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难度大、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盲点,因此法官都轻易“内心确信”,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更显“矜贵”,如果被告方获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决定,无异于提前取得“无罪判决”,免受审判过程的煎熬。本文将讲解获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技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起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类型
以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有无裁量权为标准将不起诉分为两类:
一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权,凡遇到法定情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称为“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二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衡量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即检察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三是“存疑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程序条件,即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二是实体条件,即案件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对不起诉的条件
绝对不起诉是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5条规定为依据所作的不起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在这里法律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认识不统一、执法不平衡的现象。
3、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首先,对第一个条件,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理解为既包括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但不包括“未经补充侦查的案件”和“第三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对第二个条件,即“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理解为既包括对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后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包括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后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既不能对其扩大解释,也不能对其缩小解释。从提高诉讼效率角度看,如果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对于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确实无法补到,如果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然会延长办案期限,降低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其次,“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是适用存疑不起诉的一个条件还是两个并列条件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证据不足”与“不符合起诉条件”是存疑不起诉的一个法定条件,而非两个并列的法定条件;还有的观点认为,“证据不
足”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理解为存疑不起诉的两个并列的条件。作者同意上述的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3个:一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其本身就不符合起诉的3个条件,不存在“证据不足”而“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中“证据不足”和“不符合起诉条件”,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作为整体的一个条件。其次,对“证据不足”如何掌握。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
上文可得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对“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规定得都简单概括,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一)掌握“定罪的证据不足”。1、证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证据不足。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3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涉及的是罪与非罪的关系。2、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主要包括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3、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才能
构成犯罪主体。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证明特殊主体的证据不足。
4、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主要包括证明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过失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二)我们需要否定构成商业秘密,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新”证据,重新锁定密点范围。我们从商业秘密的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所谓被控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满足四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管理性。否定其中一个要件则不构成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是到鉴定中心做“公知鉴定”,而且选择做鉴定的时间也是非常巧妙,不能迟于原告方的“非公知鉴定”。这是律师要做的第一堂功课,如果专业的律师能固化好这一步属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则对于检察院控诉方而言,则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接下来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脑酷商业秘密网:取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决定虽然难度大、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盲点,但找对了突破口,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则会在诉讼中争先取得优势,免受审判过程的煎熬。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难度大、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盲点,因此法官都轻易“内心确信”,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更显“矜贵”,如果被告方获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决定,无异于提前取得“无罪判决”,免受审判过程的煎熬。本文将讲解获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技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起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类型
以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有无裁量权为标准将不起诉分为两类:
一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权,凡遇到法定情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称为“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二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和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衡量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即检察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三是“存疑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程序条件,即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二是实体条件,即案件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对不起诉的条件
绝对不起诉是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5条规定为依据所作的不起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在这里法律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认识不统一、执法不平衡的现象。
3、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首先,对第一个条件,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理解为既包括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但不包括“未经补充侦查的案件”和“第三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对第二个条件,即“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理解为既包括对第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后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包括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后的“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既不能对其扩大解释,也不能对其缩小解释。从提高诉讼效率角度看,如果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对于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确实无法补到,如果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然会延长办案期限,降低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款已明确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其次,“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是适用存疑不起诉的一个条件还是两个并列条件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证据不足”与“不符合起诉条件”是存疑不起诉的一个法定条件,而非两个并列的法定条件;还有的观点认为,“证据不
足”与“不符合起诉条件”应理解为存疑不起诉的两个并列的条件。作者同意上述的第一种意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3个:一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其本身就不符合起诉的3个条件,不存在“证据不足”而“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中“证据不足”和“不符合起诉条件”,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作为整体的一个条件。其次,对“证据不足”如何掌握。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
上文可得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对“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规定得都简单概括,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一)掌握“定罪的证据不足”。1、证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证据不足。刑法理论把犯罪客体分为3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涉及的是罪与非罪的关系。2、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主要包括证明危害行为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证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证据不足。3、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才能
构成犯罪主体。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不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证明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不足;证明特殊主体的证据不足。
4、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主要包括证明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过失的证据不足;证明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二)我们需要否定构成商业秘密,组织有利于被告方的“新”证据,重新锁定密点范围。我们从商业秘密的构成四要件来分析,所谓被控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满足四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管理性。否定其中一个要件则不构成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是到鉴定中心做“公知鉴定”,而且选择做鉴定的时间也是非常巧妙,不能迟于原告方的“非公知鉴定”。这是律师要做的第一堂功课,如果专业的律师能固化好这一步属于被告人的“新”证据,则对于检察院控诉方而言,则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接下来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脑酷商业秘密网:取得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的决定虽然难度大、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盲点,但找对了突破口,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技巧则会在诉讼中争先取得优势,免受审判过程的煎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