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作业指导书
主要危害
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及其它伤害
设备名称
常见隐患 评价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轮 胎:螺栓松、气压不足和磨损 灯 具:性能不良
转向机构:紧固机构松动、工作不灵敏 制动机构:连接松动、工作不灵敏、可靠
1. 在公司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援同时,迅速报告者安全主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 在公司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和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过后报告给安全主管部门;
2.16. 叉装物品时,应按需要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
主要环境因素:机油渗漏、报废零部件、报废劳保用品。
主要危险源:无证驾驶车辆、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辆、驾驶员注意力不集
环境因素
中、车辆带“病”行驶、人货混装、操作失误、人不安全情绪、作业条
危险源
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疲劳驾驶、违章作业、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
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无证驾驶;超载、速行驶;违章驾驶;违章吊运工件及其他违章行为等。
应急措施
1.
1.1. 1.2.
操作前: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
按照《叉车日检表》逐项认真检查车辆,对相应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电瓶叉车应对走行电机及油泵电机的主回路的电路,是否有绝缘不良、短路现象,各电极接头、熔断器应紧固,接触良好。
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2.17. 除叉车外,其他车辆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的前视线;在进行物品
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车辆。
2.18. 车辆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高速叉、铲取、卸货物注
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等,以免碾压物飞起伤人。
2.19. 铲物(货叉)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和铲斗周围,以免货物倒塌
伤人。
2.20. 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21. 不准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2.22.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和边行驶边起升货叉。
2.23. 在公司安全通道口、消防设施、拐弯路口、十字路口15米内禁止停车。 2.24. 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2.1. 2.2. 2.3. 2.4. 2.5. 2.6.
工作中: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缓慢平稳起步、平稳加速。 装载物品没有捆绑稳固牢靠时不准起步行车。
车辆在行驶时不得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为,,叉车特种车辆不允许搭乘人员。
在厂区道路上叉车最高时速为5km/h,交叉路口、通过车间门口、转弯、进出生产现场(仓库)为3km/h。 车辆倒车时,应安排专人站在车辆后方指挥倒车,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可倒车。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2.6.1.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6.2.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7. 2.8. 2.9.
车辆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
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观望,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确认无其他车辆时再通过。 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3. 操作后:
停车后必须关电门、拉手制动器、拔下启动钥匙。
4.
4.1.
其他要求:
操作者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身体过度疲劳、患病有碍行车安全者,不得驾驶车辆。
2.10. 在车间、库房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和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2.11. 电瓶叉车或电瓶车禁止接近火源、管道、电气设备0.5m 和在雨中行驶。
2.12.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10~20米的安全距离。
2.13. 叉车在载物行驶时,货物距地面为30~40CM,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驾驶员确保所载货物平稳可
靠。
2.14. 电瓶叉车或电瓶车严禁装载易燃物品,和装卸行驶电动机及油泵电动机同时使用。
2.15. 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防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应
倒开叉车。
4.2.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上岗。
4.3.
叉车作业“八不准”:(a 、不准将货物提升到高处作长距离运输;b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c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气瓶;d 、不准用单叉作业;e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f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g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货物;h 、不准在岸边直接叉运船上的货物)
职业健康安全作业指导书
主要危害
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及其它伤害
设备名称
常见隐患 评价标准
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轮 胎:螺栓松、气压不足和磨损 灯 具:性能不良
转向机构:紧固机构松动、工作不灵敏 制动机构:连接松动、工作不灵敏、可靠
1. 在公司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援同时,迅速报告者安全主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 在公司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和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过后报告给安全主管部门;
2.16. 叉装物品时,应按需要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
主要环境因素:机油渗漏、报废零部件、报废劳保用品。
主要危险源:无证驾驶车辆、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辆、驾驶员注意力不集
环境因素
中、车辆带“病”行驶、人货混装、操作失误、人不安全情绪、作业条
危险源
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疲劳驾驶、违章作业、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
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无证驾驶;超载、速行驶;违章驾驶;违章吊运工件及其他违章行为等。
应急措施
1.
1.1. 1.2.
操作前: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
按照《叉车日检表》逐项认真检查车辆,对相应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电瓶叉车应对走行电机及油泵电机的主回路的电路,是否有绝缘不良、短路现象,各电极接头、熔断器应紧固,接触良好。
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2.17. 除叉车外,其他车辆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的前视线;在进行物品
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车辆。
2.18. 车辆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高速叉、铲取、卸货物注
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等,以免碾压物飞起伤人。
2.19. 铲物(货叉)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和铲斗周围,以免货物倒塌
伤人。
2.20. 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21. 不准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2.22.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和边行驶边起升货叉。
2.23. 在公司安全通道口、消防设施、拐弯路口、十字路口15米内禁止停车。 2.24. 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2.1. 2.2. 2.3. 2.4. 2.5. 2.6.
工作中:
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缓慢平稳起步、平稳加速。 装载物品没有捆绑稳固牢靠时不准起步行车。
车辆在行驶时不得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为,,叉车特种车辆不允许搭乘人员。
在厂区道路上叉车最高时速为5km/h,交叉路口、通过车间门口、转弯、进出生产现场(仓库)为3km/h。 车辆倒车时,应安排专人站在车辆后方指挥倒车,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可倒车。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2.6.1.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6.2.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2.7. 2.8. 2.9.
车辆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
通过交叉路口时,要减速观望,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确认无其他车辆时再通过。 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3. 操作后:
停车后必须关电门、拉手制动器、拔下启动钥匙。
4.
4.1.
其他要求:
操作者严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身体过度疲劳、患病有碍行车安全者,不得驾驶车辆。
2.10. 在车间、库房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和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2.11. 电瓶叉车或电瓶车禁止接近火源、管道、电气设备0.5m 和在雨中行驶。
2.12.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10~20米的安全距离。
2.13. 叉车在载物行驶时,货物距地面为30~40CM,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驾驶员确保所载货物平稳可
靠。
2.14. 电瓶叉车或电瓶车严禁装载易燃物品,和装卸行驶电动机及油泵电动机同时使用。
2.15. 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在不防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应
倒开叉车。
4.2.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能上岗。
4.3.
叉车作业“八不准”:(a 、不准将货物提升到高处作长距离运输;b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c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气瓶;d 、不准用单叉作业;e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f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g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货物;h 、不准在岸边直接叉运船上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