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农村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农村实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农村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村民权利的自我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等。

(三)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政策程序的行为。

(五)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

(六)协助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产生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参照附属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其候选人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备案。

四、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村“两委”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对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对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或村民利益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村民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反映,上级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1、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2、积极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协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视野、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3、密切联系村民群众。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方式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活动,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1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一起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终止其职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要把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纳入农村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结合2011年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将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纳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中,力争年底前在所有行政村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纪监督的能力和政策水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为促进村级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无理阻挠村务监督工作、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行为,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要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等制度,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成效,确保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注意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误工补贴和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发放渠道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上述意见同时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在全省农村实行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农村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形成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村民权利的自我保障机制,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包括:对村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等。

(三)对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政策程序的行为。

(五)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对村“两委”成员及其他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

(六)协助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产生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可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参照附属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选举办法,其候选人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政策法律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村情并热心本村公共事务;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其中至少应有1名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备案。

四、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列席村党组织会议,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有权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村“两委”及其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3、审核权。对村级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对村级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对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建议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村集体利益或村民利益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村民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反映,上级组织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责任:

1、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2、积极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协助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视野、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3、密切联系村民群众。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方式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活动,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1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等一起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终止其职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适应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要把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纳入农村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结合2011年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将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纳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中,力争年底前在所有行政村普遍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纪监督的能力和政策水平,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扩大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为促进村级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委(纪工委)要充分尊重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无理阻挠村务监督工作、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行为,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要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和工作报告等制度,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成效,确保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注意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误工补贴和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及发放渠道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各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要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考评机制。要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上述意见同时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各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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