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策口径答疑(奖扶)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

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2、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

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1、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

扶?

答:可以。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4、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2016年“三项制度”政策口径个案答疑

一、奖励扶助

1、“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2、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问初婚一方奖励扶助金标准能否按“只生一个独生女”标准执行?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该夫妇能否都享受独生户标准?

答:第一种情形不能按独女户标准执行。第二种情形可以按独女户标准执行。

4、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5、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6、“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7、一对夫妻,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但现在又离婚了),问: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

的转变,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该夫妇可以享受。

8、一对夫妻,男方是本地人,女方是智障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结婚后生育一男,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有时说是省外的,有时又是省内的,该夫妇是否符合?

答: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可以享受。

9、一对夫妻,女方是知青下放,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后该女与男方离婚,回原籍(子女也带走),男方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抱养过子女,因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故问:男方是否符合?

答: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男方可以享受。

10、1981年6月24日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件,这两孩子性别是否考虑?

答:不考虑。(确认时间在1981年6月24日的基础上顺延9个月)

11、一对夫妻曾怀孕6个月,早产,无材料证明婴儿产下是活产,还是死婴,如果周围群众认定为活产,能否可以纳入奖扶?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早产儿是死婴,且周围群众均认定为活产,可以纳入奖扶。

12、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奖励扶助? 答: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13、再婚夫妇子女数认定分别计算,奖扶金标准是否分别认定?

答:是的。

14、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

当事人原则确认。

二、特别扶助

15、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16、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17、曾在新疆建设兵团工作过一对夫妇,妻子现死亡,本人说当年曾生过一男孩当时死亡,现无子女。但新疆建设兵团无法出具当时生育情况证明,本人也多次上访,问现可否确认为奖扶对象? 答:如无确切依据证明其没有生育史,群众也无异议,可以纳入。

18、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11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135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19、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0、某夫妻再婚,再婚前男女双方各生育一女,婚后男方子女死亡,女方子女残疾(三级以上)。在填写《汇总表》时,夫妻双方因扶助金不一样,应计入死亡家庭还是伤残家庭,还是作为两个家庭分开统计?

答:分别认定扶助金标准。汇总表按人数汇总,不是按家庭汇总。

21、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2013年特扶对象为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22、1982年3月到1999年3月期间收养子女未办司法公正,算不算违法收养?在特扶确认前补办司法公正后可不可以纳入特扶?

答:补办司法公正或登记,或同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可以纳入。

2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能否纳入特

扶?

答:可以。

2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25、一残疾儿童,父亡,母精神失常走失,现和爷爷、奶奶生活,可否把其法定抚养人爷爷、奶奶作为特别扶助对象?

答:扶助对象只能是其父母。

26、男40岁,女50周岁,有一残疾(三级以上)孩子,该男子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

27、特扶中“现无存活子女”,是否包括“二女户”子女死亡类型,也就是说两个女孩同时见面后死亡,可否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没有违法超生,现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均可。

28、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29、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小孩后离婚,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女方带来小孩已死亡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问第二任丈夫能否享受特扶?

答:第二任丈夫不纳入特扶范围。

30、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31、一对夫妇1984年符合抱养条件抱养一孩,当时未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现孩子三级残疾或死亡,其他特扶条件均符合,该夫妇可否纳入特扶?

答: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特扶范围。

三、节育奖励:

32、一方是本地户口,另一方是外地户口,因种种原因户口迁不来,能否给予奖励?

答:节育奖是按户奖励,只要夫妻一方是所管辖范围,其他条件符合,则可给予奖励。如另一方户口在本省内,要与对方计生部门沟通,避免重复奖励。

33、一侧输卵管因病切除,现施行绝育手术,能否奖励?

答:可以。

34、一侧输卵管结扎,另一侧输卵管未扎能否奖励?

答:需查明原因,如确实因身体疾病等因素另一侧未扎则可以奖励。

35、以前曾经违法生育的,后来因情形变更(如孩子死亡后又生育)属于二女户并采取绝育措施的。 答:二女户末子女符合政策生育,且采取绝育措施,即可奖励。

36、农村的行政村成建制转为社区居委会,现户口是城镇的是否符合节育奖条件?

答:只要是按照农村的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二女户,采取绝育措施的,可以列为节育奖的范围。

37、因病采取子宫切除或者其他特殊手术造成绝育的二女户,是否享受节育奖?

答:不属于节育奖范围。

38、某夫妻,女方有生育能力,男方无生育能力,夫妻抱养二个女孩,现绝育能否享受节育奖? 答:因不属于提倡绝育的范围,不享受节育奖励。

39、原是非农业户口,从城市嫁到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后,户口转入本乡镇,并且是农业户口,能否奖励?

答:如属于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0、乡镇部分行政村已改为社区或居委会,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已满三年,能否奖励? 答:如按照农业户口政策合法生育,并落实绝育措施,可以奖励。

41、失地农民,2009年4月份转入非农业户口,已列入城镇低保,将享受每人每月80元补助,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只要是符合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二女,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奖励。

42、生育子女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非农业户口能否享受节育奖励?

答:可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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