危旧住宅及规划三年内拆迁改造、用水户住宅内两只以上水表且不同意自行连接的不予改造。

第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要根据户表改造任务,及时编制改造总体规划,明确改造的数量、时限和区域范围。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属于年度改造计划内的居民用水户,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改造申请;无产权单位的,以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单位推选用水户代表,由用水户代表向供水企业提交贸易结算总水表所有用水户签字的改造申请。

第八条 供水企业根据改造申请制定具体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具体时间、程序、步骤及用水户配合事宜等。

第九条 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设计出图、清欠水费、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户表改造施工、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供水企业接到户表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对申请户进行查勘。查勘员应持工作证登门进户,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用户管道现状,测量供水压力,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水户,结合标准图集,绘制施工图。

(四)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产权单位和用水户交纳应承担的费用。

(五)依法签订《户表改造合同》(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与用水户),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住宅结构、管网及户表布局制定标准图集及施工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户表改造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水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于自来水户表计量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水表应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水户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由用水户提供,供水企业因施工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水户,以便用水户蓄水,方便生活。

第十四条 坚持文明施工和优质服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栏、警示灯、公示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先进行自检(主要包括用水户室外管道、户表井和室内管道安装等),在自检无问题的基础上征求产权单位和用水户意见,并由产权单位代表及用水户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认定,每季度末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施工单位、产权单位及用水户代表进行联合验收。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对因不合格改造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一年。保修期过后,按照《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的有关规定,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人)各自对供水管道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建立户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户表改造工程管理台帐,所有资料传递均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完毕,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结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后,拆除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因施工原因导致道路、花坛、草坪、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一律免交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标准图集测算,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每户改造资金1000元,所需资金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和用水户共同承担。改造资金按两种方式筹集:

(一)四方出资:住宅原产权单位承担200元,用水户承担300元,政府承担300元,供水企业承担200元。

(二)三方出资(住宅无原产权单位) :用水户承担500元,政府承担300元,供水企业承担200元。

第二十一条 贸易结算总水表由单位(物业)管理收费的居民住宅,其实际工程改造费用由单位(物业)或用水户全部承担。对没有列入改造计划,而要求提前改造的,其实际改造费用全部由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低保用水户承担的改造工程费用每户予以减收300元,减收部分由政府承担,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解决。低保用水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供水企业办理减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产权单位的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水户承担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统一收齐,交供水企业;无产权单位的住宅,各用水户承担的改造费

用由用水户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或居委会统一收齐,交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接受单独用水户的改造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结合户表改造工作总体计划安排,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户表改造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报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年度实施计划经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审定后,根据分摊标准测算出政府投资额,并考虑上年度对低保用水户减收费用,一并列入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户表改造工程进度分期拨款至供水企业。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要设立户表改造工程专用账户,管理储存财政拨款、产权单位和居民用水户所交纳的改造费用,户表改造工程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财政、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户表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承担的户表改造工程资金及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对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及各区(市)都要成立户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户表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是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管辖区内居民用水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推选用水户代表等工作。推选出的用水户代表要负责收集所有用水户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相关事宜,参与联合验收。 第三十条 户表改造办公室及各供水企业要积极做好户表改造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用水户了解、支持改造工作。在户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实行一条龙服务,使广大用水户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方便、快捷、满意。 第三十一条 户表改造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户表改造经验,逐步完善户表改造工作程序、设计方案、施工管理,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实施户表改造工作,有效保障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户表改造,完善和规范水费结算程序和抄表收费方式,提高供水行业优质服务水平和便民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 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建字〔2007〕40号

各区(市)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步伐,规范“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根据鲁建发〔2006〕2号《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了《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需求,更好地在供水事业中体现以人为本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06]2号)和《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10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以下简称户表改造)是指对一户居民在住宅以外公共部位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表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户表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愿,统一申请,集中受理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以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愿为前提,对暂不愿进行户表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仍按原计量收费方式缴纳水费。户表改造工程申请受理,以原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基本受理单位,不受理缺户或单一住户的改造申请。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和市民需求,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户表改造工程实施费用,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用水户共同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受理程序

第四条 已建成尚未出售和在建的住宅,达不到户表改造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实施改造后方可出售。否则,当地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五条 枣庄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结算方式,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用水户,均可实施户表改造:

(一)直供压力能够满足顶层用户用水要求(不含二次加压供水)。

(二)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三)无违章用水或违章用水已处结。

非单元式住宅、危旧住宅及规划三年内拆迁改造、用水户住宅内两只以上水表且不同意自行连接的不予改造。

第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要根据户表改造任务,及时编制改造总体规划,明确改造的数量、时限和区域范围。按照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属于年度改造计划内的居民用水户,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改造申请;无产权单位的,以贸易结算总水表为单位推选用水户代表,由用水户代表向供水企业提交贸易结算总水表所有用水户签字的改造申请。

第八条 供水企业根据改造申请制定具体改造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具体时间、程序、步骤及用水户配合事宜等。

第九条 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设计出图、清欠水费、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户表改造施工、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供水企业接到户表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对申请户进行查勘。查勘员应持工作证登门进户,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用户管道现状,测量供水压力,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水户,结合标准图集,绘制施工图。

(四)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产权单位和用水户交纳应承担的费用。

(五)依法签订《户表改造合同》(供水企业与产权单位或用水户代表)、《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与用水户),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住宅结构、管网及户表布局制定标准图集及施工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户表改造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水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于自来水户表计量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水表应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供水企业应预先征询用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用水户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由用水户提供,供水企业因施工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水户,以便用水户蓄水,方便生活。

第十四条 坚持文明施工和优质服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栏、警示灯、公示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先进行自检(主要包括用水户室外管道、户表井和室内管道安装等),在自检无问题的基础上征求产权单位和用水户意见,并由产权单位代表及用水户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认定,每季度末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施工单位、产权单位及用水户代表进行联合验收。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对因不合格改造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一年。保修期过后,按照《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的有关规定,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人)各自对供水管道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建立户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户表改造工程管理台帐,所有资料传递均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完毕,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结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水费后,拆除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因施工原因导致道路、花坛、草坪、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一律免交其他费用。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标准图集测算,城市居民用水户表改造工程每户改造资金1000元,所需资金由政府、供水企业、住宅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所在单位和用水户共同承担。改造资金按两种方式筹集:

(一)四方出资:住宅原产权单位承担200元,用水户承担300元,政府承担300元,供水企业承担200元。

(二)三方出资(住宅无原产权单位) :用水户承担500元,政府承担300元,供水企业承担200元。

第二十一条 贸易结算总水表由单位(物业)管理收费的居民住宅,其实际工程改造费用由单位(物业)或用水户全部承担。对没有列入改造计划,而要求提前改造的,其实际改造费用全部由产权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低保用水户承担的改造工程费用每户予以减收300元,减收部分由政府承担,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解决。低保用水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供水企业办理减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产权单位的住宅,产权单位和用水户承担的户表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统一收齐,交供水企业;无产权单位的住宅,各用水户承担的改造费

用由用水户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或居委会统一收齐,交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接受单独用水户的改造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结合户表改造工作总体计划安排,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户表改造工作年度实施计划报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年度实施计划经建设、财政、物价部门审定后,根据分摊标准测算出政府投资额,并考虑上年度对低保用水户减收费用,一并列入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按户表改造工程进度分期拨款至供水企业。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要设立户表改造工程专用账户,管理储存财政拨款、产权单位和居民用水户所交纳的改造费用,户表改造工程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浪费。

第二十六条 财政、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户表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承担的户表改造工程资金及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为切实加强对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及各区(市)都要成立户表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户表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是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管辖区内居民用水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推选用水户代表等工作。推选出的用水户代表要负责收集所有用水户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相关事宜,参与联合验收。 第三十条 户表改造办公室及各供水企业要积极做好户表改造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用水户了解、支持改造工作。在户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实行一条龙服务,使广大用水户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方便、快捷、满意。 第三十一条 户表改造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户表改造经验,逐步完善户表改造工作程序、设计方案、施工管理,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实施户表改造工作,有效保障居民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户表改造,完善和规范水费结算程序和抄表收费方式,提高供水行业优质服务水平和便民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 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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