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辽宁省地方行业标准(DB21/T 1522-2007)、《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管理办法》,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通过PIPA评价的单位、正在PIPA审查过程中的单位和PIPA申请过程中的单位,如发生个人信息事故必须向PIPA办公室报告。
二、事故受理
1、在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最短时间内,事故发生单位须填写 《个人信息事故报告》送交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与事故相关的其它文件可作为附件同时提交。
2、受理窗口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
地址:西岗区胜利路38号518室 邮编:116011
联系人:曹剑
电话:836551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单位将《个人信息事故报告》送交PIPA办公室。
2、PIPA办公室受理后交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仲裁组。
3、由仲裁组组织专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个人信息事故处理报告》,并根据《个人信息事故判定标准及处理级别》提出处理意见。
4、由仲裁组将《个人信息事故处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处理结果在PIPA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
5、如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述,由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报告,再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复议,做出最终裁决。
四、附件:
PIPA办公室编制 建立日期:2008-3-24 修改日期: 第 1 页 共 2 页
1、《个人信息事故判定标准及处理级别》
2、《个人信息事故报告》。
PIPA办公室编制 建立日期:2008-3-24 修改日期: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第 2 页 共 2 页
个人信息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辽宁省地方行业标准(DB21/T 1522-2007)、《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大连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个人信息保护评价管理办法》,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通过PIPA评价的单位、正在PIPA审查过程中的单位和PIPA申请过程中的单位,如发生个人信息事故必须向PIPA办公室报告。
二、事故受理
1、在事故发生或发现的最短时间内,事故发生单位须填写 《个人信息事故报告》送交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与事故相关的其它文件可作为附件同时提交。
2、受理窗口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
地址:西岗区胜利路38号518室 邮编:116011
联系人:曹剑
电话:8365518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单位将《个人信息事故报告》送交PIPA办公室。
2、PIPA办公室受理后交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仲裁组。
3、由仲裁组组织专家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个人信息事故处理报告》,并根据《个人信息事故判定标准及处理级别》提出处理意见。
4、由仲裁组将《个人信息事故处理报告》和处理意见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处理结果在PIPA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
5、如单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述,由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处理结果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报告,再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复议,做出最终裁决。
四、附件:
PIPA办公室编制 建立日期:2008-3-24 修改日期: 第 1 页 共 2 页
1、《个人信息事故判定标准及处理级别》
2、《个人信息事故报告》。
PIPA办公室编制 建立日期:2008-3-24 修改日期: 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 第 2 页 共 2 页