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附件4

《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客户身份识别(件)

(一)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客户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的身份识别。

(二)达到识别金额以上: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时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

(三)通过第三方识别: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或委托法人单位(投保人)对本单位参股人员(被保险人)进行身份识别,并符合非自然人或自然人身份识别规则。

(四)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件:按新契约主险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

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1份保单(批单、案件)统计为1件,无论其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法定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件)

(一)重新识别: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客户重要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二)变更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三)行为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七)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四)身份信息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五)保单质押贷款:针对客户投保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发现客户以保单为抵押品向其他机构借款行为时,按照本机构内部反洗钱规定所开展并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六)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按新契约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其中有多种(或多个)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按一套统计。

四、交易记录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保存的交易记录。套数计算方法同上。

五、大额交易报告(份)

(一)大额交易: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大额交易笔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大额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六、可疑交易报告(份)

(一)可疑交易报告: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可疑交易份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三)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保险机构当

期发生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有关该笔可疑交易的情况说明。

七、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项)

(一)洗钱风险评估:按照《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机构组织开展的洗钱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已形成评估报告。一项评估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完成评估报告所在季度。更新原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或针对新产品、新营销手段等开展的专项洗钱风险评估可独立统计为一项。

(二)保险机构当期完成洗钱风险评估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于2016年第四季度(年度)报送时以附件形式报送本机构现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八、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项)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保险机构自行制定或更新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操作流程。凡接收到监管部门或上级机构转发的制度后按原文执行的,不属于统计范围;如果根据本级机构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则属于统计范围。

(二)保险机构当期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制度内容。

九、反洗钱资源投入

(一)人员配臵:反洗钱专职、兼职人员合计数。

(二)系统建设、维护费用:反洗钱信息系统(含业务系统嵌入的反洗钱模块)的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

(三)培训、宣传费用:现场和视频培训费用、宣传资料费用、广告费用等。

(四)以上费用在无准确的实际支出数据时,可以合理估计统计。

十、反洗钱培训(次)

(一)培训次数: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数。

(二)参加培训人员:参加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人数,多次培训按累计人数统计。

十一、反洗钱宣传活动(次)

(一)反洗钱宣传活动:包括对外宣传活动和对内宣传活动。对外宣传如在营业场地悬挂条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对内宣传如发行《反洗钱工作简报》等。

(二)对外宣传活动次数按照项目和时间计算,同日发生多项宣传也按一次统计;对内宣传次数按照发行的期刊数、发放有关反洗钱资料或书籍的次数等进行统计。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次)

(一)反洗钱内部审计: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反洗钱专项审计、检查或包括反洗钱内容的审计、检查。

(二)审计机构数:每一个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被审计机构统计为一次。一项审计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现场审计离场所在季度。

(三)覆盖率=(审计家次/机构数量)*100%。机构数量指保险机构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数量。具体家数以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数量为准。

十三、冻结涉恐资产(起)

(一)指保险机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冻结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保险资产。件数按照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数量统计。如多个恐怖活动人员间具有同谋、同伙关系,合并统计。

(二)保险机构当期冻结涉恐资产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案件资料。

十四、获得荣誉情况(项)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评比中获得荣誉,或因协助发现重大洗钱案件获得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书面表扬或荣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保险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报情况不包括在内。

十五、受到处罚情况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检查中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监管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不包括在内。

十六、协助查证洗钱案件情况(起)

指保险机构协助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证资产状况等。

十七、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一)分支机构名称:收到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名称。

(二)当事人:查证机关要求查证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三)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或法人机构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作单位及职务(限自然人客户):协助查证时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当事人投保单所述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不一致的,请予以说明。

(五)协查案件涉及金额:当事人在本机构投保的累计金额,含已失效的保单。

(六)查证机关:出具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机关。

(七)协助查证原因:当事人涉嫌的上游犯罪罪名。如查证机关出于保密原因未说明的,请予以注明。

(八)协助查证时间:首次接到查证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时间。

(九)协查案件情况:简要描述查证机关人员前来查证的起

因、经过、当事人的投保情况、协查后的进展等情况。详细资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如查证机关出示的文书、当事人身份资料、保险合同、账户资料的截屏或复印扫描件等。

(十)是否冻结保单:截至报告时,查证机关是否要求冻结保单,如是请注明冻结机关、依据、期限、金额等。

(十一)保险产品类型:当事人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类型,如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十二)缴费方式:趸交或期交。

(十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

(十四)是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留存相关资料: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五)是否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六)是否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七)客户风险等级:在协助查证前,当事人在本机构的

洗钱风险等级。

(十八)截至报告时的案件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案件所处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等。

(十九)截至报告时的保单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保单所处状态,如有效、退保、已理赔或给付等。

十八、其他

(一)填报单位:填写保险机构名称。

(二)本期数与累计数:“本期数”指报送当期的发生数,“累计数”指本年度累计发生数。其中“人员配臵”、“专职人员”项目中,本期数指当期人员变动数,累计数指期末实有人员数。

(三)制表人:报送反洗钱信息的经办人,经办人应同时为本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四)复核: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人: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公司领导。

(六)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七)如果所列内容没有发生,仍需要在空白处填“0”。

(八)填表说明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

《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客户身份识别(件)

(一)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客户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的身份识别。

(二)达到识别金额以上: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时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

(三)通过第三方识别: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或委托法人单位(投保人)对本单位参股人员(被保险人)进行身份识别,并符合非自然人或自然人身份识别规则。

(四)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件:按新契约主险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

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1份保单(批单、案件)统计为1件,无论其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法定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件)

(一)重新识别: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客户重要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二)变更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三)行为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

(七)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四)身份信息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五)保单质押贷款:针对客户投保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发现客户以保单为抵押品向其他机构借款行为时,按照本机构内部反洗钱规定所开展并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六)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按新契约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其中有多种(或多个)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按一套统计。

四、交易记录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保存的交易记录。套数计算方法同上。

五、大额交易报告(份)

(一)大额交易: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大额交易笔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大额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六、可疑交易报告(份)

(一)可疑交易报告: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可疑交易份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三)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保险机构当

期发生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有关该笔可疑交易的情况说明。

七、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项)

(一)洗钱风险评估:按照《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机构组织开展的洗钱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已形成评估报告。一项评估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完成评估报告所在季度。更新原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或针对新产品、新营销手段等开展的专项洗钱风险评估可独立统计为一项。

(二)保险机构当期完成洗钱风险评估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于2016年第四季度(年度)报送时以附件形式报送本机构现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八、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项)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保险机构自行制定或更新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操作流程。凡接收到监管部门或上级机构转发的制度后按原文执行的,不属于统计范围;如果根据本级机构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则属于统计范围。

(二)保险机构当期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制度内容。

九、反洗钱资源投入

(一)人员配臵:反洗钱专职、兼职人员合计数。

(二)系统建设、维护费用:反洗钱信息系统(含业务系统嵌入的反洗钱模块)的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

(三)培训、宣传费用:现场和视频培训费用、宣传资料费用、广告费用等。

(四)以上费用在无准确的实际支出数据时,可以合理估计统计。

十、反洗钱培训(次)

(一)培训次数: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数。

(二)参加培训人员:参加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人数,多次培训按累计人数统计。

十一、反洗钱宣传活动(次)

(一)反洗钱宣传活动:包括对外宣传活动和对内宣传活动。对外宣传如在营业场地悬挂条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对内宣传如发行《反洗钱工作简报》等。

(二)对外宣传活动次数按照项目和时间计算,同日发生多项宣传也按一次统计;对内宣传次数按照发行的期刊数、发放有关反洗钱资料或书籍的次数等进行统计。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次)

(一)反洗钱内部审计: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反洗钱专项审计、检查或包括反洗钱内容的审计、检查。

(二)审计机构数:每一个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被审计机构统计为一次。一项审计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现场审计离场所在季度。

(三)覆盖率=(审计家次/机构数量)*100%。机构数量指保险机构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数量。具体家数以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数量为准。

十三、冻结涉恐资产(起)

(一)指保险机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冻结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保险资产。件数按照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数量统计。如多个恐怖活动人员间具有同谋、同伙关系,合并统计。

(二)保险机构当期冻结涉恐资产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案件资料。

十四、获得荣誉情况(项)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评比中获得荣誉,或因协助发现重大洗钱案件获得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书面表扬或荣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保险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报情况不包括在内。

十五、受到处罚情况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检查中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监管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不包括在内。

十六、协助查证洗钱案件情况(起)

指保险机构协助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证资产状况等。

十七、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一)分支机构名称:收到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名称。

(二)当事人:查证机关要求查证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三)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或法人机构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作单位及职务(限自然人客户):协助查证时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当事人投保单所述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不一致的,请予以说明。

(五)协查案件涉及金额:当事人在本机构投保的累计金额,含已失效的保单。

(六)查证机关:出具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机关。

(七)协助查证原因:当事人涉嫌的上游犯罪罪名。如查证机关出于保密原因未说明的,请予以注明。

(八)协助查证时间:首次接到查证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时间。

(九)协查案件情况:简要描述查证机关人员前来查证的起

因、经过、当事人的投保情况、协查后的进展等情况。详细资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如查证机关出示的文书、当事人身份资料、保险合同、账户资料的截屏或复印扫描件等。

(十)是否冻结保单:截至报告时,查证机关是否要求冻结保单,如是请注明冻结机关、依据、期限、金额等。

(十一)保险产品类型:当事人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类型,如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十二)缴费方式:趸交或期交。

(十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

(十四)是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留存相关资料: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五)是否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六)是否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七)客户风险等级:在协助查证前,当事人在本机构的

洗钱风险等级。

(十八)截至报告时的案件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案件所处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等。

(十九)截至报告时的保单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保单所处状态,如有效、退保、已理赔或给付等。

十八、其他

(一)填报单位:填写保险机构名称。

(二)本期数与累计数:“本期数”指报送当期的发生数,“累计数”指本年度累计发生数。其中“人员配臵”、“专职人员”项目中,本期数指当期人员变动数,累计数指期末实有人员数。

(三)制表人:报送反洗钱信息的经办人,经办人应同时为本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四)复核: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人: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公司领导。

(六)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七)如果所列内容没有发生,仍需要在空白处填“0”。

(八)填表说明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2007年7月27日 银发[2007]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 ...

  • 文件处理签
  • 文 件 处 理 签收文日期2010-3-31来文单位 发文编号 缓急程度 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 □平件 □急件 □特急 □限时收文编号 文 题收 10 字第 54 号关于开展<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规则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中期协将于近日开展期货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 ...

  •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 ...

  • 改进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思考
  • 改进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思考 摘要:<反洗钱法>实施两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组织协调作用逐步发挥,监督管理职责逐渐加强,资金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有效打击和防范了洗钱犯罪活动.但随着被监管机构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开展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

  • 反洗钱选择题,考试题库
  • 反洗钱 一.单选 1. ____c____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A.银监会 B.公安部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D.中国反洗钱监测 中心 2. 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___D___. A.刑事调查 B.现场检查 C.行政调查 ...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及金融业反洗钱考试题及答案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

  • 保险业洗钱案例_风险及对策研究
  • 证券保险 Capital&Insurance 保险市场 保险业洗钱案例.风险及对策研究 李峰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浙江温州325000) 摘要:本文对我国保险业发生的洗钱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当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着反洗钱意识缺失.制度缺失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制定保 ...

  • 反洗钱岗位准入题库4
  • 1. 银行机构接收境外汇入款时,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 ).√ A. B. C. D. 2. 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 资金汇出地名称 汇款人身份证 汇款人住所 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本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 )进行一次审核 ...

  • 反洗钱测试题题库[1]
  • 反洗钱测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 1.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2.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