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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理论创新探析
作者:饶元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 要:司法工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民生,司法权仅靠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不够,需要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司法监督。本文正是秉承这样的宗旨,厘清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总结以往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中的做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转变监督观念、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方式的对接、借鉴全国各地人大司法监督的新举措、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提高人大代表自身素质几个方面提出对策,以期对人大工作更好开展,对人大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人大司法监督;类案监督;“两官”绩效考核
2014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今后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而司法则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掌着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权,“权力失去监督必将滋生腐败,监督失去权威必将流于形式”,故而要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就必须加强对“两院”司法权的监督,提升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实效。笔者写作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厘清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总结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求切实可行的对策,祈盼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加强人大建设有所裨益。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1.人大司法监督概念界定
何谓人大司法监督,国内的学者也是见仁见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人大司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实行的法律监督。[1]这种观点强调了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对两院行使司法权的监督。也有观点认为人大监督司法,是指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2]此种观点强调了人大不但要监督司法权,还要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就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依法行使司法权力而进行的监察、督促活动。[3]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以上几种观点,虽各有侧重,但总体上还是反映出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司法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闭会期间就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随意的,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各级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对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事实上,最能体现出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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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司法监督理论创新探析
作者:饶元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 要:司法工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乎民生,司法权仅靠司法系统内部监督不够,需要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司法监督。本文正是秉承这样的宗旨,厘清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总结以往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中的做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转变监督观念、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方式的对接、借鉴全国各地人大司法监督的新举措、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提高人大代表自身素质几个方面提出对策,以期对人大工作更好开展,对人大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人大司法监督;类案监督;“两官”绩效考核
2014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今后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而司法则是保护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掌着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权,“权力失去监督必将滋生腐败,监督失去权威必将流于形式”,故而要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就必须加强对“两院”司法权的监督,提升监督力度,保证监督实效。笔者写作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厘清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总结人大司法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求切实可行的对策,祈盼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加强人大建设有所裨益。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1.人大司法监督概念界定
何谓人大司法监督,国内的学者也是见仁见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人大司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司法机关,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所实行的法律监督。[1]这种观点强调了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对两院行使司法权的监督。也有观点认为人大监督司法,是指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2]此种观点强调了人大不但要监督司法权,还要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还有观点认为,人大司法监督就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依法行使司法权力而进行的监察、督促活动。[3]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同时认为以上几种观点,虽各有侧重,但总体上还是反映出了人大司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司法监督权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闭会期间就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随意的,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各级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不可能对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事实上,最能体现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