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特征

2011年1月

)(总第264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1

NO.264) (Cumulatively,

浅谈融资租赁特征

金小玲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

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引进我国之后发展迅猛,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融资租赁还并未在我国普及开来,关于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

借贷等概念混淆不清。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内部结构、融资租赁自身、与传统租赁的区别方面来讨论融资租赁的特征。

[关键词]融资租赁;免责;全额清偿;中途禁止解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中国巨大融资租赁市场引起了国外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近两年来,数十家外商独资、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设立,其股东背景既有著名银行、跨国租赁公司,也有著名的跨国制造企业和专门从事租赁资产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目前经过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已达90多家,注册资本合计已超过150多亿。理论上的资产规模将可达1500亿以上。每年新合同业务规模可达500亿以上。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经过20多年的艰难探索,已开始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国内外的融资租赁业的投资人迫切希望有一部类似行业法的融资租赁法尽早出台。经过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近3年的艰苦努力,于2006年10月底已经基本完成了《融资租赁法》报审稿。但这部引起了国内外投资人高度关注、得到了国际机构和国内业界的大力支持、

国内十多个部委参与起草和讨论形成的报审稿未能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计划。

本文旨在理清融资租赁的一些显著特征,以表明其特殊性对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呼吁完善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

一、从融资租赁内部结构窥见其特征

由于在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中最有代表性的即为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含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二百三十七条如是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则包含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且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笔者认为三方表现出的是一种绑定式的互相联系且制约的稳定的三角模式。空间上来说,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的

26

目的为融资而非融物,两者之间具有部分委托关系,但该种委托仅限于有关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的选择上。承租人虽表面上似是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但却是自己筹集货款,用自己名义购买,故而标的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中有些条款必须征得承租人的签字确认,且以后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并不可以变更其内容,这便体现了融资租赁中打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征。

不仅如此,买卖合同虽为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但出卖人却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这也体现了融资的特点,即出租人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这仅是作为能顺利收取租金的担保,加之一般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专业性和依附性很强,故获得其所有权仅是出租人的手段而并非目的。由此,出卖人仅对出租人进行观念上的交付,而将标的直接交付给实际使用标的的承租人,出租人的这一特性也为其免责权利埋下伏笔。再谈谈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关联,出卖人有向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对来说,承租人接受标的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是因为时间上来阐释这种三角模式,这种受领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即只有当承租人受领完相关标的物且将受领事宜通知出租人,他和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生效,往往从此刻开始计算租金。①上述关于融资租赁结构的简略介绍体现了资产阶级“三权制衡”的政治管理模式,这种新兴租赁方式本身最早就源于西方,故而笔者认为,经济政治实则互相交融,中国要想使这种现代经济舶来品健康繁荣地扎根于这块异地土壤,必须要施以适合的养料,而从具体方面讲必须要辅之以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详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

(一)从融资租赁自身来讲

1. 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资”,融物只是手段。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其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而对于出租人而言,获取租金以及利润才是其目标,也并不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要获得标的物,出租人也往往要向金融机构或海外财团进行融资,故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只充当载体作用,双方通过

这一平台赢得资金和收益。

2. 融资租赁主体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

《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3.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的特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3)租赁物必须为不可消耗物;4)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5)租赁物必须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②

(二)从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来讲

1. 全额清偿性。传统租赁是非全额清偿的,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交纳的租金之和。反之,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件报废之前收回的租金之和小于其租赁投资总额,也就意味着出租人在承担租赁物件过时的风险和租赁投资的风险。

传统租赁中承租人可单方解约,停付租金;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一旦由非归责于出租人的理由拒付租金,且超过催告的合理期限,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在租赁期间内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融资租赁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对于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且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不用说偿付融资本息。(2)由于租赁标的的排他性使用,使得标的转手困难,容易使出租人遭受损失。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③

三、结语

从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投资,使具有资金来源优势、租赁物专业管理优势和独立负债优势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物的购置、投资和管理的新兴服务产业,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是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业监管还存在漏洞,体制上还没完全做到与国际先进立法以及融资租赁发达国家的体制保持一致,故迫切需要一部先进的《融资租赁法》

的出台来规范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注释]

①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7.②③李秀英.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初探.2006-7-11.

[参考文献]

1. 李鲁阳、张雪松. 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2. 杜万华、

胡泽君. 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9. 3. 姜仲勤.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2版。

4. 姜仲勤.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

5. 王豫川. 金融租赁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张志元、张志远. 金融租赁学[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7. 李秀英.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初探[J].2006-7-11.

8. 蔡崎峰. 融资租赁合同(一).2002-11-5;融资租赁合同(二). 2002-11-11.

9. 钟合. 融资租赁法期待破解的三大谜题[J].2006-3-21. 10. 关于尽快审议颁布融资租赁法的建议.2007-1-10.

11. 屈廷凯. 学习贯彻[J].物权法. 尽快审议颁布. 融资租赁法. 2010-4-17.

12. 马思萍.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J].当代法学.1999,(六).

13. 李丽、黄霈萱.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的交付[J].政治与法律. 1998,(2).

14. 蔡庆辉.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J].河北法学.1999,(3).

15. 刘映春.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7,(4).

16. 陈燕蒙、俞宏雷.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J].研究与争鸣:31.

[作者简介]金小玲(1990—),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8级民商法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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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

)(总第264期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1

NO.264) (Cumulatively,

浅谈融资租赁特征

金小玲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

为一体的信贷方式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引进我国之后发展迅猛,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融资租赁还并未在我国普及开来,关于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

借贷等概念混淆不清。本文主要从融资租赁内部结构、融资租赁自身、与传统租赁的区别方面来讨论融资租赁的特征。

[关键词]融资租赁;免责;全额清偿;中途禁止解约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中国巨大融资租赁市场引起了国外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近两年来,数十家外商独资、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设立,其股东背景既有著名银行、跨国租赁公司,也有著名的跨国制造企业和专门从事租赁资产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目前经过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机构已达90多家,注册资本合计已超过150多亿。理论上的资产规模将可达1500亿以上。每年新合同业务规模可达500亿以上。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经过20多年的艰难探索,已开始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国内外的融资租赁业的投资人迫切希望有一部类似行业法的融资租赁法尽早出台。经过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近3年的艰苦努力,于2006年10月底已经基本完成了《融资租赁法》报审稿。但这部引起了国内外投资人高度关注、得到了国际机构和国内业界的大力支持、

国内十多个部委参与起草和讨论形成的报审稿未能列入上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计划。

本文旨在理清融资租赁的一些显著特征,以表明其特殊性对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呼吁完善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

一、从融资租赁内部结构窥见其特征

由于在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中最有代表性的即为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含有“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二百三十七条如是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则包含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且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笔者认为三方表现出的是一种绑定式的互相联系且制约的稳定的三角模式。空间上来说,首先,出租人和承租人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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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融资而非融物,两者之间具有部分委托关系,但该种委托仅限于有关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的选择上。承租人虽表面上似是接受承租人的委托,但却是自己筹集货款,用自己名义购买,故而标的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该买卖合同的签订中有些条款必须征得承租人的签字确认,且以后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并不可以变更其内容,这便体现了融资租赁中打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征。

不仅如此,买卖合同虽为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但出卖人却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这也体现了融资的特点,即出租人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但这仅是作为能顺利收取租金的担保,加之一般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专业性和依附性很强,故获得其所有权仅是出租人的手段而并非目的。由此,出卖人仅对出租人进行观念上的交付,而将标的直接交付给实际使用标的的承租人,出租人的这一特性也为其免责权利埋下伏笔。再谈谈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关联,出卖人有向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对来说,承租人接受标的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是因为时间上来阐释这种三角模式,这种受领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即只有当承租人受领完相关标的物且将受领事宜通知出租人,他和出租人间的租赁合同生效,往往从此刻开始计算租金。①上述关于融资租赁结构的简略介绍体现了资产阶级“三权制衡”的政治管理模式,这种新兴租赁方式本身最早就源于西方,故而笔者认为,经济政治实则互相交融,中国要想使这种现代经济舶来品健康繁荣地扎根于这块异地土壤,必须要施以适合的养料,而从具体方面讲必须要辅之以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详谈融资租赁法律特征

(一)从融资租赁自身来讲

1. 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资”,融物只是手段。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的目的并不在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其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以远远少于租赁物价款的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窘境或腾出资金用于其他投资。而对于出租人而言,获取租金以及利润才是其目标,也并不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要获得标的物,出租人也往往要向金融机构或海外财团进行融资,故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只充当载体作用,双方通过

这一平台赢得资金和收益。

2. 融资租赁主体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

《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3.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的特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3)租赁物必须为不可消耗物;4)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5)租赁物必须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②

(二)从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来讲

1. 全额清偿性。传统租赁是非全额清偿的,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交纳的租金之和。反之,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件报废之前收回的租金之和小于其租赁投资总额,也就意味着出租人在承担租赁物件过时的风险和租赁投资的风险。

传统租赁中承租人可单方解约,停付租金;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一旦由非归责于出租人的理由拒付租金,且超过催告的合理期限,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 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在租赁期间内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融资租赁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对于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且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不用说偿付融资本息。(2)由于租赁标的的排他性使用,使得标的转手困难,容易使出租人遭受损失。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③

三、结语

从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投资,使具有资金来源优势、租赁物专业管理优势和独立负债优势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物的购置、投资和管理的新兴服务产业,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是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业监管还存在漏洞,体制上还没完全做到与国际先进立法以及融资租赁发达国家的体制保持一致,故迫切需要一部先进的《融资租赁法》

的出台来规范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注释]

①梁慧星.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7.②③李秀英.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初探.2006-7-11.

[参考文献]

1. 李鲁阳、张雪松. 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

2. 杜万华、

胡泽君. 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9. 3. 姜仲勤.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2版。

4. 姜仲勤. 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第二版)[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

5. 王豫川. 金融租赁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6. 张志元、张志远. 金融租赁学[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7. 李秀英.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初探[J].2006-7-11.

8. 蔡崎峰. 融资租赁合同(一).2002-11-5;融资租赁合同(二). 2002-11-11.

9. 钟合. 融资租赁法期待破解的三大谜题[J].2006-3-21. 10. 关于尽快审议颁布融资租赁法的建议.2007-1-10.

11. 屈廷凯. 学习贯彻[J].物权法. 尽快审议颁布. 融资租赁法. 2010-4-17.

12. 马思萍.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J].当代法学.1999,(六).

13. 李丽、黄霈萱.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的交付[J].政治与法律. 1998,(2).

14. 蔡庆辉.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J].河北法学.1999,(3).

15. 刘映春.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7,(4).

16. 陈燕蒙、俞宏雷.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J].研究与争鸣:31.

[作者简介]金小玲(1990—),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08级民商法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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