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FPHD01-2015-0023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5〕74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一)经信、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安监、气象等部门分别就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对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省级公布的清单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依据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作出达到此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然后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一)企业通过网上及办事窗口,向经信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提供给企业承诺备案的格式文本,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公示的,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二)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项目竣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切实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各镇街道和相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听取企业心声,及时反馈改革工作的实施效果。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安监、气象等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改革措施,对企业项目备案、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协调工作。

附件:平湖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平湖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规定的核准项目;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规划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FPHD01-2015-0023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发〔2015〕74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

(一)经信、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安监、气象等部门分别就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

(二)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对应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

(三)审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在省级公布的清单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验收制的内容和程序

承诺验收制是指工业企业依据主管部门预先设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标准,作出达到此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然后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后方可投产的制度。

(一)企业通过网上及办事窗口,向经信部门申请办理“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符合“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并提供给企业承诺备案的格式文本,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把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项目需公示的,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二)对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三)项目竣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经信部门填报竣工验收申请表,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允许投产,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

三、切实做好“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组织工作

各镇街道和相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听取企业心声,及时反馈改革工作的实施效果。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安监、气象等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改革措施,对企业项目备案、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协调工作。

附件:平湖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附件

平湖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

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浙政发〔2015〕9号)规定的核准项目;

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的节能审查。

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规划建设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

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

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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