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实施人事代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人〔1999〕23号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实施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
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
实施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根据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
[1997]151号)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人事代理的范围,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采取聘用制接收人员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申办人事代理。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人事代理,应到单位常驻地的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开户。人事代理开户的承办部门是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不包括派出分支机构和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人事代理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四条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开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方便自愿到单位常驻地的省、市、县 (区)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单位在一个人才交流机构开户后,不得再到另外人才交流机构开户。如需变更开户,须解除原委托合同和办理开户注销。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开户后,执行开户的人
才交流机构所隶属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享有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开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印制的《人事代理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一份);
(二)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
(三)发给代理单位《人事代理开户证》。
第六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对其开户的人事代理单位进行管理和年审。参加年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31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年审的程序是:
(一)如实填写年审报告书,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部门对开户单位有关人事代理业务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①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情况;②聘用、劳动合同执行情况;③档案转接情况;④招聘录用人员收费情况;⑤接受人才交流机构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情况等。
(三)通过年审的人事代理开户单位,由审核部门在开户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对未通过年审的,由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人事代理开户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遵守国家和我省人事代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开户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业务方面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按规定提供上报有关统计材料。开户单位的人事主管人员要积极参加人才交流机构举办的有关人事、人事代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开户单位聘用人员要按照《关于进入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实施合同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49号)规定,由双方签订聘
用合同,并履行合同鉴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假接收、假招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被聘用人员 (包括接收应届毕业生)收取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等;不得擅自管理滞留和启封被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扣留、滞压被聘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学历等证件。
第八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政策、规定,不接受人才交流机构对其人事业务方面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及时对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纠正的,人才交流机构可单方解除代理关系,并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经济损失的,人才交流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本单位被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的,必须具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管理人事档案的条件,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批复、备案。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精神,及时到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申办人事代理,并在办理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施人事代理制所涉及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人事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实施人事代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人〔1999〕23号
各市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实施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
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企事业单位
实施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业务,根据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字
[1997]151号)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人事代理的范围,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采取聘用制接收人员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事管理需要,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申办人事代理。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人事代理,应到单位常驻地的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申请办理人事代理开户。人事代理开户的承办部门是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不包括派出分支机构和行业所属的人才交流、人事代理机构),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第四条 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开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方便自愿到单位常驻地的省、市、县 (区)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单位在一个人才交流机构开户后,不得再到另外人才交流机构开户。如需变更开户,须解除原委托合同和办理开户注销。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开户后,执行开户的人
才交流机构所隶属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享有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开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印制的《人事代理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一份);
(二)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与申请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
(三)发给代理单位《人事代理开户证》。
第六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对其开户的人事代理单位进行管理和年审。参加年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31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审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年审的程序是:
(一)如实填写年审报告书,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部门对开户单位有关人事代理业务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①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情况;②聘用、劳动合同执行情况;③档案转接情况;④招聘录用人员收费情况;⑤接受人才交流机构业务指导与业务培训情况等。
(三)通过年审的人事代理开户单位,由审核部门在开户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对未通过年审的,由审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人事代理开户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遵守国家和我省人事代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开户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业务方面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按规定提供上报有关统计材料。开户单位的人事主管人员要积极参加人才交流机构举办的有关人事、人事代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开户单位聘用人员要按照《关于进入人才市场聘用人员实施合同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49号)规定,由双方签订聘
用合同,并履行合同鉴证。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假接收、假招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被聘用人员 (包括接收应届毕业生)收取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等;不得擅自管理滞留和启封被聘人员的人事档案;不得扣留、滞压被聘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学历等证件。
第八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政策、规定,不接受人才交流机构对其人事业务方面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及时对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纠正的,人才交流机构可单方解除代理关系,并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经济损失的,人才交流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本单位被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的,必须具备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管理人事档案的条件,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批复、备案。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精神,及时到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申办人事代理,并在办理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交由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施人事代理制所涉及的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市人事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