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农村婚姻财产纠纷

青海日报/2011年/11月/21日/第008版

读者心声

关注农村婚姻财产纠纷

文冰 耕夫

编辑同志:

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给付彩礼。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前,由男方交付给女方本人或者家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目前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呈上升趋势。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从西周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了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

二是双方无感情基础。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且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

四是缺乏对婚姻的深层次认识。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就预示着双方思想及言行应当忠于对方,互相帮助、扶持、包容,创造和谐美好生活。而有些男女,婚前缺乏对婚姻生活的足够认识与心理准备,结婚没几天因为极小的矛盾打闹,引发分居、离婚,继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是男女比例失调。适婚男性择偶困难,促使许多女性借机索要高额彩礼。

六是攀比心理严重。俗语说:“吃饭穿衣量家当”,也就是说凡事要量力而行。然而现实中不少人爱讲排场,讲面子。有些男方家里只要看上女方,花多少钱都愿意。而女方认为别人家的女子还不如我家的好都给付3万元彩礼,我家的至少要给付4万元。盲目攀比心理严重,也使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终使许多家庭不堪重负,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家庭经济的发展,更使不少农民走上了娶亲致贫的道路。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由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种种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摇钱树等现代婚姻观念烙在适龄青年的心中,让他们明白爱情才是婚姻基础,向包办婚姻和索要大额彩礼的行为说“不”。

二是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返还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双方的确有过缔结婚姻的表示,做不成亲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简单对待,要尽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双方确无复合可能的情况下,要主动调解,查明

事实,根据双方是否结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灵活把握,在不损害妇女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判决。

三是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简单机械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

四是运用社会舆论,净化以礼论嫁的不良风气。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高额彩礼的危害性,对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青年自觉形成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摒弃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索要礼金的行为。 五是对于法院所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该在送达起诉书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提前固定证据。特别是对于这类案件中分歧最大的彩礼数额,要及时进行固定,防止当事人之后出现反复,无从查证。

当然,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有很多,应当多管齐下。笔者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当前农村彩礼纠纷日趋多发的趋势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农村将会形成良好的婚姻风尚。

青海日报/2011年/11月/21日/第008版

读者心声

关注农村婚姻财产纠纷

文冰 耕夫

编辑同志:

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给付彩礼。彩礼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前,由男方交付给女方本人或者家属作为订立婚约成立条件的财物。目前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呈上升趋势。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比较大。从西周起,我国就形成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认为只有给付彩礼,婚约才算真正成立。这种缔结婚姻的观念及程序,对后世影响很大。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一般都由男方给女方彩礼。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女方先终止婚约,要退还彩礼;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后,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耽误了青春,再返还彩礼不公平。

二是双方无感情基础。这也是导致婚约财产纠纷的根本原因,很多农村男女青年缔结婚姻,都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短,互相了解不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而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婚约,极易出现一方在订婚后对另一方不满意,或另遇心上人,导致双方最终无法结婚,而引发返还婚约彩礼纠纷。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且难以举证。还有些父母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甚至为得到更多的彩礼,一女二嫁。

四是缺乏对婚姻的深层次认识。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就预示着双方思想及言行应当忠于对方,互相帮助、扶持、包容,创造和谐美好生活。而有些男女,婚前缺乏对婚姻生活的足够认识与心理准备,结婚没几天因为极小的矛盾打闹,引发分居、离婚,继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是男女比例失调。适婚男性择偶困难,促使许多女性借机索要高额彩礼。

六是攀比心理严重。俗语说:“吃饭穿衣量家当”,也就是说凡事要量力而行。然而现实中不少人爱讲排场,讲面子。有些男方家里只要看上女方,花多少钱都愿意。而女方认为别人家的女子还不如我家的好都给付3万元彩礼,我家的至少要给付4万元。盲目攀比心理严重,也使彩礼数额越来越高,终使许多家庭不堪重负,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家庭经济的发展,更使不少农民走上了娶亲致贫的道路。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由司法、行政部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约缔结中的种种陈规陋习,使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子女婚姻不是父母摇钱树等现代婚姻观念烙在适龄青年的心中,让他们明白爱情才是婚姻基础,向包办婚姻和索要大额彩礼的行为说“不”。

二是处理得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返还婚约彩礼纠纷,因为双方的确有过缔结婚姻的表示,做不成亲人也不能做仇人,所以不能简单对待,要尽可能利用村委、司法所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双方确无复合可能的情况下,要主动调解,查明

事实,根据双方是否结婚、是否有同居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灵活把握,在不损害妇女权益的前提下,做出判决。

三是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不能简单机械地确定。彩礼的范围、数额、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等,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认定。

四是运用社会舆论,净化以礼论嫁的不良风气。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高额彩礼的危害性,对借婚姻骗取财物的案例及时予以曝光。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青年自觉形成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摒弃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索要礼金的行为。 五是对于法院所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该在送达起诉书时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提前固定证据。特别是对于这类案件中分歧最大的彩礼数额,要及时进行固定,防止当事人之后出现反复,无从查证。

当然,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有很多,应当多管齐下。笔者相信,经过不懈努力,当前农村彩礼纠纷日趋多发的趋势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农村将会形成良好的婚姻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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